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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问题、成因及对策

2016-06-05王后雄

中国考试 2016年5期
关键词:入学残疾人机会

余 澄 王后雄

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问题、成因及对策

余 澄 王后雄

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考试公平权是弱势群体应该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目前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存在较大差距,经济落后与贫困环境是决定性原因,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失衡是基础性原因,弱势群体救助政策失真是根本性原因,家庭出身和生理因素制约是内生性原因。从根本上遏制转轨中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差距,政府应承担起对弱势群体教育支持的主要责任,建立弱势群体教育救助制度和救助管理体系,从“弱势补偿”战略高度完善和调整考试招生政策,构建弱势群体教育支持和考试公平保障机制。

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弱势补偿

高考是一种高竞争、高利害、高风险的大规模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底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恢复高考30多年来,高考改革的步伐历经曲折,而公平一直是影响和制约高考改革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其他阶层,高考是弱势阶层民众改变命运、实现社会流动的最重要乃至唯一的途径。目前关于弱势群体的考试公平评价观点和改革意见建议缺乏,显然不利于高考改革的科学决策和教育公平的发展。因此,研究弱势群体考试公平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对于推进新一轮高考改革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1 弱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概述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由农村地区与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下岗工人及其子女组成的。[1]弱势群体成为我国一个独特而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社会公平发展的焦点问题。弱势群体教育可分为弱势群体本身的教育和其子女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未成年人的教育两类。研究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特指第二类的教育群体在获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状况。在教育考试竞争过程中,由于群体的力量、权利、资源、能力相对较弱,因而在分配、获取高等教育(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机会方面较少较难。在我国,效率优先、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到高考选择过程中,于是那些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生存状况、生理特征、体能状态和分配能力较弱(较差)的人逐步落入主流社会的弱势群体行列。

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的二元结构局面非但没有改观,而且阶层差异还在不断扩大,各阶层尤其是优势阶层的代际继承性呈日益增强的态势。这种阶层流动机制的弱化,反过来将强化阶层间的对立与敌意,滋生社会仇恨,造成社会的“断裂”。[2]阶层流动障碍的增加,对社会发展无疑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高考具有重要的促进社会流动功能,是社会底层释放现实不满的“减压器”与“安全阀”,高考的不公平,是我国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隐患。[3]

从高考选择结果看,弱势群体可以分为两类: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前者基本上是社会及制度原因造成的,如教育资源匮乏、家庭经济贫困、教育质量低劣、高考政策的偏向等造成群体在竞争性考试中处于劣势;后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疾病、残疾等。从中国弱势群体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制度及高考政策导致其“事实歧视”。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形成的,全球化进程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为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到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的子女有机会获得更多更好的入学机会,而弱势群体的子女不仅获得入学机会少,而且感知到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由于我国高考制度决策机制不完善和弱势群体的发声渠道有限等原因,弱势群体在高考决策中参与度很低,而现行一些高考制度的反向倾斜举措导致弱势群体在高考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从我国社会性质和国家整体发展看,政府和高校在高考改革设计中应当均衡考虑各相关群体的利益,在政策上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照顾。只有实施多种有力措施,在制度上保证弱势群体在高考入学机会上不因经济原因和政策原因处于劣势。

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是指国家通过各种措施来帮助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群,使其拥有平等的考试入学机会。教育考试公平最核心当属影响最深入、利害关系和规模最大的高考公平问题,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平等问题的争论在本质上是社会转型所带动经济利益转移而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对高等教育权利与资源分配的争夺。没有弱势群体的教育考试公平就谈不上整体教育公平。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是整个教育系统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衡量一个国家整体教育公平程度的尺度之一。

