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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组织与乡村公民共同体构建

2016-06-03赵泉民井世洁

学术论坛 2016年4期
关键词:合作社现代性

赵泉民,井世洁



合作社组织与乡村公民共同体构建

赵泉民,井世洁

[摘要]转型中乡村存在着诸如农民个体化、共同体意识弱化及乡愁不在等村庄被撕裂的“碎片化”现实。因而,“统合”就成为乡村建设一个必然论题。从社区经济-社会角度看,合作社兴起与发展为“统”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以具有社区基础的合作社为依托,在增加农民经济收益前提下统合村域社会,并在此中实现社会的“利益表达”“利益集结”和村社共同体重建。当前许多村庄实例也都表明,合作社在村庄治理,如滋养社区公共性、恢复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和缓解农民焦虑感等方面,不仅可以而且也能有所作为。

[关键词]合作社;现代性;公民共同体

乡村在走向现代工商社会进程中,农民进入到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更为触及心灵的“转型期”:人际交往利益考量得到扩展,感情因素渐居从属地位,经济利益成为联系重要纽带。村域因而呈现出滕尼斯所言的由“社区”到“社会”转变。从这一角度去理解,现时中国乡村是一个“正处于转型中的社会”,即“转型乡村社会”。因而,村域或社区“重建”就成为治理领域一个重要议题。正是如此,中央文件强调,村庄治理中要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是“推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1]这样也就赋予了合作社参与村庄共同体建设的“合法性地位”。基于此,笔者以合作社为切入点,对其在村庄可持续发展、现代性拓展与公民共同体构建中可扮演角色做一初步分析,以有资于乡村治理的改善。

一、“转型村庄社会”的治理困境:“高分化、低统合”

转型中乡村农民生产与生活越来越多与市场联系在一起。在市场价值观下,个体对利益因素强调必定会使个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发生改变。伴随于此,村庄日趋解体:宗族、村落、社区等传统“地方共同体”无法继续为农民提供庇护和规范;同时市场化、城镇化以及消费主义、电视文化兴起解构了乡村文化的主体性,农民对乡村共同体及传统文化愈来愈失去归属感与认同感;部分农民价值迷茫、信仰缺失,进而道德下滑,唯利是图、背信弃义现象大量涌现,乡村伦理规范日渐解体;市场裹挟的极端个人主义蔓延,个体理性的过度张扬扼杀了村庄社会的权威认同与整合动员,乡村的公共参与、社会合作能力日渐削弱,甚至出现了乡村混混、钉子户、谋利型上访等治理问题[2]。究其根源是多方面的,但若从体制建构和社会结构上看,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推进“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中,过分注重于“分”,而对于“统”重视极其不够,遂导致体制中“统”与“分”的“结构性失衡”,及个体意识极端膨胀与义务和规范意识弱化。一句话,弱“统”强“分”的小规模农户经营与现代市场经济并存,使得村庄社会“整合度低落”,呈现出“碎片化”或“失控”甚至是“一盘散沙”的无序状态。正如学者分析的,“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虽然促进了经济分工与合作,但却未同时自动地促进社会整合,人们看到分歧和冲突加剧,社会对立日益吞噬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一些冲突甚至导致反对发展的力量聚集”[3]。

“分”之结果,农民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人格,农民理性得到前所未有的释放,促使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对此,有学者曾指出:“农民理性的优质因素与现代工商业社会的优质因素的有机结合,会释放出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商业社会都未有的巨大能量,产生‘叠加优势’。农民理性正是在这一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得以扩张,由生存理性扩展为发展理性,从而成就了‘中国奇迹’”。[4]

但要看到的是,“分”的另一个后果,造就了众多分散经营、规模化效益差的小农,尤其是在市场化程度深化后,其缺憾越发显露出来,比如村庄网络化交通不便,流通设施短缺,市场化交易落后;农业科技服务薄弱,现代化水平不高,集约化程度低。与此相随,先前高度集中的村庄集体作用大为降低,作为整体的村庄的社会凝聚力越来越弱,持续下去,“统”的层面不仅会彻底“空洞化”,“分”的层面也会随之越发“弱小化”。所以,有学者直言:“由于没有真正实行‘统分结合’的方针,片面追求和纵容分散经营和私营经济,进而拆散集体经济,压抑集体经济发展,其所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社区主导型的公共管理和公共发展领域的衰落或瓦解。”[5](P515)同时,因“分”导致社会“个体化”,又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叠加,带来了个人主义价值观甚嚣尘上:先前基于情感、地缘等传统纽带形成的长期、全面的互动被植根于利益原则上的单方面互动所取代。对于个人利益的过分强调不断强化着乡民之间的分离与隔阂。个人意识过分觉醒促使他们从共同的责任中不断退却,个体自由及权利呈日益膨胀之势。尤其是经过多年市场化洗礼,经济理性、经济利益和金钱刺激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至关重要的准则。正是这样,村庄在由共同社会向利益社会转变,村庄发展功利化倾向显示出其与传统的断裂、联结机制的破裂、权力的分散化。基于此,可以说,村庄社会性质由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变,促使乡民从传统社会纽带的束缚中挣脱出来,他们在获得自由与自主权利的同时,也受到隔离、孤立、焦虑的不断侵蚀而陷入到无根漂泊恐惧之中。这就是大量研究表明的:现代化,尤其是从互惠共同体到法理社会转变构成了异常强烈的社会疏远过程,不同社会中大量个体在此过程中经历了或经历着文化价值瓦解与重建的艰难时光。面对着原子化农民及碎片化村庄,强调统合自然就成为村庄建设的必然。

