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后的竞争模式与市场结构
2016-06-02周彬�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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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后,多数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使用产业组织理论模型和非平衡面板数据分析发现,保险行业竞争的最终结果可能是领导型保险公司保险费率高、服务水平高,而新进入的公司保险费率低、服务水平低。车辆保险行业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所以保险公司有扩大规模的动力。但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很容易引发恶性竞争,因而严格的市场监管很有必有。为确保社会福利最大,中国车辆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应为垄断竞争,监管机构应保持车辆保险市场的合理竞争。
〔关键词〕车辆保险;保险行业;保险公司;费率市场化;产业组织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
章编号:10084096(2016)02002707
一、引言
车辆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中第一大险种,无论是市场份额还是承保规模都居财产保险市场首位。2003年中国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以后,车辆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费率在波动中不断下降。2005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邦)董事长胡茂元在公司开业典礼致词中表示:安邦将以车辆保险业务为核心业务,从行业和受众两条主线出发,以最快速度拓展汽车保险市场。随后发言的时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却表示:2004年车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750亿元,可综合费用率超过100%,车辆保险全线亏损。这是当时车辆保险市场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全行业亏损,市场竞争失序,另一方面各路资本踊跃进入汽车保险行业。车辆保险市场的混乱损坏了行业的利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必然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在2008年年报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人保车辆保险业务全面亏损,而这是全行业的现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认为各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是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还有保险欺诈、虚假理赔和过度支付保险中介渠道手续费等问题。
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后,业界和学术界对车辆保险行业的竞争模式和市场结构进行了大量研究。周炯[1]根据深圳市场的数据,提出车辆保险市场仍处于寡头垄断阶段,领导者和跟随者模式初步显现,车辆保险定价应从规模导向转为战略导向,抑制车辆保险恶性竞争。邵全权[2]利用2001—2005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数据进行研究,提出市场份额对不同竞争模式的影响并不一致,市场份额与绩效正相关,而不同竞争模式对绩效的影响各不相同。王佳来[3]提出中国市场主体和配套机制尚不足以支持保险费率完全市场化,应提升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和完善市场机制,逐步实现费率市场化。阎建军和王治超[4]提出费率市场化可以借鉴美国基于费率监管和日本基于协会价格基准的生成机制,但前提需要重视数据平台建设。杨鑫和金占明[5]使用战略群组理论对保险公司进行分析,但主要侧重方法,较少涉及产业经济学逻辑。上述研究虽涉及竞争模式、市场结构和费率市场化,但仍需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为监管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另外,以前的研究距离费率市场化时间较短,可能存在数据缺少功效的问题。
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尽管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在20世纪末期经历了减少监管的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但总体上没有出现过度竞争现象,相反还出现勾结和合谋现象,监管依然严格。Joskow[6]提出尽管美国各州没有明显的垄断,但监管和各个保险公司事实上的卡特尔行为造成保险费率较高和效率较低,应增强市场竞争。Suponcic和Tennyson[7]以美国市场为研究对象,提出对保险公司的严格监管造成市场上保险公司数量较少。Turchetti和Daraio[8]的研究表明,意大利提出放松管制后,车辆保险公司数量下降,效率提升。Scalera和Zazzaro[9]的研究表明,欧盟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后,一些国家的车辆保险费率和赔款出现上升现象,保险人没有动机去减少赔款支付是主要原因。可见国外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也只是在很短的时间内,一直以来车辆保险行业是存在监管的一个市场。
本文主要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提出车辆保险市场从定价机制、竞争模式到市场结构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研究车辆保险市场规律具有明显的政策含义,如果车辆保险市场属于过度竞争,那么监管机构可以规范市场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减少审批;如果不是过度竞争,应继续鼓励市场主体进入,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从而增加消费者剩余和整体的社会福利。另外,对车辆保险市场的研究不仅能加深我们对保险市场改革的认识,也能为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等的市场化改革及产业规制提供借鉴。
二、车辆保险市场的特征事实和产业组织理论分析
(一)车辆保险改革历程