我国区域、城乡、民族发展不均衡,考生群体内部也呈现多样性分化。从高等教育中获利较少或利益阻滞的群体来看,或是指偏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某个区域考生,或是指城市失业和下岗工人贫困阶层的子女,或是指城乡残疾人家庭特定群体的子女等。研究弱势群体考试公平必须考虑基于家庭背景的影响、基于区域和城乡差异的影响、基于高考政策的影响等。今天的中国正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致力于促进和提升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绝不能漠视弱势群体的高考公平诉求。从根本上遏制转轨中弱势群体扩大、边缘化的趋势,首先要让弱势群体获得目前缺少的各种权利。其中,教育考试公平权乃是弱势群体应该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2 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教育投资逐年增加,文盲的人数逐年下降,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等教育在21世纪初跨入大众化阶段,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第一大国。从国情看,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分割特征显著,教育资源分配严重失衡,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从人口构成看,弱势阶层是其中占比极复杂且数字庞大的群体。农民工多,少数民族多,失业人员多,残疾人也不少。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全国大陆总人口13.4亿人,农村人口为6.74亿人,农民工总量达2.69亿人(2014年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大中城市调查失业率5%左右(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公布数据),失业人员是一个巨大的群体,少数民族人口1.13亿人,残疾人总数8 296万人(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公报)。这些人群的子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构成了弱势群体考试公平的主体。

2.1 农村学生和农民工子女考试公平问题

中国社会明显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之间存在着生活方式、财富占有、生活机会、利益结构、社会保障、社会权利等方面的制度性差别。[4]农村考生和城市农民工子女作为高考大军中“沉默的大多数”的弱势群体,从城乡视角考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性,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为了准确描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状况,我们采用入学机率(来自某一类户籍的大学生在大学生中的比例与该类户籍人口在全体户籍人口中所占比例之比)这一指标来表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大小,容易为人们所观察和体会。从学校类型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樊明成对2004年城乡之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不同类型高校中的差异进行研究,[5]探讨经过几年的大幅度扩招后,我国城乡居民之间在不同类型院校中的入学机会差异,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在七类高等学校中,城镇居民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都大于乡村居民,但在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中的差距有显著的不同。民办院校中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明显大于公立院校。在公立院校中,城乡差距相对较小,而民办院校中的城乡差距都超过了2.5倍,尤其是在独立学院中,城镇居民的入学机会是乡村居民的4.97倍,这种差距无疑与两类院校的学费差别密切相关。在公立院校内部,城乡入学机会差距最大的是重点院校,最小的是一般本科院校;在重点院校中,“985工程”建设院校的城乡入学机会差异更大。这种情况可能与多种因素有关,一是城镇的基础教育水平明显优于乡村,考上重点大学的可能性更大;二是城镇居民更能利用各种资源,最大程度地争取子女上好大学;三是专科院校收费普遍高于本科,从而在城乡居民的入学机会差异上要大于本科院校。在民办院校内部,城乡居民入学机会差异最大的是独立学院,其次是民办本科,再次是民办专科,这与三类院校的学费多少密切相关。从教育机会获得的情况看,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使人们享有的教育资源差别巨大,导致了受教育机会的不公平,由于经济水平及由此带来的基础教育水平的差距,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父母文化水平的差异以及高考的城市偏向等,中国城镇和乡村居民在进入的高等学校类型上存在明显的差距。

由以上对比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经过几年的高等教育扩招之后,我国城乡居民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总体差异缩小。但从高等学校类型来看,城乡居民之间在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上尚存在较大的差距,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距正从数量上的显性不均转向质量上的隐性不均,主要表现为城乡学生在就读院校层次上的差距。在国家重点高校中,占有较多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本的社会阶层的子女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农村学生所占比例则逐渐减少,而教育资源、教育质量相对较弱的地方性高校聚焦了较多农村学生。

表1 扩招后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2004年)

2.2 城市无业失业人员子女考试公平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使得我国的社会阶层分化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城市大批下岗工人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副产品,也是我国转型期独具“特色”的社会现象之一。此外,在城市因疾病、犯罪等原因而形成的处境不利的群体,他们与下岗工人共同构成了城市贫困的弱势阶层。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课题组于2004年对我国8省市共34所各类高校学生家庭背景的阶层分布进行了调查,用辈出率(该阶层在校生比例与该阶层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之比)来揭示不同阶层子女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差距。辈出率为1,则意味着两种比例相等,是最公平的状态;辈出率越高,说明拥有的机会越多。结果显示:在部属重点院校,国家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的辈出率最高,达5.48和3.6,而城乡无业失业人员阶层的辈出率仅为0.33,国家管理干部子女进入重点部属高校的机会是城乡无业失业人员子女的17倍。在公立普通高校,差距为7倍。在公立高职院校,差距为5倍。[6]其他相关研究也显示,优势阶层的子女更多地选择热门专业和艺术类专业,而工人、农民等阶层子女选择冷门专业居多。随着近年来社会转型中城乡差距、贫富差距逐渐拉大,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的阶层差距逐渐扩大,成为显著的问题。具有更多的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的优势阶层子女得到越来越多的入学机会,较多地分布在重点高校和优势学科。考虑到不同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有不同的职业选择和就业难易度,并形成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异,其蕴含的意义值得深思。

