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2016-06-05张婷卢颖
■张婷,卢颖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张婷,卢颖
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入金融信贷领域,对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鼓励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创新,加速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对我国来说,法规政策的不完善,评估、登记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知识产权价值及权属关系不稳定等多种原因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望而却步。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现实困境,本文提出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体系及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等建议,对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路径具有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
张婷(1982-),陕西西安人,法学博士,副教授,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重庆400054);卢颖(1994-),重庆人,硕士研究生,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谢菲尔德S10 2TN))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述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2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增加值的58%,社会零售额占59%,上缴税收占50.2%,提供就业机会占75%,出口额占全国出口的68%,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户国内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但长期以来,资金的缺乏极大阻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遭受到重创,企业的生存环境和资金状况愈发恶劣,外部融资的扶持显得尤为重要和急迫。但是,在以房产等不动产为抵押物的传统融资环境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更为偏向那些运作成熟、规模较大的、拥有一定资产的大中型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有形资产匮乏,企业价值也主要集中在具有无形性和不稳定性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中小企业无法在传统的融资环境中进行有效融资。因此,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殊情况,探索创新的融资模式,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不同的是,其以知识产权主体拥有的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由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提供中介服务,由银行提供融资贷款。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成熟的融资环境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较为普遍,但在国内,由于融资环境的不完善,融资程序的不成熟等制约因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处于起步阶段,要想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仍需要更多的探索和实践。
中国自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首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先河。事实上,我国早在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中就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6年制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使专利权质押贷款进一步在法规上得到完善。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8年12月之后,为了进一步推广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确定了28个地区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十二五”时期,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总额达1533亿元,年均增长58%,惠及企业5000余家;2015年全年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融资总额达931.7亿元。从横向来看,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逐年稳步上升,但与我国银行庞大的贷款规模相比仍然微不足道,大部分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操作态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制约因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新生事物,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在借鉴国外成熟的运作体系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窘境。但与有形物质押融资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仍然滞后,原因在于其存在以下多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尚未制定健全统一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相较其他国家起步较晚,对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不够详细,缺乏严密详细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
尽管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粗糙,对于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质押并未具体规定。《担保法》和《物权法》只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但并未具体细化规定商业秘密、商号以及专利许可使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质押问题,这使得上述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在操作上无法可依,限制了质押融资的方式。
虽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系列规章,但是缺乏严密、完整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则等。同时,地方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定,但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规制的内容也是各有特色。不同地区的规定内容不同、标准不同,这就导致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地方因政策不同受到不同等待遇,同样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
(二)知识产权自身性质引起的价值风险
知识产权属于典型的无形资产,具有时效性、专有性、地域性、无形性的特点。而这些特性决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存在以下风险。
1.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知识产权并不是一项永久的权利,它有时间的限制。比如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为10年。这些法律规定决定了在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必须考虑其质押的期限不能超过有效保护期,一旦超过保护期知识产权无效。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之间为保护本国本地区知识产权而签订了很多的互惠条款,但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之外,知识产权不具有域外效力。那么,在既不需要征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也不用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受保护地域之外自由地使用甚至销售该知识产权相应的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资金的来源,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