社会发展规律是,越是文化失根人群,越是对文化归属和认同有着更大需要。税费改革一个预想不到的后果是行政化治理进一步向村组渗透,而大量基于村庄内部,需要以自治方式加以处理的公共事务却陷入无组织依托办理之困境。这实际也反映了改革中一个“共同性问题”,即一旦外部性的行政(党政)整合机制发生变化或者链条中断后,没有内生的自组织加以替代,缺乏自我整合的机制。要解决这一“治理真空”问题,必须重构微观组织体系,特别是注重内生性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6](P330)。转型中村庄及农民迫切需要有归属感和安全感,而这种归属感和安全感只能来源于农民组织化,需要诉诸于组织重塑,再造村庄社会秩序的微观基础。组织是现代社会细胞,通过组织化途径有效实现社会个体利益表达是个体在面对多元化社会构成形势的一种理性选择。

二、合作社组织:助推村域社会“统合”的微观基础

已深陷市场体系之中的农民,唯一关注的是如何增强自己和家庭经济利益以及在村庄中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个人权益成为驱动农民进行各类活动基本动力,其中就包括参与自发组织的活动。这自然也就决定若要将农民动员起来,组织至少同时具备四个特性:一是实现和满足农民一定的经济利益需求;二是提高农民在村庄社会中的地位和博弈能力;三是扮演村庄社会领域公共利益的重要承载体;四是关心社区和公共事务,建设公共生活,即社区意识。就目前来看,村落中合乎诸多特性组织也就只有合作社[7]。所以,从社区经济-社会角度看,培育和发展具有广泛社区基础的合作社就成为各地村庄社会发展的必然:以合作社为依托,在增加农民经济收益基础上去整合村庄社会,通达所谓的“统”之目的,并在此中实现社会的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重建村社共同体。

之所以言此,从理论上看,“合作社是兼具企业部门和社会部门功能的组织。它们首先是企业,同时具有社会功能,因而是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形态。合作社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具有其他任何部门或企业形态不可替代的功能。”[8](P99)合作社组织的社会企业属性决定了其制度安排必然是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就其经济职能而言,在“市场-合作社-农户”产业链条中,居中间的合作社把属于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劳动力、土地等要素优化重组,在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同时,将系列互不相同却相互联系的增值环节,即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购销、储藏及农业科技、资金、信息服务等通过分工合作,凭借多人共同分享所有权,形成以农产品价值链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共同体,在一体化经营和要素集约化利用基础上,共享价值链分工带来增值收益和合作剩余。这既是合作社优越性所在,也是开展合作的根本原因和核心动力之一。就社会功能而论,合作社形成动机是居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希望凭借互助合作力量,实现共同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的需求及抱负,最终造就一个美好“合作社会”[9](P84)。实际上,合作社组织社会职能及责任就蕴涵在其本质之中:首要功能是对市场交易中谈判权力垄断者的抗衡,实现与其它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其二是核心功能,是在合作进行中蕴藏的民主、平等、公正、自立自强、自我负责的基本价值,及诚信、开放、关怀别人的伦理信念;其三是教育功能,合作社是一种以教育活动为手段的经济行为,没有完善合作教育,就没有健全合作事业。总之,合作社是以“人的合作”为基础,具有社会、经济、文化与教育等“多元向度”的社会经济组织,“能够用它把整个已严重分裂的社会重新整合起来”[10](P318)。如果说效率是合作社立足规模和效益之上的经济性价值诉求的话,那么,公平就是其根植于人的合作之上的社会性价值诉求。

