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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互信二十载,干戈玉帛一念间

2016-06-02刘振民

世界知识 2016年10期
关键词:当事方海洋法边境地区

刘振民

1996年4月26日和1997年4月24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四国先后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两个协定的签署和履行,不仅改变了哈、吉、俄、塔四国与中国在边境地区对峙互疑的历史,使五国的边境地区进入和平、繁荣、合作的新时代,更重要的是改变了本地区国家间的关系,使本地区国家建立起一种以互信求安全、以互利谋发展的新型国家关系、新型安全模式和新型发展关系。这是冷战结束后一个划时代的创举,也为后来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冷战结束前,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中苏、中蒙边境曾陈兵百万,地区安全形势极为紧张。因此,在冷战即将结束之际,中国与前苏联开启了中苏边境地区裁军谈判,这也是一个建立双方军事信任的谈判。两个协定实际上就是这个谈判的成果。两个协定不仅确保了中国与俄、哈、吉、塔四国间7000多公里边界线的和平与安宁,更重要的是为后人、为世界各国创立了一个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范例,证明了国家之间的任何分歧、任何争议都是可以通过谈判解决的。倒退30年,任何人都不会想到,中国会与前苏联通过谈判解决边境地区的军事信任和裁军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中国与周边的和平稳定是通过谈判得来的。中国通过谈判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解决了边界问题,陆地边界已经划定了90%,目前只有与印度和不丹的边界尚未解決,但与两国的边界谈判仍在有序进行。由此可见,中国是一个非常擅长并习惯于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的国家。这些实践已经向世界证明,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是成功的,中国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政策也是成功的。中国将继续坚持这样的政策。

在海洋争议方面,中国也一直推动与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来解决。自199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来,中国与周边的众多国家建立并保持着双边谈判机制。与朝鲜保持着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磋商,并达成了共同开发海上石油的协定。与韩国从1996年、1997年开始建立了海洋法、海洋事务磋商机制,并签署了渔业协定;2015年,中韩两国正式启动了海洋划界谈判。与日本从1997年开始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磋商,签署包括渔业协定在内的一系列协定;2011年建立了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就涉及中日海上事务的所有方面进行沟通。中国与相关东盟国家也保持着沟通。与越南已经通过谈判解决了北部湾划界问题,中越政府间边界谈判机制一直就海上问题保持着磋商,双方还建立了数个司局级的有关海上问题的磋商机制。中国与马来西亚、文莱等国也都就海洋事务保持着磋商和沟通。

过去20年,中国与菲律宾之间一直有双边协议和承诺,要通过谈判解决争议。2002年,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因此,菲律宾2013年单方面提起针对中国的南海仲裁案,违反了有关双边协议,也违反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尽管如此,中国对于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仍然抱有信心。不过,通过谈判与有关国家解决争议需要时间和耐心。在问题彻底解决之前,中国愿与有关国家进一步加强合作,包括采取一些临时性办法,如共同开发等,不断积累互信,共谋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任何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议只有通过当事方直接谈判才能真正有效解决,也只有通过谈判解决达成的结果才能得到尊重和落实。任何第三方强加进来都是不可能妥善解决问题的。近期,部分域外国家就南海问题频频发声。作为非当事方,这是一种故意炒作,完全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和地区稳定。

南海问题中涉及的有关争议应由直接有关的当事方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南海的和平稳定、航行自由应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实际上,中国与东盟各国一直就此进行着磋商,即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进程。在此框架下,“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也在稳步推进。我们相信,只要域内国家共同排除外来干扰,直接当事方充分吸收和借鉴两个协定签署和履行20周年的成功经验,南海地区稳定就一定能得到有效维护,南海问题也一定能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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