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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计量违法所得该如何计算

2016-06-05刘永兴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货值示值计价

■文/刘永兴

本案计量违法所得该如何计算

■文/刘永兴

2016年2月25日,A县质监局对B酒店进行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发现B酒店正在使用的一台用于河、海鲜称重的电子计价秤(由C厂制造,型号为ACS-30,出厂编号为1503227),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但无检定合格标志,无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人员现场检定,该秤存在称量测试相对误差为4.8%不符合要求,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B酒店不要求进行复检。经查明:该秤于2015年7月30日购买。购买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于2015年7月31日被B酒店投入使用,至2016年2月25日被A县质监局查获,未存在故意行为。另查明:B酒店自2015年7月31日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根据B酒店财务提供的电脑存储账单,该台电子计价秤称重交易河、海鲜商品货值共计700785.48元(柒拾万零柒佰捌拾伍元肆角捌分整)。A县质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但对于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中示值误差的比例进行折算,从2015年7月31日投入使用至2016年2月25日查获之日期间,以货值总额乘以其示值误差来计算该酒店的违法所得。原理就比如产品质量抽样一样,以部分随机代替整体产品质量的属性,只要行政相对人无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B酒店提供的电脑存储账单,核对2015年7月31日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所称货物与实际重量之间的示值误差,先确定一个时间点,即示值误差刚超出国家允许的范围,再来计算这时间点后违法所得。

笔者认为,理论上应根据第二种意见来计算违法所得,但面临现实无法操作的境地。其一,无法判断该秤何时出现示值误差;其二,该示值误差从技术上讲是动态变化的,没有稳定性;现实无法操作。对于该种计量违法行为,有何方法,既理论上正确,又便于实际操作呢?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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