从功能实现情形来论,不管是我国东部,还是中西部的合作社,其经济职能均表现相对充分,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市场信息、技术交流、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服务,有效实现了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并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乡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当然,合作社在地域结构和发展阶段有着不均衡性,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合作社还只是囿于对社员提供公共产品阶段,如市场信息、技术等,由于公共产品非排他性,这类合作社难于产生内生的激励,主要依靠政府支持,尤其是农业科技部门牵头。而在东部地区,已有很大部分合作社突破了单一的服务功能,组织农户进入市场,其市场功能进一步凸现,发展为比较成熟的合作经济模式,以企业化形态进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这相对于农户单个进入市场来说是一个“帕雷托效应”改进。当然,合作社得以发挥减少风险和形成规模经营的前提,是必须有低于市场交易成本的组织成本。有学者量化分析揭示,合作社带动成员增收幅度比一般农户普遍高出20%~50%[11](P132);其优势在于统一采购生产要素节省生产成本、通过技术指导和产品统一包装提高产品价值、代替小农进入市场获得较高产品价格,三个方面结合使得社员获得了显著高于非社员的生产总效益和净效益[12](P164)。尽管说合作社经济功能还有待提升,但其已程度不等地为村庄社会所认可。

社会功能实现是与乡村现代性展延紧密相联。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高村庄科技文化水平。相较而言,合作社具有一定组织和资金优势,能够促进技术引进,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从而加快农业科技推广速度和转化效率,合作社所在域内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也相应得以提高[13](P106-113)。第二,加快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社独特的民主和公平价值诉求,决定着其对农民现代性成长有着巨大影响作用:其一,促进农民个体民主意识成长。一个完善的合作社,社员是管理主体,组织内部机构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且重大事务也是民主决策。这种社员民主化管理,是一种人本化管理,是对民主制度和民主思想的完善。其二,提升农民个体诚信意识。在合作社内部,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农民个体之间会通过各种方法来防止及制约不讲信用的情况,如信息交流、建立约束规范及声誉机制等,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进而强化和树立农民的群体诚信意识,这是农户的自我治理的一种方式。经过合作社长期潜移默化,诚信就会成为村庄的一种公共道德意识。其三,培育农民现代公共意识。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理论上是把服务社员放在第一位,而非追求利益最大化。尽管如此,但还是要看到“社员合作利益的实现程度越高”,对组织认同程度也就越高,“未来越不可能退出合作”[14](P267)。合作社倡导互助,承认完全的个人发展离不开他人的协作,通过培训、团体协作等方式培养农民团结意识,通过自主治理唤起农民个体对公共事物的关注。“积极的、融于社会的公民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后天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15]合作社在相当程度上为农民再社会化和现代性养成提供了载体。第三,改善村庄治理结构。一方面,合作社将体制外资源与体制内治理结合,弥补了体制内组织职能上存在的缺陷,如在不同范围内实现资金和劳动力等经济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以服务于村庄治理,促使村庄治理向多元治理的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作社治理的主体—社员,与村庄治理的主体—农民,两者之间重叠性高且身份一致。这样,合作社组织自身的管理就为村庄治理设立了模型,农民在接受合作社文化的同时也改变了村庄治理的思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作社社会功能发挥,最大之处就是通过组织化效益“统合”乡村,拓展村庄社会参与网络,培育农民现代公民意识,推动村落社区发展。因为现代乡村社会真正需要的,是能够与个人意识维持动态平衡关系的现代集体意识,即所谓的“公民意识”[16],个体意识成熟若是无合作参与意识加盟,社会就会失去稳定和秩序,且随时会有崩溃危险。因而,保持权利和义务、自由与规范、个体意识和社会参与之间动态平衡,是乡村秩序重建着眼点之所在。这对于个体农民而言,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义上,不仅要有自觉、理性、强烈、持久的自由权利意识,也要有将社会道义置于个人私利之上的义务规范意识,由这样公民而成的公民共同体才是中国乡村社会未来的发展之路。

