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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儿童成长的阻障及教育行政应对的侧重点

2016-06-01王森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应对

王森

摘 要寄养儿童实际上是留守儿童的一个亚群体,是留守儿童中“最危情”一族,政府如何通过学校、教师、班集体发挥积极的干预作用,将影响到广大寄养儿童的当下生活及未来人生。本文以中部地区某一劳务输出县为例,通过实证调研排除了寄养儿童全面不如他人的假象,甄别了影响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中的核心阻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日益增长的农村寄养儿童现象时应有所侧重。

关键词农村寄养儿童 教育行政 应对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早已引起社会关注,相关的讨论和研究林林总总无须赘述。然而在留守儿童问题待破未破之际,农村寄养儿童的新现象却又在近年凸显出来。所谓寄养儿童,可以用三句话来界定:(1)因父母进城务工而被留在农村生活的儿童;(2)这些儿童的父母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的亲戚、邻居或专门的寄养机构代行养育和监护儿童的职责;(3)这些儿童的父母与代理监护人之间有委托和受托的契约关系,受托人按约收取委托人的酬金。由此可见,寄养儿童实际上是留守儿童的一个亚群体,而且是留守儿童中最缺亲情呵护的一个亚群体,他们成长处境中的不利因素超过一般的留守儿童,是留守儿童中“最危情”一族,理应受到社会的加倍关注。由于寄养儿童大多正处学龄期,学校既是他们生活环境的重要部分,也是引领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主体,因此政府如何通过学校、教师、班集体发挥积极的干预作用,如何通过教育行政渠道来体现恰当的社会关注,将影响到广大寄养儿童的当下生活及未来人生。本文试以安徽省G县的寄养儿童为样本,基于实证调研资料甄别影响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中的核心阻障,提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聚焦的重点方面。

G县处于中部欠发达地区,为典型的劳务输出县。在G县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中,留守儿童占儿童总量的70.76%,其中有20.24%为寄养儿童,人数达11693人。我们即围绕这11693位寄养儿童开展调研,包括对寄养儿童本人、寄养儿童所在学校领导以及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寄养儿童的代理监护人的问卷和访谈。其中调查问卷共23道题,在判断调查问卷有限性时允许有5道题目不作答,所以本文表中寄养儿童人数会与总人数存在差异。在本调研中,我们将非留守儿童也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农村儿童设置为寄养儿童的对比群体。

一、寄养儿童的“三个并非”

从调研的结果来看,寄养儿童的成长虽面临诸多不利因素,但其身心成长并非处于全面危机状态。我们将其概括为“三个并非”。

1.并非必然生活窘迫

提到寄养儿童,人们很容易将其设想成处于“寄人篱下”、“生活窘迫”的境况。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回答“是否有足够的学习和生活用品花费?”这个问题上,我们发现寄养儿童和非留守儿童这两个群体之间的答案并没有明显的区别(见表1),两个儿童群体中的绝大部分学生都有零花钱买需要的学习和生活用品。从比例来看,寄养儿童有学习和生活用品零花钱的比例为87.41%,而非留守儿童有足够的学习和生活用品零花钱的比例为85.55%。当然,是否“生活窘迫”可以有更多的指标来加以检验,在此我们仅以零花钱为例来加以说明。

2.并非必定孤苦伶仃

寄养儿童即便生活不甚窘迫,是否因缺乏父母抚慰而“孤苦伶仃”并导致心理疾患呢?曾有研究留守儿童的文章指出,留守儿童“缺乏抚慰,身心健康问题令人堪忧。据西部某劳务输出大省在一县域内的调查显示:70%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通信频率月均不足1次。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确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1]。而如今,QQ、微信视频免费通话功能早已将这种交流障碍彻底打破。我们的问卷结果也表明,寄养儿童与其父母的交流频率并不低。在回答“是否经常和父母亲沟通交流?”这个问题上,如表2结果所示,寄养儿童经常和父母沟通交流的比例为69.71%,非留守儿童经常和父母沟通交流的比例为75.46%。在这一点上,非留守儿童虽看似有微弱的优势,但统计学意义上说(经独立性卡方检验和列联系数计算),寄养儿童和非留守儿童的情况类似,没有处于劣势。而且我们的调研结果还表明,在与父母交流的内容上、父母对儿童关心问题的排序上以及在儿童与班主任、同学的融洽程度上,寄养儿童和非留守儿童的情况都非常接近,也没有表现出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

3.并非学业不如他人

对于学龄儿童来说,学业水平是他们成长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儿童家长最为关注的方面。不少人以为,远离父母监督的儿童学业成绩会受到影响,也有媒体称:“校长和老师普遍反映,这些孩子与同龄人相比,成绩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2]。然而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寄养儿童在学业上非但不弱而且还略胜一筹。我们以2015年G县中考成绩为例,寄养儿童和非留守儿童除了在体育和实验这两门学科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外,在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国学8科的成绩上均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而这个差异不是寄养儿童成绩差,而是寄养儿童的成绩超过了非留守儿童(参见表3)。