2014年我们对中部3省共6个城市开展年满18~22周岁适龄青年的户籍档案调查。结果显示,在部属重点院校,国家干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等优势阶层的总辈出率达6.4,城市普通工人阶层辈出率为2.4,而城市无业失业人员弱势阶层的辈出率仅有0.57,城市优势阶层子女进入重点部属高校的机会是城市无业失业人员子女的11.2倍。对于城市弱势群体而言,由于父辈家庭贫困,造成文化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相对匮乏,导致他们沦为城市阶层中的弱势群体,其子女成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相对受损群体。也就是说,我国社会分层与城乡差异具有明显的相似性,我国城市家庭的经济资本差异是造成其子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性的重要因素。

2.3 少数民族家庭子女考试公平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由汉族、满族、回族、维吾尔族等56个民族组成。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汉族人口为12.3亿人,占91.51%,少数民族人口为1.1亿人,占8.49%。从地区来看,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经济、教育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互、流动使民族分布呈现出大聚居、小杂居的特点。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提高少数民族考生的入学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少数民族入学机会不均等的问题,有利于保持边疆地区的稳定并促进其发展繁荣。在国家的各项扶植措施、优惠与倾斜政策下,少数民族高等教育获得了不断发展。1950年全国仅有少数民族大学生1 285人,占全国高校学生数的0.93%;到2000年少数民族生在高校增至40.97万人,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数的5.7%。我国民族地区扶持政策的干预效应,使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得到了发展。云南省是我国一个独特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数仅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列第2位,云南有32个民族,云南独有的拉祜、纳西、独龙、基诺等15个少数民族,是特有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以云南做样本分析具有其代表性和独特性。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全省共4 596.6万人口,其中汉族人口合计3 062.9万人,占总人口的66.63%,少数民族人口合计为1 533.7万人,占总人口的33.37%。以云南省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机会增长比例为例(表2),少数民族每万人接受高等教育人数在总体上曾一度稍稍领先于汉族,但是发展速度比汉族慢得多,1990年汉族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比1982年增长了1.35倍,2000年又比1990年增长了1.32倍,但同期少数民族每万人接受高等教育人数却只增长了0.90倍和1.06倍,[7]导致后来汉族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领先于少数民族。

表2 云南省汉族、少数民族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增长率

2005年,按1%人口抽样推算的全国少数民族人数为12 33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是9.44%。在高考中,2003年、2004年、2005年,这三年少数民族考生占报名总数的比例分别是6.98%、7.43%、7.17%,同期少数民族考生占录取总数的比例分别是6.86%、7.30%、7.25%,均较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有一定差异。[8]2000年,云南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4.91%,2005年为12.65%,[9]2013年为25.8%,而全国平均毛入学率2000年为11.5%,2005年为21.5%,2013年为34.5%。说明少数民族聚居的云南省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方面与全国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高等教育发展和入学机会来看,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处于弱势地位。少数民族子女相对于汉族子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既有家庭经济资本的影响因素,同时文化资本的差异也是其中重要影响因素,文化资本的传承也是经济再生产非常重要的一环。这表明,中国高考对民族考生采取倾斜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随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该项政策,使其长期坚持下去。