三、以合作社组织为依托构建乡村公民共同体

所谓“公民共同体”,依照帕特南观点,包括“公民的参与”“政治平等”“团结、信任和宽容”及社团这一“合作的社会结构”等内涵[17](P100-104)。究其实质,表现为从内到外三级层面:集体意识-信任-公民参与,总体上体现为公民精神或公民美德。集体意识是公民共同体神圣化的基础内核,村庄社会由于以“分”为主旨的联产承包制和以农业为基础产业及悖论性的社会化小农,无法建立起像城市那样以发达的社会分工和相互依赖体系作为有机团结的基础,只有以现代自由平等为基础的集体意识,才能有助于乡村公民共同体构建;信任是公民共同体的合理化中介纽带,其作用不仅在于能够解决在集体行动中反复发生的问题,而且还在于民众把公民共同体视为一个被一系列共同价值统一起来的社会。他们反对把社会分裂成只能培养个别信任的若干群体。故而“具有参与和宽容精神以及责任感的群体相信,他人与自己有共同的价值,具有这样的群体是实现合作型社会的理想解决方案。”[18](P248-250)公民参与是公民共同体世俗化的外在表现,是着眼于自身利益的主动而非被迫参与。上述三者间紧密相系,农民参与程度如何,反映了村庄集体意识强弱和信任机制的完备与否,它是公民共同体最直接外部表现;反过来,这种外在参与行为也有利于提升农民集体意识,完善乡村信任机制。简言之,公民共同体是以维护集体意识与个人意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互动均衡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共同体要素,使之与社会要素相互渗透融合达致均衡状态的产物。

具体到村庄社会,公民共同体建构涉及到国家、乡村与农民之间关系调整与重构,它强调的是三者之间良性互动。一方面,公民共同体尊重农民的自由与个人权利,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同时又以各种制度化、非制度化规范防止这种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任意滋生,促进民众之间信任与合作;另一方面,它渗透并参与国家事务,维护国家合法权威和整体利益。但作为民众利益代表,它也会以民间组织力量监督抗拒国家权力过分束缚,保证乡村与民众的自由和权利。既然公民共同体是乡村秩序未来方向,那么如何构建乡村公民共同体呢?笔者认为,合作社不论是在理论还是现实上,均可成为助推村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组织之一。运用合作事业进行村庄经济、社会、文化及教育等活动,不仅能促进民众共同参与,增多联系互动频次,改善人际关系与认同,而且透过共同经济事业参与,帮助村落远景描绘,营造生活与共同社区意识,以达安居乐业美好家园之理想。所以,合作社应是整合村庄社会的一个重要力量。但其前提是合作社健全经营和具有一定规模。可以说,合作社经济力量和参与治理能力大小,尤其是与村庄经济制度和村庄面貌处于一个异常密切的有机连带之中。

这是因为村落场域内有着各种组织同时在活动,并且这些组织的行动边界、作用发挥和所处地位也不尽相同:有因业务互补而相互渗透合作关系(有交叉者);也有业务互异各自独立活动关系;还有可能形成竞争关系(无交叉者)。而在治理中,合作社会因其自身规模壮大、实力增强而有业务范围拓展至经济、社会、文化及教育等领域的目标与作法,也可能因其处在发展阶段而使业务拘囿在某一项职能之上。因而会导致合作社在场域中活动空间不同:经营状况好、影响力大、社会关系网络强和信任度高的合作社,有着较大规模且居于重要地位(见图1);反之,则只能以较小活动规模居于村庄相对狭小范围(见图2)。总体上说,合作社功能大小及在场域中位置是动态性的,由其服务社员能力及功能发挥程度决定。同时,合作社除受村内组织影响外,也会受到村外组织或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如政府、企业、区域市场化程度、经济形势及宏观经济政策等。通常情形下,受外部影响较小者,合作社则能居于村庄社区中间位置,发挥较好组织效用(见图1);反之,合作社也只能暂时位于较边缘位置(见图2),职能发挥也就较弱。

就态势看,合作社总体上呈快速发展之势,但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经营领域和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相对不平衡。东部地域合作社发展快、运转正常且有效率,中西部地区则发展相对缓慢,实有数量小于统计数据。因此,东部及中西部经济较发达村落中合作社组织社会基础广泛,其整体实力强、影响大、功能发挥较充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民与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故能居于相对中心或较为重要位置。如苏南地区即为如此,通过合作社优化配置村庄各类资源要素,促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土地股份合作社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整合;社区股份合作社解决了权力主体分散与集体经营的矛盾,促进农民身份和收入多元化,大幅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主体地位。更主要的是,这些组织在展示其“统”或“合”优势和活力同时,也借助于组织有效行动教育了农民,培育了市场、民主和社区共同体等意识,为其向现代公民转变奠定了基础[19]。再如山西省永济市蒲韩乡村社区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融经济合作和公共服务功能为一体,包括农产品运销、有机农业种植和技术推广、农资购买和消费品购销、信用合作及老年服务、健康服务、社区教育等综合功能,为农民共富、城乡合作、社区稳定有序闯出了一条新路子,实现了社区内社会、文化、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闽、粤、赣、鲁等地村落中,合作社与村委会协同治理,村委会管理村级日常事务和行政事务;合作社负责村集体经济运营,并在人、物和财方面支持村委会开展工作,履行了很大一部分原应由政府来实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两者最终形成合力,提高了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了村社治理的整合功能[21]。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经济欠发达村落中合作社虽然还不够强大,其功能发挥较弱,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仍是当前最有经济实力组织之一,在村域内具有一定话语权,能不同程度的影响到管理层决策,推动治理结构的转型[7]。这也如学者分析的,对于乡村“如果能拥有适当类型的社会组织(连带团体),地方政府的责任可以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实现。即使民主或官僚政治制度无法运作或根本就不存在,有组织的、与政府结构交叠的连带团体可为地方政府官员提供重要的激励,使他们提供公民需要的公共品和服务。通过参与包容性的连带团体并履行集体义务,地方官员可以获得这些组织赋予的道德权威,而这对于地方官员执行难于执行的政府政策很有价值”[22]。农民通过合作社参与村庄治理并成为治理中结构性力量,有助于政府、村委会改变过去自上而下的单一视角,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双重视角,从而真正保护民众公共权利,推动村庄社区发展和治理绩效提高。

