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分析
2016-05-31胡佳艺
胡佳艺
【摘 要】2014年1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尽管这是我国首次将公允价值计量单独成章列入企业会计准则,但其执行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本文基于深交所514家主板上市公司2014年度报告,分析了CAS39的执行效果,指出企业在公允价值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并提出改正建议。
【关键词】主板上市公司;CAS39;公允价值;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以及通货膨胀问题的加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得到了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长期以来都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持支持态度。2007年,FASB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允价值计量》(FAS157)。随后两大机构对公允价值的相关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公允价值在会计领域的推广应用做出了较大推动。为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于2014年1月正式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CAS39)。尽管这是我国首次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单独成章列入企业会计准则,但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看,该准则的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本文基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中关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分析了其现状和问题,并就如何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CAS39中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要求
2014年1月,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的概念作了重述,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相较于我国2006年以前以IFRS32为基准所做的官方定义,CAS39对公允价值的概念界定强调了有序交易、脱手价格和市场参与者等关键要素。另外,CAS39将侧重点从原来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本身的说明,转移到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上。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信息披露方面,新准则的规定包括两大块内容,具体要求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新准则中关于估值技术和公允价值层次的规定是相互关联的。首先,以能否从市场上取得输入值及其直接程度作为标准,对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作了三个层次的划分,且要求优先使用第一层次,其次考虑第二层次,最后才考虑使用第三层次。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准则第六章给出了公允价值的三种估值技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而应用不同的估值技术,又会影响到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披露金额。
虽然还存在不足,但是从整体上看,CAS39在内容和结构的安排上均作了较大的改进,它特别强调规范性和严谨。李梦迪(2015)指出,在特殊情形(如不存在第一层次输入值或只有第三层次输入值)下,计量日可能不会存在有序交易,更不可能在有序交易前提下,按从低到高的层次披露公允价值,以此揭示该准则在公允价值定义方面所存在的自相矛盾之处。尽管准则对公允价值披露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提高了第三层次输入值的披露要求,但采用第三级次公允价值计量的工具,通常是一些本身构成就非常复杂的结构化金融工具或信用工具才会采用第三级次公允价值计量,这就增加了隐藏信息的可能性和所披露信息被外界所理解的难度(吕晓梅等,2014)。新准则能否实施,主要取决于我国资本市场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准则所提出的条件假设。然而,我国市场活跃程度总体不高,市场失灵现象也时有发生,所谓的“有序交易”容易受到关联方交易的干扰(张青娜,2015)。笔者认为,该准则对估值技术的说明很模糊,没有给出具体的估值模型和相关参数的来源,这容易导致企业通过照搬准则内容来粉饰自己报表的现象。从表面上看,企业的确做到了新准则的披露要求,但对报表使用者来说却没有实质性的参考意义。
三、CAS39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中执行的问题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准则的规定,即2015年初上市公司所公告的2014年年报将首次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披露。
为了了解CAS39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执行情况,笔者手工搜集了所有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2014年的年报,剔除已发生转股、被其他公司合并或资料缺失的上市公司,最终获得的年报总数为514份,笔者对这些上市公司年报的报表附注进行查阅,整理其中与CAS39相关的信息。
统计结果显示,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严格执行了CAS39。在514家上市公司中,470家只提及了其中一项或两项内容,能同时在“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和“公允价值披露”中列示与新准则有关的信息的公司仅有39家,而仍有5家公司完全没有提及与该项准则相关的内容。笔者就“是否对本企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进行说明”、“是否在重要会计政策变更中提及CAS39”和“是否按层次对企业公允价值进行披露”三个部分,分别对目标上市公司的年报信息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统计,结果见表2至表4。
如表2所示,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完整”是指上市公司不仅会在其年报附注中说明存在活跃市场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将以什么标准确定公允价值,还会说明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如表2所示,很多上市公司在提到估值技术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估值模型或者选择参数的标准,能完整说明本单位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上市公司仅占所有样本公司的89.88%,甚至有37家公司的年报根本没有提及该项内容。
表3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披露情况