2.4 残疾人家庭及残疾考生考试公平问题

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 296万余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具有初中以下学历(含文盲)的残疾人高达90.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残疾人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10]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大大低于正常人群。在我国,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和思想认识上的陈旧,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平等的问题依然突出。目前,在国家层面并没有相关政策保障残疾人与其他考生一样平等参加高考。残疾人参加高考主要是通过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单独录取这种“单考单招”的途径,达到要求的考生只能进入18所残疾人特殊高等院校(系)学习。大部分普通高校虽也有残疾学生在读,但这仅适合于只存在轻度的肢体障碍的残疾学生,绝大多数存在视力、听力、言语障碍的残疾人只限于参加“单考单招”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这种现状远远不能适应残疾人多元化的发展需要,限制了残疾人的选择权和受教育权,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残疾人公平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根源在于基础教育差异。以黑龙江省为例,黑龙江省普通人的文盲率是7.7%,而15岁以上残疾人的文盲率则高达31.4%;残疾人受过小学教育的比例为35.1%;普通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为42.5%,残疾人却只有24.5%;只有9%的残疾人受过高中以上教育,残疾人也都远远低于普通人。[11]这说明,相当多的残疾人完成了小学教育以后没有能够升入初中,高中教育的缺乏导致残疾人从开始就输在起点公平上,残疾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比例很低,能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比例更低,且都是一些偶发行为。生理的缺陷加上教育的缺失使残疾人沦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

残疾人考试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起点、过程和结果不公平的累积结果。由于经济及生理原因导致残疾人不能接受完整的教育,在许多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隐性地受到歧视和排斥,教育过程中教育资源接受不平等必然导致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从参加考试的环境来看,部分低视力或患有眼疾的残疾考生没有大字号试卷,部分全盲考生不能获得盲文试卷,少数肢残考生无法获得特殊桌椅进行考试等等,残疾考生就可能无法发挥正常水平或失去升学的机会。近几年高考中对残疾考生不公平、不公正的事件时有发生,考试公平建设亟须改进和加强。现实中,由于许多人为限制,妨碍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如单一开办的盲聋人高中,普通高中又很少接纳这些残疾人群,造成残疾人高等教育与高中教育之间出现断层,使盲聋残疾人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去争取极少的入学机会。针对残疾人的从小学到大学单独特殊教育体系,使学生无法回归到主流教育体系中进行学习。实际上对于大多数有学习愿望的残疾学生而言,并不是没有能力去接受高等教育,而是因为他们的教育长期停滞在初等教育水平,没有高中教育发展就谈不上高等教育发展。

3 影响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的因素

当前我国的社会现实中,弱势群体考试公平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还有极其复杂的社会现实背景。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3.1 经济落后与贫困环境条件是决定性原因

在区域经济和文化水平差异很大的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也会影响到弱势群体考试公平目标的实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落后是决定教育贫困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基层财力困难,教育投资不够,造成基础教育质量不高、高等教育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的现实状况。城乡二元分割结构是世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历史现象,在我国形成“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整体分割。我国城镇已基本扫除文盲,但仍有成人文盲1.45亿人,这庞大的文盲群体绝大部分是农村人口。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农村小学生辍学率达3.14%,农村初中生辍学率更是高达5.25%。[12]由此可以看出,城乡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存在很大的差距,农村初等和中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农村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基础教育长期的不均积续,使得参加高等教育入学选拔的学生群体间已经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距。相对于城市学生,农村学生人力资本存量不足、家庭贫困、教育教学条件匮乏、教师整体素质不高、学校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等是造成高考弱势的重要原因。由于贫困,农村学生大多只能在非重点中学的“简易手段”中学习。由于这些学校教学条件及设备、师资力量、教学质量与城市学校相距甚远,必然导致一些个人或群体沦为“差生”。不均等的入学机会,没有可比性的教育条件,必然得不到同样的学业成功。结果弱势学生受到的后天不公正遭遇被偷换为其自身的先天智能劣等。[13]另外,我国历史形成高考录取区域定额和属地化倾斜政策,造成经济和教育发达地区与不发达贫困地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巨大。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之间的高考成绩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其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教育资源及教育机会并不相同。在高考政策的支配下,高等教育在优秀与公平的双重价值之间,事实上社会倡导的“能力主导”政策只会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农村子女受到文化资本和教育质量的双重制约,少数民族子女受到民族分层与社会分层结构的双重制约,城乡失业下岗家庭子女受到经济劣势和阶层分层的双重制约,残疾人受到经济劣势、教育分层和生理条件的多重制约。它是高中阶段教育分层状况的积累和延续,当前中国高等教育机会分配中能力和出身(家庭背景)对入学机会起着决定性作用,体现了社会“唯才是举”的典型特征。