图1 合作社在村庄公民共同体建设中功能“充分发挥”示意图

图2 合作社在村庄公民共同体建设中功能“部分发挥”

综上所论,笔者认为,经济力量已深刻嵌入(嵌含)到村落之中,影响乃至主导着村域治理的主体、结构、内容及方式。然而,有分无统的村域经济却又常因无力保障公共财政和公共管理而普遍出现经济增长而社会退化之悖论现象,或是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停滞。“不要说更高层次的乡村自治,甚至连最基本的自我治理都缺乏。”[5](P520)从这一视角看,以合作社动员和整合村庄社会,其优势就在于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发挥经营上的整合能力,这在相当程度上弥合了当今以经济利益为方向标的的农民的社会行为与选择,在此基础上渐达社会之目的,包括文化传承、社区意识养成及人的品质提升。而且大量事实已证明,合作社对于促进社员认同和公共参与是有效的;社员对于合作社的确能够产生认同和向心力。一方面,合作社的区域特性、理念等在其运营中会帮助农民对社区的参与和认同,形成社区意识。另一方面,合作社覆盖区域为“地缘+关系”结合,是在解決共同问题上的一种社会网络的重组模式,这种组合方式,也促进了连带依存关系,其组织地域范围,均在可以实行合作和面对面沟通与服务的范围;同时合作社经营业务均为村庄的活动项目,也是村庄民众生活与发展的主要事务。此外,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合作社与村落社区结合程度越高、发育形态越高,形成社会资本越丰富,分布越均匀,对促进村落社区善治的作用越大;反之作用越小。而与社区结合程度越低,即背离了社区性这一最大的特性,其负面影响也会越大。所以,村落中,借由基于共同需要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利用、共同承担责任、共享利益,以及信奉共同的基本价值与伦理信念所架构的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建立起植根于价值观的联结、血缘的亲和力和经济利益的挂钩等基础之上的社会关联,是可以逐步达成共同体的愿景。

总之,现代社会是一个必须进行广泛合作的社会,合作社由下而上的民主运作机制,借由与自身相关经济事务为主轴,形成一个可操作且有极强村庄内生性的参与模式,借以培育具有民主素养与自治能力的社会公民。也就是说,一个村庄社会结构及秩序良性与否、公民共同体发展程度,取决于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合作社发展,而这又与农民公民意识密不可分。众多研究表明,地方社团组织是乡村发展战略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一个有活力的由自由结社组成的网络是任何旨在克服大规模贫困的努力取得成功的关键……如果没有地方组织的广泛参与,任何促进生产力增长和广泛的利益分配的乡村发展战略都不可能取得成功[23](P40)。”而且一个社区公共精神与治理质量之间也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公民程度越高,地方政府也就越有效率[17](P104-113)。可以说,公共精神及公民意识是合作社赖以成长和发展的软环境,要真正实现农民的自我组织化“自我合作”,就必须要改变村庄公民意识孱弱和公民文化贫瘠之境况。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合作社与乡村现代性及公民共同体形成一种相互建构的正三角关系。这也是中央文件将合作社定位为“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有效载体’”[24]来看待的根源所在,表明合作社已成为“统合”村庄社会不可或缺主体而为政府所认可。一语蔽之,现代化本质是人身依附的共同体社会向个性自由的公民社会转变,对于乡村而言,借助于合作社,一定程度上可滋养社区公共性,恢复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缓解农民焦虑感,并使他们在合作中找到生命归属感和行为表达制度化依据,进而达到转型期乡村秩序稳定。当然,这或许不是根本之策,但至少是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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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烜显]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6)04- 0067 -06

[作者简介]赵泉民,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经济学部教授,上海201204;井世洁,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上海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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