APP下载

对网上追逃程序的完善建议

2016-06-06高耀光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

高耀光

摘 要:网上追逃通过建立“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及“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等形式,解决了许多旧案、积案,抓捕了许多在外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应该从立法上明确“网上追逃”的法律地位,完善各项制度。

关键词:网上追逃;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

一、网上追逃的具体内容及重要意义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在开展日常的业务工作中,通过运用各部门各级机关的信息资源,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在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查询、比对,抓捕在逃人员的侦查措施。

(一)网上追逃的具体内容

公安部在向全国公安机关下发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通知》中对网上追逃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破案标准。对于一人作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对于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案件,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对于犯罪集团作案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

二是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立案地公安机关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分配,这既包括追逃信息的整理上网工作、日常维护工作,也包括在逃人员抓获后网上信息的撤销工作等。

三是发现符合条件在逃人员要及时录入在逃人员数据库。上网信息要经县、区以上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网上追逃的重要意义

网上追逃有利于加强各地区、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全国性的公安追逃网络。网上追逃就是通过建立全国性的公安追逃网络实现各地区、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利用各方信息资源,实现合力追逃。

二、网上追逃程序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性质不明确等客观问题

(1)法律性质不明确。网上追逃与通缉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法律渊源不同。网上追逃依据的主要是公安部的通知,而通缉的法律渊源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通缉》一章的规定;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网上追逃的人员范围有三类,而通缉针对的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2)异地执行、逮捕时无有效法律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或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或逮捕证。但是由于网上追逃一般在进行拘留、逮捕的时候抓获地与立案地不一致,大部分情况两地距离较远,导致相关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到,进而出现无证羁押的现象。

(3)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刑事诉讼法中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应该是从被关押到看守所就开始计算的,而由于网上追逃无证羁押现象的普遍存在,有部分公安机关是从转移到立案地公安机关才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导致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

(二)被羁押人人权得不到保障等主观问题

(1)被拘留、羁押后及时讯问、通知家属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关于通知家属的情况,实践中,一是由于立案地、抓获地对人犯抓获后的供述情况、案件的整体情况缺乏交流沟通,两地公安机关都不能确定通知家属是否有碍侦查,故一般都不通知;二是公安部未出台明确文件规定通知家属的义务有哪个公安机关来执行导致两地公安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无人负责;

(2)被羁押人聘请律师的权利无法保障。一方面,由于异地羁押、逮捕,抓获地机关对具体案情了解不多,对被羁押人进行的一般只是核实身份信息等基本工作,一般不会告知被羁押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来看,由于没有对“网上追逃”进行法律性质的定义,因此自被羁押到被移交给立案机关的这段时间不能算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三、完善网上追逃程序的建议

(一)客观方面的完善建议

(1)完善立法,明确“网上追逃”的法律定位,确立相关制度。因此将网上追逃单独列为法定侦查措施的一种,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律性质,使得网上追逃侦查措施有法可依势在必行。建议通过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网上追逃”明确为法定侦查措施的一种,并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门一章来具体规定“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度。

(2)加强网络系统化建设和相关硬件配套设备建设。应当加快公安信息网上建设步伐,尽快建立以公安刑侦局为主体,从公安部到各地级市公安局三级联网的信息统一标准。

(3)规范并进一步细化“网上追逃”的各项制度及具体程序。建议公安部要具体细化“网上追逃”的执法程序,明确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既充分保证“网上追逃”打击犯罪的力度,又全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形成刑事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文件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网上追逃”法律体系。首先,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网上追逃工作责任制度;其次,要强化立案地公安机关对于在逃人员信息上网及更新维护的责任。

(二)主观方面的完善建议

(1)提高广大公安干警素质,增强其人权意识,建设专业网上追逃队伍。各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公安干警能力的培养,不仅要提升科学文化素质,更要加强道德方面的培养,强化公安干警的个人能力和职业道德。

(2)加强网上追逃的检查监督工作。针对在网上追逃的开展过程中公安机关自我约束为主的工作模式和为了应付业绩考核而出现的不良现象,加强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工作势在必行。在日常网上追逃工作的开展中,要建立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

(3)加大网上追逃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力量。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工作目的是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而人民群众又是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工作的坚强后盾。在逃人员在逃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周围的群众发生联系,因此人民群众作为网上追逃信息收集的来源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娜.《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制度》.硕士学位论文.安徽财经大学,2011年.

[2]摘编自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

[3]章剑.《“网上追逃”的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2013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5]李积国.《应当进一步规范“网上追逃”》.《人民检察》,2010年第4期.

猜你喜欢

完善建议
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分析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析民事保全和先于执行程序中协助执行人异议
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