3.2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失衡是基础性原因

在我国区域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存在严重空间分布失衡,由于各重点高校招生都有明显地域化、本土化偏向,导致高考录取在省际间考生竞争机会是不均等的,实际存在于高考竞争中,中西部贫困地域、偏远欠发达地域、少数民族聚集区域沦为区域“弱势群体”。同一区域城乡之间,由于基础教育领域长期存在的资源配置不均、入学机会与结果不均和政府主导的“重点学校”制度,导致参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竞争的个体之间“先天性”的起点不均。对于历史形成的巨大地域差距,教育资源配置的政策应该不再人为地继续扩大这一差距,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向落后省区倾斜,以主动缩小差距。但近年来的现实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失衡仍然明显存在,并呈继续拉大之势。

杨江华研究了9所“985工程”高校和重点大学(一本院校)区域录取率情况,录取率按该层次大学录取人数/总报考人数,结果如表3所示。[14]

表3 重点大学与一流大学录取率的区域比较(2006—2012年)

表3中的数据显示,在重点大学平均录取率的区域对比中,东部地区的平均水平最高,西部地区其次,中部地区最低。如果将东部的三个直辖市单独计算,就会发现东部地区录取率的主要贡献者是京津沪(占东部11省市的近60%),其均值(19.80%)是中西部地区均值(7.2%)的近2.75倍,是全国均值(8.53%)的2倍多。京津沪及东部地区因高教资源丰富和高考定额录取政策偏向使其成为高教优质资源争夺中的优势群体。民族八省区因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在重点大学的平均录取率(10.7%)仅次于东部地区,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985工程”高校录取率的区域对比中,京津沪三市平均录取率仍然最高(1.61%),分别是中西部地区均值(0.36%)的4.5倍和全国均值(0.46%)的3.5倍。中西部地区平均录取率都低于全国均值,民族八省区平均录取率(0.39%)优势不明显,但高于西部地区总体水平。这充分说明在西部地区,以重点大学与一流大学为标志的优质教育机会主要分布在西部的民族省区。值得注意的是“中部坍塌”现象,即占全国人口近30%的中部六省长期以来获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既远落后于东部地区,也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一集中性的高等教育区域不平等现象值得关注。新时期我国形成区域弱势群体的教育公平问题,已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和重视。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8月29日主持召开的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通过教育资源向中西部和广大农村地区倾斜,提升中西部地区教育水平,从而为缩小中国发展的两大差距(城乡与区域)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持。[15]高等教育入学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对各地区入学机会的分配应处于大致合理的区间范围,这是人们对高考公平理想价值的一种诉求,也是人们判别高等教育入学制度是否公平的标准之一。

3.3 弱势群体救助政策失真是根本性原因

从社会正义发展要求看,实现社会正义,必须对弱势群体平等对待并进行制度性补偿。政府必须通过政策与制度的调节促进教育资源分配公正合理。无论是保障起点与过程的平等还是保障弱势群体子女享有平等的学业成功机会,都有赖于政府建立和完善公平的政策和规则体系。近年来,城乡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工作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由于救助资金不足,救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贫困家庭因为无法承担高昂学费而迫使子女辍学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为了让弱势群体拥有公平的教育机会,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救助政策和措施,但是在现实中存在政策失真现象。主要表现在“弱势补偿”理念被忽略,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被强化,救助项目繁多杂乱,救助资金有限,救助覆盖面相对较窄,救助的跟踪管理欠缺,救助的情况反馈不到位,整个教育救助体系还不规范。[16]我国社会救助建立在一种不平等的施舍、怜悯的理念上,不尊重或忽视受助者的人格尊严,尚未建立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的意识,对教育救助制度关注不够。人们认为,教育是个人的事情,教育的最终受益者是受教育者本人,而且这种收益会远远大于成本,因此将教育看成一种个人投资行为。基于这种认识,社会上对贫困生(尤其是学业成绩平平者)失学并不感到有多少缺憾,对贫困救助缺乏强烈的认同感。这些观点都将影响政策制定者配置资源的方向和尺度,教育救助问题很难受到重视。应该说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具有现实合理性与公平性,但是按照社会学和教育政策关于“弱势补偿”的理念,这一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和片面性。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补偿是教育平等理想的要求,也是教育长远效益的要求。从教育政策本身来说,如果教育政策不能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因现实的不平等受到损害而不进行有效的补偿,就会削弱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危及教育政策的有效性。弱势补偿需要遵循一个重要的差别原则,即对教育弱势群体在分配教育资源时进行弱势倾斜,实行“优先扶持”,这是教育救助的理论支撑。但由于受教育产业化思潮的影响,人们过于强调教育成本分担,造成“弱势补偿”救助政策偏失和失真现象,这是导致政府及社会对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不力的根源之一。

