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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探究

2016-05-31孙于兰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6期
关键词:财务信息披露非营利组织

摘要:随着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某些非营利组织负面事件屡屡发生,主要原因是其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完整性不够,本文研究了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剖析了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现状的原因,提出了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措施。

关键词:财务信息;非营利组织;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2

随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其管理水平也逐步提高,但非营利组织的负面社会形象对大众产生了不利影响,而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不透明和不对称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进行探究有助于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比较晚,受关注程度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还不完善。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法规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方面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还有一些部门规定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虽然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有所规范,但是仍存在规范不具体、涉及组织不全面的问题。比如财政部通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而社会上存在着大量拥有众多捐赠者并且逐步壮大的非法人的非营利组织,其不受法规约束,因此,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不健全。

(二)非营利组织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在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非营利组织统一编制财务报告,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有所规范,但其针对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非法人的非营利组织不受其约束,从而非法人的非营利组织有的没有正式的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公布、有的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有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表公布,造成不同的机构业务核算依据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没有可比性。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不恰当

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和第三方中介机构补充验证。非营利组织基于扩大知名度、提高社会公信力等考虑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然而由于披露成本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非营利组织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不完全性。因此,为了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诉求,需要监管者要求非营利组织进行强制性财务信息披露,同时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信息质量的补充检验,提高信息的公允性。

(四)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

随着非营利组织资源信息的增加,财务信息内容越来越丰富,除了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还应区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以及不同来源的资金,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处理和披露,但大部分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还没有这么丰富。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现状的原因

(一)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范较少

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有正式登记的国有非营利组织、正式登记注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一方面,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范比较少,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针对正式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法律涵盖面比较窄。另一方面,法律的针对性比较模糊,缺少适用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独立性不够

我国非营利组织采用“双重管理”体制,即:政府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对非营利机构进行登记注册、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因此,管理层大多有在政府事业机关工作的经历,这些管理人员可能将行政管理的做法带到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中,影响了非营利组织财务独立性。

(三)非营利组织缺乏社会公信力

“社会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而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又是获得社会公信力的根本途径。有些非营利组织利用改革强化管理机制,提升社会公信力;而有些组织则偏离其组织理念,利用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打着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为人民谋福利的旗子,骗取了捐赠者的信任,将善款私自挪用,谋取个人利益,导致严重丧失了其社会公信力。

(四)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忽视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非营利组织相对于其他组织不同的一点是供给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其更关心非营利组织的效果和效率,包括资金筹集、资金支出比例等;非营利组织拥有一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受益人虽然拥有剩余控制权,但是作为被捐赠者本身就具有虚拟主体的性质。第三方主体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需求点不同,造成了披露信息内容分散且不充分的现状,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五)对非营利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政府作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主要支持者,没有起到对财务信息披露充分监管的作用。一方面,政府面临逐渐增长的监管管理成本,政府无法实时了解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在投资者有信息需求和政府了解之间存在时间差,政府监管想要减少时间差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政府由于事务繁忙很难做到面面俱到。通常情况都是媒体曝光后,政府才采取措施进行监管,因此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措施

(一)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已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规范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然而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合当今的形势,因此,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适合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同时,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化,针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要有不同的信息披露方式。

(二)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制度

针对“双重管理”制度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可以适度引进市场机制,引入市场机制有利于在非营利组织和投资者之间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有利于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力,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

针对非营利组织与信息使用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非营利组织忽视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的情况,首先,在财务信息披露中增加资金流向准确性、资金去向明细、社会责任、披露满意度等指标来监督披露质量。其次,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事先调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后提前进行公告,并将信息需求包括到信息披露文件中。最后,通过法律规范增加信息使用者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查询途径和查询方式。

(四)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机制

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保障非营利组织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和充分披露财务信息。非营利组织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首先,应深入了解组织内部情况,基于组织的实际情况建立一系列标准并推动组织的各项业务都满足标准的要求;其次,要强化组织内部的沟通机制,促进信息的有效流通,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五)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应该明确监管者的角色,明确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的管理权限,减少管理方面的重叠。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在监管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严防出现会计舞弊和造假行为;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监督和审查,针对发现问题的审计报告要责令改正,绝不姑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最后,政府要引入严厉的制裁机制,加大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降低其造假动机。

四、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社会的补充作用越来越大、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但作为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却慢慢失去了公众的信任,而向社会、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完整的财务信息及非财务信息是重新获得社会公信力的良策,政府、社会及非营利组织都应该积极探究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使非营利组织能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

作者简介:孙于兰(1995-),女,江苏常州人,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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