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与时代变迁: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文化译介研究*
2016-06-04吴椒军
肖 薇 吴椒军
(合肥工业大学,合肥230009)
法律移植与时代变迁: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文化译介研究*
肖薇吴椒军
(合肥工业大学,合肥230009)
在以西方话语主导和西方文化霸权为本质的文化交融与碰撞中,正视后发型法律移植历史、传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当代法制建设成就,是全球化时代下我国法律译介工作的新要求。从内容与目的、主体与受众、途径与效果入手的译介研究,可以厘清法律文化译介的现存问题,确立法律文化译介的未来走向,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文化外宣事业。
法律移植;时代变迁;全球化;法律文化译介
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创刊3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海外版30年来积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宣介中国发展变化取得的成就,要求海外版在新起点上总结经验、发挥优势、锐意创新,用海外读者乐于接受的方式、易于理解的语言,讲述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1]指示对新闻媒体的传播工作乃至整个外宣事业的开展提出了殷切希望,为中华优秀文化的国际传播指明了方向。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文化的一部分,具有积极的对外交流与宣传的意义。中国法制建设应该适应并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其成就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2],这就让法律文化译介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古代法典的编撰曾有过很高的成就,然而随着工业革命和西方私法文化的发展,中国近现代法制进程不可避免地打上了“翻译法学”的烙印,历史性地建构了后发型法律移植的传统,影响着当代法制建设的内容和方式。本文立足于全球化背景,提出了法律译介从“引进来”到“走出去”的新时代要求,并结合拉斯韦尔的传播模式框架分析当下法律文化译介在内容、要求、目的、手段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一、域内移植与域外输出:法律译介的时代嬗变
始自18世纪的“译名矛盾”和“礼仪之争”,引发了中西文化大交锋,更以中国的“禁教”而告终,致使中国在丧失洞悉外情机遇的同时,也形成了以域内导入为主的法律文化传播格局。晚清洋务运动和变法修律,开启了中国取法西洋、效法日本、模仿苏俄的百年法制历程。鸦片战争后,清廷面临的各种国际交涉客观上促进了西法向中国的译介,如《各国律例》是有明确史料记载的近代西方法学专门著作的最早汉译,从此打开了国人了解和接受西方国际法体系的窗口。[3]洋务运动开始后,西方法律典籍(如《万国公法》、《法国律例》)得以大规模译介。戊戌变法和甲午战败后,西方部门法(如《美国民主宪法论》、《英吉利法研究》)也经由日文转译至中国。
由初译国际公法到系统引入部门法律再到大规模译介西方宪政体制,西方法制的域内导入对中国传统文化造成了极大冲击,改变了世人的知识结构乃至思想观念。[4]法律移植传统在民国、抗战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初均得到了沿袭。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施行和全球资本主义的渗入,对西法的引用和借鉴也越发成为一种潮流。法律移植之所以贯穿于我国历次社会变革,是因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我国对法律的迫切需求和自身法制经验的匮乏,以及法律译介在内容、要求、目的、主体和流通渠道等因素上的不对等,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逆差,形成了基于翻译法学的外源式法制传统。
历史需要正视,传统需要尊重,但对传统的承袭并不意味着墨守成规、不思改变。以法学翻译为媒介的文化交流桥梁,不仅是一座把国外文化“引进来”的桥梁,也是一座让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桥梁。中国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风云变幻之后,理应以更加清醒、自信、开放的姿态走向世界,融入多元的全球化格局中。
然而全球化背景下各民族文化在趋同交融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令人担忧的事实:
首先,西方话语体系仍占据着全球话语体系的中心位置,主导着文化、价值的走向与评判。以英语的强势国际传播来看,全球除以英语为母语或第二语言的地区外,目前仍有约10亿人在学习英语;有超过80%的读物和互联网信息以英语出版和发布;95%的国际学术论文用英文撰写;英语原著的翻译数量远远超过其他语种译作;英语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外交、法律、贸易等领域,当之无愧地发挥着其“世界性”效应。[5]语言霸权不仅勾勒出国际话语体系中的强弱态势,也营造了国家间的“中心-边缘”结构,客观上势必造成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智力依附。