3.一定范围内的非排他性。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并非是绝对的,还包含着一些公益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立的同时也设立了一些非排他性的原则。如我国专利法就规定有“专利权用尽原则”、“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临时过境原则”及“合理使用原则”等。除此之外,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某些非排他性制度,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等,这些限制性规定可能会在某些方面弱化对知识产权正确的市场估价,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为这些知识产权进行融资,从而引发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难的问题。
4.价值的易变性。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有很多,政策的改变、技术的进步、公司的经营等因素都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而对于质权人来说,显然希望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价值上涨、至少保持不变,而其价值的波动就使得质权人有可能要承担该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而带来的损失风险。
5.变现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如果出现企业不按期偿还贷款或者其他违约情况,银行将通过处置质押物代偿,此时就存在一定的变现风险。虽然目前我国有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但发展不成熟,交易程序还不完善,市场存在感不强。另外,知识产权变现渠道有限,可转让度低。知识产权,对于知识产权公司来说,是核心价值所在,而对于其他人来说,不一定适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旦不能及时变现,或者为了达成交易折价变现,质权人就会承担相应损失。
6.权属的不稳定性。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质押的专利今天还有效,获得了融资,但是几个月后一场官司下来,该专利直接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再如,商标法规定,商标续展的次数不限,但是否要进行续展完全是商标所有人个人的意愿,可能这段时间这个商品卖得好,就愿意续展,卖得不好,想放弃该品牌,就不续展了,这种情况使得知识产权评估的难度加大,也使得金融机构不愿意冒这种很大的风险去为了一个可能被无效的知识产权而融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制度不完善
1.评估体系亟待规范化。知识产权其价值在交易、抵押时需要被评估,但我国并没有一套权威详细的评估体系。虽然在2006年财政部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于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但知识产权评估专业人员的缺乏、权威评估机构缺失以及评估市场的混乱等问题,使得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状况不佳,导致了知识产权在其质押评估的过程中很难形成一个各方都认可的权威价值。此外,与有形资产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产品的生命周期、权属的变更以及一些偶发事件都会极大的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其价值的波动性极大地增加了评估的难度,这都直接影响了银行接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积极性。
2.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根据现行法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分属三个不同部门:商标局负责商标权的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的登记,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著作权的登记。这种多头负责、分散管理的模式不利于企业将集合性知识产权捆绑,进行统一登记。而在实践中,一种知识产权往往需要整合其他知识产权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价值。而现行的质押登记程序无疑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与此同时,成本也大大增加,甚至可能出现由于无法将捆绑的质押物进行登记而使得部分知识产权无法获批贷款的情形。即使分散登记后融资成功,银行在变现质押物时也要面临受三个行政部门管理的复杂局面,这对于参与交易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来说,都提高了风险和成本。
3.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由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风险高,出于管控信贷风险的需要,要全面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就目前实践操作中的情况来看,对贷款进行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而每种方式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风险补偿方式贴息(补企业)效果评价贷款决定权在银行,政府被动服务,政策效果不佳风险补偿(补银行)政策力度大,如何持续发展和市场化运作是关键风险奖励(补担保)具体做法银行给中小企业发放一笔贷款,政府将对银行支付1%~2%的额外利息银行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了不良贷款,政府科技部门要承担不良贷款的20%~40%,以减轻银行的风险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政府给担保公司1%的风险奖励只对担保公司进行奖励,效果不好,应将奖励范围扩大到其他相关中介机构
三、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规。整合目前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物权法、担保法以及三个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结合各地方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制定出统一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规。合理界定出质物的范围以及标准,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依法处置知识产权侵权及质押融资违约行为,减少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在企业、银监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引、操作细则,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法可依,维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而规范整个市场。
2.加强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规范。现有的《科技进步促进法》作为一部科技法鼓励了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但它未能详细规范和列举开展此业务的程序和规则。银监会等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研究讨论,根据实际的案例,全面考虑各方要素,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章,确定相应标准、监管措施、设定风险等级、免责范围等。
3.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1)采取书面质押合同。书面质押合同要正确详细的记录出质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保护期、权属情况以及证明、质押担保范围、质权登记安排、出质人义务、质权实现方式,还有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等事项。
(2)列出出质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完整性的义务。比如提供证明该知识产权合法性及其法律状态的有关证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切实维护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价值,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随意、恶意声明放弃已出质的知识产权;不得随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积极排除他人对出质知识产权的侵害,不得恶意影响出质知识产权权属有效性、经济价值;一旦发现有影响该知识产权价值的事件,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积极应对。
(3)根据知识产权质押类别执行不同的质押要求。以专利权出质的,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出质人承诺将来改进专利一并质押;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商业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将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捆绑质押;以著作权出质的,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出质人将其拥有或将来拥有的该著作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一并质押。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质押的完整性,融资成功可能性更大。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