3.4 家庭出身和生理因素制约是内生性原因

出身变量是研究弱势群体考试公平的一个重要维度。父母的社会地位、家庭经济水平、文化资本及考生生理条件等家庭出身变量因素是本文提出的内生性原因。父母社会地位直接影响家庭经济水平和文化资本,家庭经济状况影响子女的升学动机程度和入学机会。从家庭经济状况、学生高考成绩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之间的关系来看,从幼儿园教育到完成高中阶段教育都需要很大的经济投入。无疑经济充裕的家庭可以为子女提供较多的物质保障,比如可以有较多的支出用于教育文化消费方面,相反,家庭经济的拮据则成为限制子女接受教育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因素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学业成绩,使得这些家庭的子女在统一高考中的竞争力较弱,大部分家庭的子女因为高考成绩低而无缘接受高等教育,尤其是录取分较高的重点高校和普通本科院校。而民办高校的录取分数线相对较低,但是其高昂的学费使得贫困家庭的子女也难以踏入这一门槛。我国居民总体收入水平不高,高校学费及其他开支总额与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差距悬殊,这势必影响经济困难家庭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意愿。有研究人员就高校收费对农村高中毕业生升学意愿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53.6%的被调查学生反映,高校收费将非常大或比较大地影响其升学动机,有62.0%的女生认为高校收费将影响其升大学的动机强度。[17]

目前我国高考主导的能力优先的选择机制,就普通本科教育机会而言,能力标准占绝对主导地位,进入更好或更高层次的大学,能力效应和出身效应同时扩大。[18]那些被选择机制排除在高等学校门外的那批人,有许多不乏能力高但父母社会经济地位低、家庭文化资本弱的人,一些学生因家庭原因(贫困、吸毒、犯罪)和自身条件(如生理缺陷)就读于薄弱学校,即使智能聪慧也会被沦为学业成绩和能力低下的“后果”。我国高等教育资助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因文化资本的先天缺陷、经济和身心等多重负担的贫困生升学动机不强,结果使不同阶层的子女在教育可能性上出现差异,进而导致学业差异。[19]随着近年来的社会转型中城乡差距、贫富差距逐渐拉大,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阶层差距逐渐扩大,这成为显著的问题。具有更多的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的优势阶层子女得到越来越多的学习机会,较多地分布在重点学校和优势学科。[20]考虑到残疾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的困境和不利条件,个体出身“先天性”条件限制显著地影响到受教育机会,其蕴含的意义值得深思。

4 促进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的对策

高考具有重要的促进社会流动、提升社会公平的功能,高考的不公平聚焦在弱

势群体阶层的差异在不断扩大,是我国不容忽视的社会隐患,弱势群体对高考公平诉求必须从制度设计上体现对其的关照,既是应对现状的当务之急,也是需要止于至善的长远目标。

4.1 政府应承担起对弱势群体教育支持的主要责任

我国作为一个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明确政府在弱势群体教育支持中的主要责任。但由于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多年来实行“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地方负责”的教育财政体制,使得我国不仅教育经费总体投入不足,而且地区差异大,很多经济不发达地区正常教育经费尚十分短缺,更谈不上对弱势群体的额外补助,而中央财政用于补助落后地区教育的专款也远不能满足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定要把发展公共教育、为弱势群体提供足够的教育支持,当作其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21]弱势群体教育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解决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但从社会公共管理来看,该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因而政府必须伸出那一只“看得见的手”,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持系统。