其次,以语言为载体的文化传播也正悄然将西方价值理念渗透到弱势文化群体间。在后工业化的社会转型期下,西方文化以一种温和而隐晦的交流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当这种交流以报刊读物、学术讲演、电影电视、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方式充斥在各类传播渠道时,信息传递便越发呈现出一种不受国家主权约束而自由流动的态势,弱势文化也将经受强势文化的洗涤与重构。正如萨义德所说:“某些文化形式可能获得支配另一种文化形式的权力,正如某些观念会比另一些更有影响力”。[6]法律文化传播亦是如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法律理论和实务模式几乎已随着法学教育的普及而遍布世界各地;大多数全球性规则都是以欧美为中心确立的,基本的价值理念和法律制度体现了西方国家的利益要求。[7]
地域间文化的不均衡传播,还表现为对所谓西方精英文化迷信推崇以及对本土文化缺乏认同。就我国近现代翻译法学而言,素来以对西方法学的接受为主而鲜见本土法学理论的问世。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只是残存了些普世意义的理解。尽管西法已经在我国法律移植过程中作出了相应的改编和吸收,但由中西交融引发的中西分歧仍时有发生——基于他文化法制模式的构建往往不能反映出我国本土的法制需求、中西法律在心理意识层面和制度操作层面存在较大差异、本土文化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得不到展现、民族文化身份出现认同危机。这些分歧一方面根源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异质性,另一方面缘于全球化在扩大人类实践空间的过程中对文化观念的调整以及对统一规则的追求。
可见,无论是从话语建构还是从文化传播视角来看,对西方的智力依附正日益削弱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表达力,西方成为了积极的行动者,东方则沦为了消极的回应者。[8]国际环境的制约与自身发展的局限都需要我们对国际法律文化交流予以新的解读。如果说域内移植是历史的选择,那么法律译介就应当随着全球多元格局的打开而呈现新的时代嬗变,即:平衡中西文化交流、寻求新型国际对话与合作。我们不仅要用批判的眼光“引进来”,更要用发展的眼光“走出去”,重视域外输出,把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理论、模式以及现代化法制建设成就向外宣介,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增强民族文化的自觉、自信、自强。
二、法律文化译介的现存问题
宏观上看,不均衡的国际传播以及保守的对外传播理念造成了中华文化传而不通、通而不受的译介现状。[9]拉斯韦尔认为,传播主要由传播内容、传播主体、传播途径、传播受众和传播效果五大要素构成。[10]法律文化译介也离不开五大要素,即译介内容、译介主体、译介途径、译介受众和译介效果,它们相互影响、彼此关联。
(一)译介内容:漠视与误读
法律文化译介内容广义上是指一切与我国法律文化相关,以法律条文、著作文献等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理论、制度、思想和观念,是法律译介的核心与根本。然而受法律移植的影响,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总是伴之以西法参照,西法理论和模式成为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农业社会的产物,由于其重农抑商、人治本位、封建礼教的公法文化特征,被认为与平等、民主、自由的现代化法治要求相悖,因而备受冷落。这就直接影响到法律文化译介在核心内容上的选择。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得不到足够重视,法律文化精髓未能得到适当提炼。
此外,法律文化译介长期以来还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律条文译介。它固然在宣传法律法规、规约社会行为上有着积极意义,但作为机构型话语,无法全面深入地再现优秀的法律文化内涵,且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文本类型有限,主要针对立法文本,较少关注司法文书、庭审文件、普法资料等其他法本类型;二是立法译本集中在经贸、海商、外事类别,较少涉及其他社会领域;三是多为非权威性译本,主要用于提供法律信息;四是在话语建构层面多以语言本体为核心,少有社会文化维度的思考。
传统文化的严重缺位和对译介内容的误读,既不符合“讲述好中国故事”这一对外传播的根本要求,也不利于实现“增信释疑、凝心聚力”这一对外传播的最终目的。
(二)译介主体:单一性与欠专业化
法律文化译介主体既是译本的提供人,也是文本制定者、发布者、接受者、观察者之间的调节人;既是国家意志的传达人,也是文化交往的中间人。然而正是因为对译介内容的不当定位导致了其“中间人”身份在组成结构上的单一性和译介水平上的欠专业化。
译介主体责任主要落到中国本土译者身上。[11]单一的法律人或翻译人由于双语语言能力或法律理论水平的制约,很难真实再现原文信息,难以实现跨语言、跨法系、跨文化的文本转换。因此,主体构成亟须法律人、语言人、文化人的专业合力。同时,译介主体构成缺乏国际视角,易让传播陷入主观或盲从。
(三)译介途径:单向性与保守性
法律文化译介途径涉及译介作品的国际传播渠道问题。我国目前以法本为主的译介内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译介渠道对官方组织和政府管理的依赖,致使传播途径呈现单向性特征,表现为保守的政策性宣传。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维护法律文化(尤指法律法规)的正式性和权威性,但是忽视了大众、人际以及多媒体手段的互动性优势,在传播源头上就屏蔽了多种发声渠道的可能,且较难保证有效的传播时间和范围,缺乏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传播体系,难以胜任大数据时代下的国际传播大格局需求,因而无法占据国际传播的制高点。
(四)译介受众:局限性与模糊性