1.全面规范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出质人或借款单位委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并且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专业人员;机构要保持良好的诚信和守法记录,定期通过检查;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执业声誉良好;不具有从业资格的机构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2.建立评估责任制度。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遵守行业道德,客观、规范,对商业银行、出质人或借款人负责。制定详细的归责制度,一旦出现过失、重大失误和虚假评估的情况,确保归责明确,降低出质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强他们的交易信心。可以规定评估机构对外承担责任,如果是评估人员的责任,机构有对评估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可以做出警告、罚款、降职、吊销从业资格等处罚。
3.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价值认定标准。制定出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是完善评估系统的重点。建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等国家部门引导下,邀请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领域评估专业人士,联合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建立一个合理、有效、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对统一的价值认定,根据当地实际发展现状和需求设置准入门槛机制。每个省市可依据自身情况建立综合评估基地,评估范围扩大到对企业的综合考核,在融资等级等方面做出报告。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体系
1.风险补偿机制的系统化。风险补偿机制的构建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方式和机制的统筹协调,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银行及中介服务机构各主体的资源优势,调动其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就体系安排来看,应以信用增级为第一、不良补偿为第二、中介奖励为第三、企业贴息为第四的顺序安排。
2.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多元化。建议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为引导、地方财政匹配、金融机构共建的资金模式,三方按照4∶4∶2的分配比例设立补偿基金,采取市场化手段投入,同时与财政扶持资金、信贷资金、投资资本相结合。并且要主动通过市场来配置补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3.设立等级、增补和奖励机制。通过设立风险损失补偿等级、增量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调动金融主体和中介机构主动开展业务。
4.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和机制要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才能解决风险和基金的平衡发展。在现有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基础上,扩大覆盖程度,加大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奖励或补贴,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对于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增强补偿力度,扩大风险补偿范围。
(四)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
1.制定知识产权质押物基本标准。我国每年有大量的知识产权通过审查核准注册,其中垃圾专利大量存在,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足够价值用于质押融资。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应该考虑制定出用于融资的知识产权最低标准,只有达到相应标准的知识产权才能用于质押融资。这不但从源头提高了出质物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金融机构审查工作。
(1)该知识产权已通过审查或者核准注册。一项尚未通过审查或者正处于申请阶段的知识产权不但其价值难以评估,其合法合理性都尚待判断。这样的知识产权存在很大的风险,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该知识产权一旦没通过审查或者被驳回,它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价值也不复存在。
(2)贷款期限短于该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不但要处于法定有效期或保护期内,而且贷款的期限要在该知识产权剩余的有效期之内。如果贷款的期限长于知识产权剩余的有效期或保护期,那超出的时间内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不确定,极大地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
除符合以上最低标准外,为了最大程度降低银行风险,更多的因素应列入考虑范围内,比如企业经营情况、产权法律状态、经营者素质和公司信誉度,甚至包括企业法人乃至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本文在此提出以下更高标准,银行可根据这些标准来划分质押物价值等级和风险等级,并基于此考虑是否放款和放款额度。
a.该知识产权具有先进性。知识产权具有先进性意味着与相同或类似知识产权相比具有更高价值,更容易被金经融机构认可。如果该知识产权是该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科技或者不可替代技术,是其他企业难以破解和模仿的,那么该知识产权的风险就极大的降低了。
b.该企业运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竞争力。运营状况良好意味着质押到期时,该企业有能力和财力及时还款,提升了银行进行贷款的信心。具体可以调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是否能连续盈利,是否按量按时缴纳税款,企业近期是否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是否有较大的人员调动、离职等情况。
c.企业定期进行了知识产权自查并检查合格。能定期进行知识产权自查说明该企业具有一定知识产权意识,对出质进行融资的知识产权,企业也会及时进行检查,出现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能及时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小风险,进而增强银行进行交易的积极性。
2.改进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制度。商业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办理质权登记,确保商业银行为优先受偿人。商业银行要按照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要求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权登记手续,或要求出质人配合办理质权登记手续。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各类知识产权的登记和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简化登记流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化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和查询系统。
3.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目前,从国家到地方,从国有到民营,种类繁多、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呈蓬勃发展的态势。作为政府支持构建的“1+2+20+N”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体系正在有序推进,在北京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在珠海建立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在西安建立军民融合专利运营平台。财政部2014~2015年共投入10个亿来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与此相对应,汇桔网、7号网等大批民营平台也纷纷上线,加入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行列。对于众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在打造公平、规范、高效的市场运行机制的同时,需要政府充分调动质押融资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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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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