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在保险行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广东进行试点后,2003年车辆保险市场化改革在全国实行,各家保险公司自行确定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当年保险公司费率普遍下降20%—30%,市场竞争加剧。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随后保监会启动新一轮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并推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这一轮条款费率改革主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ABC三类基本条款和费率,允许附加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实际上,这一政策在实践中效果不佳,恶性竞争愈演愈烈。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常见的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进行了统颁,随后保监会又出台“限折令”,规定车辆保险保单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2008年保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以“车辆保险为抓手”展开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从2012年开始,车辆保险业务全面对外资企业放开。从车辆保险改革历程可以看出,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已经确定且取得了明显绩效,改革方向毋庸置疑。
但在整体改革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2004年车辆保险全行业亏损的惨状。其后几年,问题仍然严重,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承保混乱,进行恶性价格战,保费甚至打折到三折至五折,随意调整费率系数和车辆性质甚至年限。二是应收保费过高,现金净流量减少。部分保险公司采用虚挂应收保费的办法违规支付或返还手续费,进行恶性竞争。还有些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薄弱,部分代理人尤其是汽车销售商不及时划转保费,产生大量应收保费。中间人携款潜逃事件时有发生,形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三是保险中介监管薄弱。保险中介数量多、经营隐蔽,为监管带来了难题。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普遍存在虚假投保、阴阳保单、更改数据、商业贿赂和财务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干扰了保险市场秩序。四是保险公司处于高速成长期,管控能力较低,新吸纳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跑冒滴漏问题严重。此外,社会结构急剧转型,普通家庭开始购买轿车,驾驶员操作不熟练和道路问题等原因叠加。
从市场结构来看,改革开放的十多年间,人保是唯一一家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1988年车辆保险份额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份额。1988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199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纷纷成立。1998年保监会成立,随后更多的保险公司成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保险公司也参与到中国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但整体上上述三家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华联合)一直构成了车辆保险行业四强,其他财产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保费收入显著少于这四家。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计算,车辆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四名占整个行业的份额2001年高达9740%,2003年是9247%,2004年则迅速下降到8780%,2005年是8148%。2003年费率市场化后,市场竞争程度大幅增强,一直持续到2008年才有所缓解,近年来整体上保持在70%左右。
未来中国保险市场的模式应为垄断竞争型模式,这样才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车辆保险行业作为服务行业,显然不同于制造业,其独特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具有射幸性。根据大数定律,必须达到一定的保费规模才可以具备精算上的定价条件。否则规模很小,一旦小概率事件发生,就会陷入亏损。由于汽车保有量基数大、增速大,所以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都会把车辆保险作为突破口,即依靠车辆保险保费收入来维持最基本的费用开支。二是车辆保险具有部分自然垄断性。车辆保险服务和出险后的查勘定损服务有关,而查勘定损具有很强的时效要求,这决定了从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多的查勘定损人员,这些支出具有一定的固定支出属性,如某个区县级地域的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一百万时有4个查勘定损人员,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三百万时还是4个查勘定损人员。三是保险服务具有天然的差别性。保险产品同质性严重,如果说保险产品就是指条款的话,那么差别不大。但被保险人购买的车辆保险主要是一种服务,一旦发生事故,每家保险公司的服务和理赔过程往往差别较大。四是车辆保险服务更容易受到其他中介的影响,如汽车销售商和修理厂对车主的影响往往较大。基于这些特征,车辆保险行业不可能成为完全竞争行业,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对消费者的福利损害较大,所以车辆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可能是垄断竞争。
(二)产业组织分析
依据使用决策变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数量决策和价格决策的古诺模型和伯特兰模型,以及区分领导地位和追随地位的斯塔克尔伯格模型。车辆保险业作为服务业,不同于制造业。我们把车辆保险费率视为保险公司的价格决策变量,这符合费率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实践。但保险行业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保险定价不遵循边际成本定价。经济理论中的定价一般采取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方法,整体上这一假定符合弗里德曼所说的假设不相关原则,但具体到车辆保险市场,由于射幸性,保险公司一般采取预期费用率加成的办法确定保险费率即价格。财产保险的定价机制和其他行业不同,缺少纯保费核算数据和机制,边际成本递减和递增规律也和一般市场不同。一般财产保险公司确定费率的依据是毛保险费率=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1+附加费率)[3],稳定系数是为了调整根据历史数据做出的预测不能很好地覆盖未来的风险变动,附加费率是考虑到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空间。二是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周桦和曾辉[10]实证研究发现中国车辆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这个原因,各家保险公司具体费率厘定方法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精算设计,在实际经营中都需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对将来的预期不断进行调整,这也是车辆保险费率经常调整的原因,而不像一般制造工业的定价具有粘性。