法律文化译介受众既是法律文化对外宣传的对象,也是法律文化传播的最终体现者。在很长时间,法律译介受众被认为是“来华外籍人员”,即来华工作、旅游、学习、商务或短期停留人士,法律文化外宣也就自然变成了法律法规普及。诚然,对在华外籍人士的普法宣传是我国法律外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健康的对外交往都具有重要意义。但过于局限的定位会让我们忽略文化外宣的根本意义,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世界战略部署应积极面向广大海外人士、着眼于全球发展、投身于跨地域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才有可能在文化外宣事业上赢得更多海外受众的支持和认可。
(五)译介效果:滞后性与难操控性
法律文化译介效果反映法律文化域外传播的实际作用,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的建立,也是衡量国际社会对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认可度的重要标准。然而效果研究由于处于译介框架的末端而经常得不到切实的关注,译介效果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主要表现为概念理解的滞后性和技术操作的滞后性。目前绝大多数的译介行为以最终出版物为考查标准,把译介产品等同于译介效果,没有意识到译介行为的文化性需求。译介效果理应考量该译介行为带给译介受众的情绪和感受,其译介产品引起的文化反响和价值认同,以及由此带来的意识形态领域的交锋。文化译介归根结底是为国家建设服务的,这一点尤为重要。技术层面上,国内作者、译者、出版商、发行商通常在外售版权协议签订后,便对受众需求、反馈、产品效果等不再过问,既缺乏对传播各阶段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思,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无法对译介效果形成及时有效的评价,因此易陷入一厢情愿、自说自话的境地。
三、法律文化译介问题的对策建议
虽然译介工作面临种种困难,但中国博大的文化底蕴和当代跨越式发展足以生动全面地展示一个活力迸发的国度,激发世界民众了解中国的热情,推动中国更好地融入世界。对外传播的“中国声音”发得好、传得响,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译介内容:传播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宣介当代法制建设变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产生与当时农耕社会的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相适应,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汇集了几千年的法律实践和成果,历经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氛围等因素的共同筛选,形成了中华法系特有的处世态度和社会价值,并且在各时期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建设中得到体现。传统法律文化包含着许多优秀的成分,对于我国现代法制和西方法制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备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推崇的和谐文化理念,不仅代表了天道和谐、心性和谐、形上和谐的理想追求,也是道德规范和行为实践的人生范式。当代中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旨在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国内与国际世界之间的和谐共处、共同发展,这本身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属性。中国一贯主张以和为贵,强调要维护人民团结、社会稳定以及世界和平,这为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和世界寻求公平合理的新秩序提供了价值共识。
其次,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虽然有违法治方略,但以德入法的“诚信”原则和为政以德的“仁爱”思想却恰恰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灵魂。以德治国要求政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以德行政,在道德支撑的法律框架下构建良性的法治社会。科技越发达、社会越进步、智力越昌盛,法律的道德性就越浓重,社会规则就越趋于秩序化。而且,出于多元控制机制的需求,道德往往能发挥出法所不能的社会功效。中国人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即富含人性化的、符合伦理道德的人类情感。情感并非总是与法理相悖。相反,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制衡,可以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亏空,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法治建设中注入人本情怀,保护人的权益、满足人的需求、注重人的价值,不仅使法治有了群众基础,也体现了法治的终极目的。[12]
再者,传统法律文化还提倡“明君治吏不治民”。从先秦律典、汉代法典到唐明律法、清廷律例,治吏之道一直处于不断改进完善中,古法对官吏的选拔、培养、任用、考核、监管机制对于今天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都有着启示意义。
