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背离
2016-06-06帅嘉韫
帅嘉韫
摘 要:目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明确规定由法院来行使审判权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并在其判决前,不得将任何人当作犯罪人来对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规定来保障,且对疑罪从无有比较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但另一方面又没有彻底贯彻该原则,主要体现在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人民法院的确立有罪权受到侵犯,没有彻底禁止非法收集的证据的运用,为了完善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应当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调整刑事诉讼法中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相符的条款: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沉默权、健全证据使用规则、进一步明确疑罪从无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举证责任;沉默权;非法证据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在我国大大小小的公安机关审讯室墙上最醒目的那八个大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证明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中任然许多有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建设的质量比以前有了长足的进步。我在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方面,也吸收了很多的先进内容,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能彻底观测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但也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符合国际司法趋势发展的改变,反映了我国为了保障人权构建促进立法、司法、公平的核心价值体系,是现代刑事诉讼司法文明进步的象征。当然,因为我们的国家很长一段时间,受“左”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政策代替法律,法律成为镇压犯罪工具和通知艺术,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无罪推定的原则仍有一些缺点。
虽然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能体现无罪推定的原则,虽然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保留了许多老旧的规则且一些新的规则和原则的基本精神仍然与无罪推定原则公开对立或有一定程度的冲突,所以仍然不能说中国现在已经是实施了无罪推定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背离,具体来说主要有体现三个方面。
一、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一方不必也不需要证明他有罪或解释自己无罪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人不应该被法律强迫进行与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虽然我国刑诉法关于举证责的任规定指出控诉方即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但与此同时,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也没有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是否允许沉默,但可以从第4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看到,在我们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回答“是一种义务,不履行便要承担责任。如果被告在诉讼中保持沉默,一旦被判有罪,将被视为他的认罪态度不好当是可能得到量刑更重的惩罚的。而我国司法人员必须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供述、辩解,作为在法律上的一种法律事实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一些司法人员根据其高度的政治责任和职业责任感,便使用一些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行为和收集证据的方法,以求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或尽快结案。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证据和口供提供的定案证据,所以导致经常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且从本质上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主旨及内涵。
二、人民法院的确立有罪权受到侵犯
尽管刑事诉讼法总则的强调我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权利的基本诉讼原则,但许多具体的分则规定确是与其相对立的。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新刑事诉讼法将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决定不起诉。” 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这个时候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作出了判断。这便与无罪推定的原则建立的只有法院有权时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有罪进行法律评判想违背。
三、没有彻底禁止非法收集的证据的运用
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这种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根据, 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增加法”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指控犯罪,并定罪“的规定。由此可看出对非法证据的立法我国持宽容态度的,甚至可以说是持纵容的态度;其导致的现象侵犯被告人权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与司法实践中,因为现在没有明文规定不采纳非法证据的成果并将其排除,这便可能成为全国公安机关从源头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侵犯,通过诱导、欺骗、强迫等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证,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的被控对象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主旨想冲突。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刑事诉讼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诉法更是在第二条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我们的着力点已经从强调惩罚犯罪的层面转移到人权的保障层面。但由于我国对该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司法人员出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在严厉打击犯罪的思想指导下,对一些证据不足,本应当做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的案件迟迟下不了决心,惟恐放纵了犯罪,使得为法律所正式确认的疑罪从无规则的贯彻远远不能到位。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转变陈腐落后的思想,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学习和认识,将疑罪从无规则从法律规定层面提高到法律意识层面上来,不断更新司法观念,增强现代法治意识,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真正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