(三)非平衡面板数据模型
模型设定为:
deai,t=ai+β1asseti,t+β2premiumi,t+β3profiti,t+β4claimi,t+β5cr4t+ui,t
具体的变量含义和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本文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保险年鉴》,有的指标数据在全国数据里面没有记录,但能在公司版找到。如果都找不到,以前后两年的平均值代替。市场主体选取一般以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四百万元以上为标准,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四百万元以下(含四百万元)忽略不计,这样可以剔除不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年中刚成立的公司或只在部分地区经营的外资保险公司等数据。
根据计量模型设定,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OLS是使用最小二乘法估计,FE是固定效应,RE是随机效应,大公司是指人保、太平洋和中华联合三家公司(由于平安资产和雇员数据没有分开,部分数据无法获得,所以没有纳入样本),小公司是指其他公司。同时为了捕捉市场结构对经营效率的非线性变化影响,还加入了cr4的平方项cr4sq。
从表4可以看出,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市场结构越是趋于垄断,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越高,但平方项为负数说明有一个最优极值,垄断程度可以提高效率。资产总额和赔款支出对于经营效率指数均有负影响,这和预期相符。保费收入增加说明保险公司经营效率提高,这一点很容易理解。保险公司经营效率指数却和保险公司的利润负相关,这看起来似乎存在悖论。这正是车辆保险行业混乱的反映,经营效率较高的保险公司并没有扩大规模,而铺摊子不择手段做大保费规模的公司利润普遍不高。与大公司相比,小公司更容易受到市场结构的影响,说明其处于行业追赶者地位。回归结果再一次说明了车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车辆保险尤其遵循大数定律,目前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还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所以经营效率高的公司反而利润低,这样就容易激励保险公司盲目铺摊子、上业务。
这一结论相应地引出市场监管问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保险行业的问题。2014年9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披露,浙江省保险行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被处11亿元罚款。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案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财产保险公司的违法责任较轻。
财产保险尤其是车辆保险主要是提供一种服务,而这种服务又内含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适当均衡的市场结构有利于整体社会福利最大化。因为金融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安全外部性,国家对保险行业也一直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费率厘定也往往基于历史数据,而实践中同质化的保单下必然陷入恶性价格竞争的泥潭。应维持适当的垄断竞争结构:服务水平高,适当提高保险费率;服务水平低,适当降低保险费率。这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从国外政策实践来看,美国的反垄断对保险实行有限豁免和欧盟的反垄断对保险实行分类豁免也值得我们借鉴。
四、结论和政策含义
本文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建立了模型进行分析,提出如果新进入的公司和原有公司边际成本相差不大,新进入的公司的市场份额会更高;市场需求弹性越小,新进入的公司的市场份额越大。这一理论分析很接近车辆保险市场的特征事实: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后,原有几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逐渐减少。但车辆保险市场的定价机制和一般商品或服务不同,根据历史数据厘定的保险费率往往不能适应实际的保险市场变化。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动态变化和非平衡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都显示车辆保险行业还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在这一阶段,经营效率高的公司反而利润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也存在道德风险。
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于符合概率分布和大数定律,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减少异常风险的冲击。但保险公司只顾追求规模容易造成竟次的恶性竞争,出现类似“囚徒困境”模型所演示的结果。这时候监管层出台合适的政策就很有必要,应根据市场结构掌握政策节奏。垄断显然效率最低,但没有监管的完全竞争或监管缺失也会出现社会福利损失,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合适的市场结构应该是垄断竞争。
对监管者来说,坚持市场化改革是大方向,不断增强车辆保险行业的竞争性是大前提。在此前提下,掌握好新进入的公司的数量,目前不宜大规模批准新进入的公司。此外,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一些费率政策往往遭受反垄断部门的调查,这就需要保险行业尽快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申述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申请部分豁免,最起码应尽早确定销售收入的认定标准是保费收入还是净收入。
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旦达到一定的阶段后就不宜盲目扩大规模。车辆保险是典型的管理型险种。保险公司应向管理要效益,而不是向规模要效益,尽管本文的经验研究显示经营效率和利润总额负相关,但这是特定的保险费率市场化后的数据显示的结果,近年来保险行业逐渐规范,已有保险公司全国布局基本完成,很快就会达到自己的最优规模,这时候就需要依靠自身的规范运作来降低综合成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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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