就我国当代法制变化而言,基于法律移植的法制现代化同样能够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中汲取养分,例如: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僵化和道德冷漠,有效提高了法律的执行力;混合法模式既继承了大陆成文法的严谨性又融合了英美判例法的灵活性,既肯定了制定法的规约性又兼顾了民间法的适用性;无讼而治的庭外调解制度有着良好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对西方法治也起到了示范性作用。一些西方国家将其作为审判外解决纠纷的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法治外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广泛利用。[13]
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精髓,体现了社会综合治理、立法价值导向、司法纠纷协调等现代价值观[14],是经过了扬弃与创新的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更是我们走向世界的核心文化优势。
此外,基于前文中关于法律译介被简单等同于法条译介的现状,这里也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建议:第一,译介应突破“量”的限制,即增加法本译本量和权威译本量,译介产品应具有平行文本的权威法律效应。第二,译介要弥补“类”的不足,既涵盖立法、司法、执法等理论型和实务型法律文本,同时要考虑不同类型文本的外宣代表性。第三,译介要兼顾“性”的传达,即法性、社会性和文化性,多维度呈现法律与体制、民众、社会和文化的关联。
(二)译介主体:提高素养、优化结构
法律译介,无论是翻译人眼中的“语言转换”还是法律人眼中的“语言回溯”,都不应忽略法律也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这一事实。因此,翻译人首先应提高自身法制修养和法律文化修养,不仅要知悉相关法律法规,更要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积淀与时代嬗变,要在“语言转换”中关照好言内专业性和言外文化性,把文化价值理念融入话语体系建构。[15]其次,法律人要加深对西法本土化的认识。尽管“语言回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语言内涵的改变和超语言层面的法治文化创新才是译介主体应当关注的重点。抛开法律移植不谈,法律人在致力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宪政目标的同时、在努力促进中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更应看到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价值和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贡献。第三,法律人还应积极培养外语能力,提高双语研究水平。
我们还要积极鼓励国内法学家、汉学家、文化学者的加入,听取他们的专业指导和建议。域外译者,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的法学家、汉语言文化学者也可纳入译介主体,他们的加入不仅可以起到双语规范性对接的作用,也可以发挥其“威信效应”、“自己人效应”[16],从而提高域外传播力度。
(三)译介途径:整合资源、融汇交流
法律文化译介旨在传扬优秀的中国法律文化、展现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成就、推动中国更好地走向世界。这不仅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利益,也关系到每一位民众的长远利益,因此可以构建一张以组织传播为主,兼顾学院、传媒和人际的译介网络,共同推进法律文化外宣事业。
组织传播是指由政府策划执行的,通常以文件发布、官方报告等形式实现的法律译介方式,是政府管理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目前采用的主要译介手段,但多以中央权威机构发布为主,还需要加强各省、市、县级政府的联动合力。学院传播是指通过学者、研究机构、图书馆、学术期刊等渠道进行的法律文化交流,是国家意志导向和学者个人兴趣的综合展示,更注重法律的跨文化交际性和学术研讨性,是对告知型政府行为的必要补充。传媒是指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出版机构等为介质的传播方式,是更为通俗化、普及化、平民化的传播路径,具有速度快、信息量大、范围广的特征。[17]人际传播是利用人际交往来达到文化传播的效果。它具有形式灵活、发布便捷、交互共享的特征,尤其在自媒体时代下,各类社交网站大范围运用,使得信息流动更为自由。
译介途径的资源整合就在于鼓励各领域、各行业、各阶层通力协作、融汇交流,充分发挥组织传播的规范性、权威性,学院传播的学术性、多样性,媒体和人际传播的规模性、灵活性,形成多方位一体化传播模式,提升整体传播效益。
(四)译介受众:融通中外、同气相求
译介受众是译介活动的终端用户,法律理念的塑造、文化价值的传达最终需要经过受众接受度来检验。站在受众视角看待译介手段和技巧是关系到译介效果好坏的重要环节。正如习总书记提出的,对外传播要用海外受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易于理解的语言”。这就需要我们打造融通中外、同气相求的话语体系。法律译介不仅要反映中国特色,也要关照译语国家的民俗文化和思维认知,兼顾翻译的归化和异化需求,以海外受众乐于接受的表达方式实现文化交流的目的。通过喜闻乐见的故事载体和人格化符号,把“主旋律”融入到生动的“软话题”中,也不失为文化输出的创造性转化。
译介受众的群体定位不可局限化或僵化。所谓对境内外籍人士或海外人士的划分只不过是依据具体译介活动的性质和译介产品的属性而导致的不同侧重而已。不否认在某一时间段内,就某一译介行为而言确实存在域内和域外受众之分,也不否认域外受众定位会随着经济、文化、政治、地域因素的影响而有所更迭,但总体而言,最大化受众群体、最优化译介方式,争取尽可能多的国际认可,能够为我国文化外宣事业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五)译介效果:增信释疑、凝心聚力
