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进行法律推理
2016-06-06周连金
周连金
摘 要: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体现在维持社会基本运转和稳定社会基本秩序的必然层面,也是解决相互矛盾时可以正确评判的一个标准。道德是人性意识,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行为规范,他与法律代表着社会正面价值的取向,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职业特征;法律推理;司法实践
一、浅析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界的法律职业,通过法律界人士分析,根据“狭义”的法律职业来阐述,详细说明一个法律界人士应掌握更多的法律专业性知识,也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特定专业资格,这里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于法律界人士具备稳固的法律基础除外,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理想、法律道德行为规范、法律的责任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社会科学中重要的一科是法律学,一名法律从事者要在不同的环境下使用不同法律手段来解决一系列社会上法律相关的问题。对于法律的价值来讲,法律应该在生活中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正常的维持法律生活,体现出法律的存在的真正价值,进一步加强法律人士对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不断对法律以外的知识深不学习,在法律社会实践中学到法律知识,现如今,要做一名知法懂法的好群众,从而掌握法律的知识,对于一名好的律师而言,不管在什么时候接触到任何法律事实的案件中,都要具有一定的心里素质,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部了解并且更好的运用在其中,才能更透彻的清楚案件的内容,进一步详细的分析案件的实际真相,把案件转化为法律基础上,更好的为案件找到切合实际的辩护点。使自己完成一个成功的案件。
二、法律推理及司法实践
纵观法制历史,怪状种种。或有学者,钻研法条,皓首穷经,对法律之推理视而不见;或有律师,旁征博引,咬文嚼字,对论辩之逻辑毫不关心;或有法官,文采斐然,以情代理,对判决之谬误弃而不顾!林林总总的怪状,让我们看到了学界和司法界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只重实质,无视形式的现象。
在提及法律推理的作用时,伯顿先生准确定位,认为法律推理应当是“揭示法律和特定行为之间的联系”。他认为,法律推理是司法过程中的纽带、中介,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也正是因为如此,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了解和熟练应用法律推理都是第一门必修课。正如他在书中所说的“学习如何向律师一样思考”。
在现实当中,有两种对“法律推理”的不同态度。一种叫做“法律形式主义”,一种叫做“法律怀疑主义”。“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律推理应当仅仅根据客观事实,明确的规则和逻辑去决定一切法律所要求的具体行为”,如若这样,法官的裁决就有了可靠的逻辑依据,其裁判的结论也是经得起推敲和质疑的。这种观点的特点是,其认为法律及法律推理必须符合其标准,并且在实践中也可以符合。另一种观点叫做“法律怀疑主义”。其认为,在理论上法律和法律推理必须符合其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符合。法官的判决过程受到一系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个性、偏见、政治意图等。因此“真正的判决依据并不清楚”。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表达了人们对“法律推理”的疑惑和彷徨。伯顿先生在批判两种观点的基础上,另辟蹊径提出了“一种实际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完全放弃形式主义标准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我们在考虑法律和法律推理时注重法律行为者(公民以及那些为他们提供咨询和为他们做裁判的人)的观点,还要求按照法律推理在其被适用的真实场合中的作用去考虑它。”这是一种比较贴切的方式,按照他本人的比喻,一个基督徒提醒他的穆斯林朋友不吃猪肉,是从遵守伊斯兰禁律为角度出发的,他本人并不认为此禁律正当适宜;同理,法律实务者以受法律约束的公民和法官的观点说话,但并不认为法是公正和合乎道德的。
从法官的角度看,一个由良好的法律推理形成的判决,“比起比武、决斗更加文明和平;比起神明裁判和投硬币更加智慧”。法官的正确推理“能够使法官得到终局的、和平的、可证明的正当纠纷解决结果”。同时伯顿先生也敏锐的察觉到理论和现实的差距,“沉重的案件压力,甚至是极好的法官也是尽量以简捷的方式在说话和办案”。因此,他更加重视法律推理能力的训练,使之潜移默化融入法官的判决中,他教导他的学生大量研究法官的裁判意见,以“形成和培养能力”。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法律推理的作用在于另一方面。伯顿先生说:“律师的作用是通过自身的知识和推理能力,有效预测和推论判决的结果。”如其所言,律师必须具备极强的法律推理能力,才能有效预见法官的思维模式。而律师要准确预见,就得运用一定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类比方法和演绎方法。“纠纷一旦产生,律师最关心的是在此案件中,法院将做什么。而需要预测,必须知道法院曾经做过什么。而要说服,则必须指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做过什么”。律师应当像重视自己的职业一样,尊重法律推理的应用。在当事人需要的时候,向其提供准确的法律预见和有效的策略建议。
“法律推理就像一个空瓶子,它的作用就在于其空无一物的空间。”如同一只空瓶子可以运载清水和酒,一种推理形式可以负载任何有意义或者无意义的东西。也正因为其形式性的特点,使其能装载司法个案中的各种故事。
伯顿先生对法律推理的分析和对法律推理在现实中作用的独到见解,开拓了我们的眼界,使我们更加清晰的看到整个司法推理的过程,对法律人影响甚大。他以生动的案例和逻辑的讲解,使我们对法律推理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其理论,如同在迷雾重重的案件海洋中,一盏指引航路的灯塔,给人以正确方向。
对于一个有着深层专业知识的法律界职业者而言,这种专业性的法律职责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与其他行业相比法律工作人员的责任重于泰山,法律职业者必须做到执法必严依法办事,这是一名法律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压力和诱惑,为了保证法律工作的正常严谨就必须保证法律工作者的理想正确原则正确。法律界人士应该具有道德素养和伸张正义的决心。不能忘记最初的理想,并确保法律执行的决心以及个人正义理念的保持。
参考文献:
[1]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3).
[2]冷妹.法律适用中的归纳思维与演绎思维[J].法制与社会,20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