为了遏制弱势群体考试公平的差距,政府必须大力发展教育,特别是要提高落后农村地区、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受教育水平。第一,追求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应成为政府基础的、永恒的目标。各级政府在切实加大对教育投入的同时,必须保证对贫困地区普及教育的投入,增加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低收入水平人群接受教育的机会,采取特殊的照顾政策,发动、引导社会关注贫困地区儿童失学问题。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教育投入应向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倾斜。第二,坚决贯彻教育平等原则,实现包括入学机会、资源分配和享有教育质量的平等。政府应调节教育资源的流向,将有限的教育经费更多地投向农村基础教育和城市薄弱学校。在基础教育阶段,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实行对弱势群体教育费用实行减免政策。第三,建立规范、公平、有效的基础教育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按一定的条件,对基础教育资金有缺口的市县进行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每个学生应该获得相同的教育资源。[22]第四,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扶困助学制度,将对弱势群体教育的资助主体提高到国家和省一级负责。尝试用新的办法筹措弱势群体教育资金,一是开征教育税,征收用于弱势群体教育专门资金;二是对弱势群体教育发放“教育券”进行救助;三是设立弱势群体教育基金会,筹集、管理和发放弱势群体教育补助资金。

4.2 建立弱势群体教育救助制度和救助管理体系

当代著名思想家罗尔斯(Rawl.J)曾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也就是说,“政府保障每个公民的最低所得、营养、健康、住房、教育水平,对于国民来说,这是一种政治权利而非慈善”。[23]美国解决弱势群体的教育公平问题体现了政府的主导责任。本着“弱势者优先”的原则,美国政府加强从教育资源分配上,给弱势群体教育资助,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公平的追求体现如下基本脉络:(1)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机会均等的追求;(2)对弱势群体享有的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追求;(3)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效果平等的追求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对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美国建立了弱势群体教育的关怀制度。教育关怀的核心在于致力消除由于外部各种差异而带来的教育机会不平等、人均教育资源不均衡以及各种歧视,对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与资助的政策法律化程度较高。[24]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条件,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目前政策关注的重心还是“一个不能少”,即入学机会的均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对教育公平的追求也应该提升,要关注让更多的人取得学业的成功。首先,要均等地分配教育资源,让弱势群体学生不仅“有学上”“有书读”,还要“上好学”“读好书”,享有优质教育资源;其次,考虑到弱势群体现有的弱势地位,教育政策的制定还应考虑补偿原则,给他们以更多的关注和补偿,以帮助他们取得学业的成功。[25]首先,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坚冰,清除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获得中最大的人为性制度障碍;其次,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不仅给予物质资助,还要关心其子女的受教育情况,避免因贫失教现象的发生。在国家教育经费逐年增加、政策与措施有助于教育救助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条件下,必须迅速强化教育救助意识,实现从临时性救助到制度性补偿的转变,从基本受教育权救助向综合救助转型,建立协调有序的救助管理体系。

4.3 从“弱势补偿”战略高度完善和调整考试招生政策

罗尔斯说:“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26]从现实来看,正因为那些处在农村、偏远地区、城市失业家庭、少数民族、残疾人的不利学生群体较少使用有限的社会教育资源,才使得城市、发达地区、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有利学生群体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目前,虽然存在一些补偿机制,如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扩大灾害地区录取比例、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大学资助政策等。但是,与庞大的弱势群体相比,目前的补偿力度还远远不足以消除高考的不公平。所以,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并努力使“弱势补偿”政策制度化和法制化。坚持补偿原则,千方百计地缩小弱势群体和优势群体间的教育机会差距,是体现教育公平的应有之义。