如表3所示,347家样本公司以表格或文字形式集中说明了2014年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准则,内容中至少提到了CAS39并声明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2家公司直接在“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项目下逐条列示了由于2014年若干新准则颁布所引起的项目变化,同时简要说明了CAS39的具体内容。当然,这种形式的披露也是无可厚非的。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准则名称还是其具体内容,有32.1%的样本公司并未披露任何内容,
总体上看,上市公司公允价值金额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还存在重大缺陷(详见表4)。假如把分类依据单单限定为“是否按三个层次输入值对公允价值进行披露”,那么就有超过半数的样本公司被划分到了不符合标准的一侧。在这些“不合格”公司中,有6家只是按传统的方法披露了其公允价值的年初、年末、本年发生额,这样的披露方式实际上是忽略了CAS39对企业公允价值披露所提出的新要求。在仅列示“公允价值的披露”附注子标题的样本公司中,13家公司认为CAS39对其不适用(也包括注释“本公司无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或负债”或“本集团不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报表项目”的公司);4家公司采用“本报告期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报表项目”或类似的表述;占比最高的是标题下无任何数据的公司,这样的情况包括空列标题、仅有三个层次输入值来源的笼统的文字说明、按照三个层次输入值分类而设计的空表格等,笔者认为这样的列示只是徒增年报附注篇幅,并不能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
上市公司若能分层次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披露,便是基本做到了CAS39的严苛要求。但在215家“合格”上市公司中,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①以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为依据进行披露,并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②具体给出当需要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③对“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情况”进行说明(即上表中符合“详细”标准的上市公司);④披露跨年度公允价值信息以及上年调整额(尽管准则十二章衔接规定中不要求对本准则实施前的项目进行追溯或调整),占比极小。
除了上述分类统计所反映的问题外,笔者还发现在上市公司年报中,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的披露位置不统一。与CAS39有关的内容在上市公司年报附注中出现的地方从“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这一大标题开始,主要有以下几处:
(1)“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以及“应收账款”之间的“金融工具”项。该项目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中会有对公司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说明。根据表2~4的分类标准,如果某公司直接提及CAS39的具体内容而没有列出该项准则的名称,那么对估值技术的采用说明也可能出现在大标题“税项”前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即出现在“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中对CAS39的介绍性文字里。
(2)一般而言,公司会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二级标题“重要会计政策变更”下,提及包括CAS39在内的一系列新准则,且以表格形式集中列示。
(3)如果一家公司有对其公允价值按三个层次输入值进行披露,那么这些数据大多会出现在附注末尾处的“公允价值的披露”项下,也有可能直接列示在“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项下。除了披露公允价值具体金额,通常还会说明不同层次输入值或其选择标准,如果前面没有对估值技术进行说明,此项也可能会有所提及。
此外,以外币认购和买卖的B股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主要以英文呈现,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披露没有统一的术语,并且公允价值估值技术说明和分层次披露金额所列示的位置参差不齐。以笔者搜集到的51家深市主板B股上市公司为例,仅15家上市公司能够完全按照准则要求编制其年报,35.29%的样本公司的报表附注中没有“公允价值的披露”这块内容。
四、研究结论及建议
CAS39的颁布对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的计量、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这种规范还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在实务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针对查阅年报时所发现的关键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
(1)在相关术语的规范上,建议使用统一术语说明B股上市公司所采用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并参照A股上市公司年报,在规定的区域披露相关信息。
(2)在披露格式上,CAS39十一章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本准则要求的量化信息,除非其他形式更适当。虽然披露格式对信息有用性的影响不一定明显,但秉着“规范”的宗旨,企业应当参照准则规定;其次,对估值技术、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应当在报表附注的特定位置列示,比如估值技术可以在“金融工具”项目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中列示。
(3)在披露内容上,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同时包括具体估值模型和重要参数的来源;在重要会计政策变更中至少提及CAS39;而在最重要的公允价值披露环节,企业除了分层次列示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还要提供各层次数据来源的描述性信息,尤其是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当改变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金额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时,企业应当披露有关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公允价值计量面临全球金融风暴的考验[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9,(1).
[2]李梦迪.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深入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5,(2).
[3]吕晓梅,李怡.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监管体系构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6).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