尽管我们不能将中考成绩完全与学业水平等同看待,但也不能否认,中考成绩是衡量儿童学业水平的一个标志性指标。

二、寄养儿童成长的核心阻障

上述调研数据所揭示的“三个并非”,有助于我们排除看待寄养儿童问题上的晕轮效应,以便能甄别出真正影响寄养儿童健康成长的核心阻障。从我们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结果来看,影响寄养儿童健康成长的核心阻障是寄养儿童代理监护人的监护态度、监护能力以及对监护的监督三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1.监护态度问题

由于寄养儿童的父母与寄养儿童的代理监护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与受托的契约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靠委托人支付受托人经济报酬来维系的,因此大部分代理监护人将监护当作一份临时性的生意,从根本上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态度。他们的监护重点,往往在于保障寄养儿童吃饱、穿暖、不得传染病、不出安全事故等,至于儿童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健康生活观念的树立就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了。另一方面,有些代理监护人考虑到寄养儿童非己亲生,在管教上多有顾忌,很难把握管教的尺度,担心如果管得太过严厉了,孩子会怀恨在心,不利于关系的维持,出力不讨好,因而在儿童行为稍有出格的时候也视而不见,或者仅仅谋求表面过得去即可。久而久之,一些寄养儿童的人格发展就会偏离健康发展的方向,这在我们的调研中已发现了不少类似的事例。

2.监护能力问题

除了监护态度之外,寄养儿童代理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也往往跟不上监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一方面,代理监护人与儿童之间既没有直系血缘基础,也不可能有父母子女那样的柔情和亲情积累,在监护能力上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另一方面,愿意承担寄养儿童代理监护人职责的人,多半是乡村中没有稳定工作、文化程度较低的社会闲散人员或家庭主妇。我们的相关问卷结果显示,在寄养儿童的代理监护人中,接受过高中或高中以上教育的仅占20.05%,而没有上过学的占总数的31.48%(参见表4)。

3.监护监督问题

像G县这样的劳务输出县,农村的青壮年已基本流到城市务工,依然留在农村且愿意担当寄养儿童代理监护人的人并不容易找到。既然如此,寄养儿童的父母能为自己的子女找到代理监护人已经不易,除了保障儿童食宿和安全之外就不可能对代理监护人还有更多的要求,而对代理监护人日常履职情况和监护质量,寄养儿童的父母更是鞭长莫及无从了解。从社会和政府方面看,目前也没有针对寄养儿童代理监护人的履职监督和评估。

三、教育行政应对的侧重点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学习成绩较好、人格发展也较健康的寄养儿童往往是那些由寄宿制学校代理监护的儿童,这是因为学校的校长和教师的监护态度和监护能力总体上胜过社会上的个体代理监护人,况且在学校这样一个集体环境中生活和成长,寄养儿童与教师相处的时间更长,既有利于孩子在学习生活中遇到问题与老师探讨,也有利于教师掌握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寄养儿童与社会上不良人群的接触,做作业更专心,生活更有规律。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寄宿制学校对寄养儿童监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要看寄宿制学校是否拥有必要的课余活动设备、图书,是否配备专门的生活老师等一系列条件。基于上述现实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在应对、化解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核心阻障时,就应该侧重于如下三个方面。

1.鼓励发展监护寄养儿童的民办学校

在G县这样的欠发达地区,公立学校在初中以上才有寄宿制学校,总体上数量有限、床位不足,而且设施设备简陋,也没有管理儿童课余生活的教师编制。而从G县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监护寄养儿童上取得较好效果并受到家长欢迎的也多半是民办的寄宿制小学。可见,教育行政部门在加紧新建、扩建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同时,还应充分调动民间办学积极性,鼓励发展代行寄养儿童监护人职责的民办寄宿制学校。

2.建设寄养儿童代理监护人培训和交流平台

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行政”和“教育”两个方面的优势,牵头建设寄养儿童代理监护人培训平台,让寄养儿童代理监护人尤其是那些文化程度偏低的代理监护人能获得相应的基础培训,使他们能真正担负起监护职责。同时,也可通过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建立代理监护人之间、代理监护人与家长之间的交流平台,分享监护经验,改进监护质量。

3.建立寄养儿童代理监护人评估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寄养儿童代理监护机构的评估制度,专门制定评估寄养儿童代理监护水平和监护质量的指标体系。同时,也应当把关爱寄养儿童在校生活和学习状况以及把寄养儿童心理疏导和成长指引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有学校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之中,从而保证寄养儿童能有更好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常红.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EB/OL].http://acwf.people.com.cn/GB/99061/102368/102532/6319884.html/2007-09-27.

[2]贾玥,徐前.“十问留守儿童”之六:学校能承担多少父母之责[EB/OL].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15/1216/c1008-2793309

8.html/2015-12-16.

【责任编辑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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