我国现行弱势群体考试不公平问题主要是由于考试招生政策引发的,因而建立高考政策的公平理念和政策运行的公平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的关键和保障。美国的大学招生主要是种族间入学机会平等的问题,所以他们依照补偿原则,通过“肯定性行动计划”来解决少数族裔的入学问题。中国的族群问题并不突出,高考中通过加分的形式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中国更大的问题来自阶层的差异、地区的差异、城乡的差异,如果中国要执行美国的弱势补偿原则,恐怕目前还难以做到,各种配套改革措施都难以跟上。但这并不意味着现行的高考政策在弱势补偿原则上无所作为,依据国情实际,在高考政策上做到对弱势群体保护和有限的补偿,可以通过如下一些途径:第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宏观政策上严格限制部属重点大学的局地招生比例,建立基于人口比例和区域平衡的高考录取方法,在照顾民族八省区的同时,逐步消除“中部坍塌”现象。在高教资源建设、分省定额指标投放等方面向中西部、少数民族及欠发达地区倾斜。第二,在高校保送生、自主招生等政策方面,取消对地域和考生所在学校层次的限制,防止政策性歧视造成对不发达地区和非重点中学弱势群体考生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利的变相剥夺。第三,针对区域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和农村贫困地区上重点高校偏少的问题,通过宏观调控形成保障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通过招生专项计划和扶持计划,提高弱势群体高考录取率。对符合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补偿”,对维护社会正义原则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高考加分或降分政策应予以维持和完善。第四,高考科目设置和内容选择秉持平民视角,防止高考政策城市取向的歧视性做法,考试内容应摒弃“精英主义”的思想,坚持地区、民族、身份、文化背景、身体条件、阶层的认同一致,尽量避免显性的或潜在的价值偏好造成对弱势阶层考生的偏见。第五,切实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对特困家庭、灾害(乱)地区家庭子女通过减免学费、发放生活补助等措施,避免在高等教育阶段因贫困而失学。第六,在考试中对残障人员提供特殊考试保障措施,最大程度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参加考试和进入高校学习创造有利条件。

4.4 构建弱势群体教育支持和考试公平的保障机制

弱势群体考试公平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问题,从立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建立弱势群体教育公平监测评估制度是一个社会实现卓越公平的标志。在一个法治社会,完善的立法是社会救助经常化、制度化、可持续的重要保障。从国外经验看,教育救助立法在社会保障的各项立法中是予以优先考虑的。要适当调整宏观教育政策,缩小地区间的教育发展差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政策法规,对经费来源、组织管理、政府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则。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缺乏系统性是我国教育救助不得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弱势群体教育救助必须从临时性资助向制度性补偿转变,要通过完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考试公平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教育支持体系的再分配功能来保障这一群体的考试机会公平。

教育行政及督导部门应始终将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农民工子女教育和下岗工人子女教育和考试公平纳入教育督导的指标体系,作为评估各市、县(区、市)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弱势群体教育公平问题。只有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本着“弱势者优先”的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教育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制定可持续发挥作用的支持机制,建立弱势群体考试公平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弱势群体教育考试公平现状,将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受教育权看作是理应给予他们的政治权利而非慈善行为,才能很好地解决弱势群体教育考试脆弱诱发的“拐点黑洞”导致的社会公平缺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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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的数据未标注文献出处的来源于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部门公开的《教育统计年鉴》、《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与《高考录取工作简报》。]

Education Testing Fairness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blems,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YU Cheng&WANG Houxiong

Educational testing fairness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ducation fairness,and the right of receiving fair education is also significant to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Nowadays there is a huge disparity for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to receive higher education,the crucial reasons are undeveloped economy and environment;the fundamental reasons are the unbalanced education resources in different regions;the radical reason is that the disadvantaged salvation policies have not been well carried out and the endogenous reason is the restriction brought by their family background and physiological defect.To solve this problem,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made to support the education to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and relevant salvation systems should be set up.Moreover,the enrollment policies should be modified based on the point of compensating the disadvantaged to establish a system which supports the disadvantaged education and guarantee the testing fairness.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Educational Testing Fairness;Compensation for the Disadvantaged

G405

A

1005-8427(2016)05-0036-12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国家教育考试公平监测指标体系及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YJA8800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余 澄,女,华中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武汉 430079)

王后雄,男,华中师范大学考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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