文化的国际传播向来不只是文化的交锋,也是意识形态的较量。中国致力于国际文化的交流和新型话语体系的建立,我们的文化宣介是为了东西方的文明互鉴。基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文化追求符合时代的脉搏,也是世界人民的共同追求。法律文化译介亦是如此。传播传统法律文化、宣介当代法制建设成就,以情感的沟通和理性的说服实现价值的共鸣。在对外译介中不断消解误会、增信释疑、凝心聚力,才能使我们在世界舆论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为中国更好地承担大国责任创造友好的国际氛围。
从技术层面上说,要达到好的译介效果还要建立起相应的监测评估体系,例如通过翻译审查机制监控译介产品质量;通过受众反馈机制,了解译介产品的域外认知、理解和接受,并以此作为调整传播策略的重要依据。[18]
四、结语
法律文化译介是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有着服务于改革开放大局、对外交流宣传、提升国际名望、增强文化软实力的社会功用,这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西方文化占主导的国际舆论格局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作为后发型法制国家,我国法律文化的译介工作多少受到了法律移植传统的影响,在对待法律文化核心内容上存在一些误解,在具体技术手段层面也存在一些盲从和滞后。因此,新形势下的法律文化传播需要我们厘清法律文化译介的时代脉络,了解法律文化译介的核心内容、根本要求、重要手段和最终目的,以更加积极、开放、自信的心态走向世界。
从译介内容、主体、途径、受众和效果入手的法律文化译介研究,能够帮助我们发现法律译介的现存问题,思考法律译介的未来走向,构建合理的译介路径,从而促成法律文化传播的顺利进行。当然,在文化“走出去”的初始阶段,任何译介活动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深入研究、科学规范,不断完善译介机制,努力向预期效果靠近。
[1]杨振武.把握对外传播的时代新要求[N].人民日报,2015-7-1(7).
[2]吴志攀.当代中国法律领域价值理念的国际传播问题浅析[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3):133-140.
[3]刘毅.法学翻译与法律现代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5):117-127.
[4]尹延安.传教士法学翻译的历史文化语境及其变迁[J].理论月刊,2008,(9):85-88.
[5]郭可.国际传播中的英语强势及影响[J].现代传播,2002,(6):26-29.
[6]萨义德.东方学[M].王宇根,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9-10.
[7戴维·赫尔德.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M].杨雪冬,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8]李晓光.文化全球化、西方文化霸权与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4,(3):100-104.
[9]吴雷.我国媒体对外传播的问题与对策[EB/OL]. http://qnjz.dzwww.com/gjmj/201412/ t20141231_11652643.htm,2014-12-31.
[10]郭建斌,吴飞.中外传播学名著导读[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11]黄友义.中国特色中译外及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在第二届中译外高层论坛上的主旨发言[J].中国翻译,2011,(6):5-6.
[12]李占宾.基层治理的现实困境及法治化路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16-21.
[13]何勤华,等.法律移植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4]黄星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与价值新论[J].中华文化论坛,2013,(4):167-170.
[15]林海霞,陆国君.中英口译的构式观指导性语用研究[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0-74.
[16]李春生.网络传播受众心理分析及对策[J].今日科苑,2008,(10):219-220.
[17]申腾飞.当代中国法律传播的主要路径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1):1-2.
[18]鲍晓英.从莫言英译作品译介效果看中国文学“走出去”[J].中国翻译,2015,(1):13-17.
(责任编辑明笃)
D90-055
A
1001-862X(2016)03-012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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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基于语料库的中国大陆法律文本的多元语用解析及其英译”(13YJC740111)
肖薇(1981—),女,安徽青阳人,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译介学;吴椒军(1965—),安徽歙县人,博士,合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