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比较研究
2016-05-31张平张鹏鹏蔡国庆
张平++张鹏鹏++蔡国庆
关键词费用型环境规制;投资型环境规制;企业技术创新;门限效应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4-0008-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4.002
自工业革命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工业化成果斐然。这一方面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企业生产过程的外部不经济性,表现为资源消耗过快,生态环境恶化。20 世纪70 年代以来,随着环境破坏日益严重,全球环境保护运动迅速普及,环保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加强环境规制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共识。与此同时,人们对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对经济增长、全要素生产率、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就业等各方面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有效的环境规制政策应该在实现环境保护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被规制企业、产业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1]。由于技术创新既能促进环境保护,也会提高企业生产力,进而支撑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因此,研究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降低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如果从静态角度来看,环境规制在短期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行政和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竞争力[2]。但是波特等人从动态视角的分析则发现,设计合理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的信息和动力[3-4],长期内会产生“创新补偿效应”,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在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实现“双赢”[1]。波特假说提出后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此后学者们从不同的时间维度、计量分析方法和变量设计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基本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证实了“波特假说”的存在。这类研究多数选择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或专利申请数来衡量总体技术创新,通过构建计量模型来实证研究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1,5-7]。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环境规制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波特假说不成立[8-10]。第三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不能确定。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环境规制、产业结构、区域环境、经济增长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将会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产生影响,因此实证结果可能呈现出多样性,不能得出一致的结论[11-13]。
通过上述文献简述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已经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于传统静态的观点,“波特假说”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待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区分为长期和短期的不同效应。但是,这种区分也仅仅停留在定性研究,缺乏定量分析。更为重要的是,以往通常将环境规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并未将环境规制进一步分类,也鲜有对不同类型环境规制的效应进行比较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往往过于笼统,缺乏政策针对性。根据大多数学者对环境保护投资的研究,可以将其分为费用说与投资说两类,本文借用“费用”和“投资”这两个概念,同时借鉴原毅军[2]的思想,依据能否形成固定资产以及其影响的长短,将与环境相关的资金投入划分为费用型环境规制和投资型环境规制两种类型,并通过构造合理的代理指标来分析不同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动态影响。
张平等: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比较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4期现有研究一般认为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即正的激励效应和负的挤出效应[14]。费用型环境规制总体上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首先,费用型环境规制强调的是一种负担,相当于企业购买了污染排放权,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产品价格。在消费需求不变的前提下,必然缩减企业的利润,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资金投入[15]。其次,企业需要动用现有资金购买污染排放权,在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可能挪用本来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来缴纳排污费,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原毅军等认为环境费用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同时这种规制手段不能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最终阻碍了产出增长[2]。最后,排污费征收作为一项制度,存在政策失灵问题,抑制了费用型环境规制正向作用的发挥。伍世安认为当前我国排污费标准低,仅相当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的50%左右,导致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进行污染治理,同时还存在排污费使用不规范导致环保治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16]。
投资型环境规制是投资的一种,它不仅具有一般投资的经济效益,还有环境保护效益和社会效益[17]。首先,从长期来看,缴纳排污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企业为了长远利益,最终会选择增加技术创新投入,改进生产工艺来提升企业的生产率水平。一般情况下,企业经过一次性环境保护投资后,污染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企业就可免交超标排污收费和免受罚款等经济惩罚,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经济负担[17]。其次,完善的环境规制政策将会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的创新方向,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增加企业的技术创新信心,促使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18]。最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会给企业带来先动优势的激励,最先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阻止其它企业进入或利用专利,从而巩固甚至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的竞争力[19]。因此,从长期看,投资型环境规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激励效应。
基于上述文献回顾与归纳分析,本文提出两个假设:
假设1:费用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挤出效应,符号预测为负。
假设2:投资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激励效应,符号预测为正。
2研究设计
内生增长理论认为,技术创新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现象,其表现形式是一种产出。与一般的生产函数类似,技术创新过程的生产函数也需要人力与资金的投入。环境规制变量是本文考察的重点,所以本文将环境规制视作要素投入,区分为费用型环境规制和投资型环境规制,并将其纳入技术创新生产函数中。另外,考虑到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性,必然对国家整体技术创新产生影响,因此也将外商直接投资这一因素纳入模型中。本文将技术创新产出函数设定为类似C-D 函数的形式,同时为了避免异常项和异方差对数据平稳性的影响,采用C-D 函数的对数形式,最终模型建立如下:
LnIit=β0+β1LnFEEit+β2LnEINVit+β3LnCLit
+β4LnCMit+β5LnFDIit+εit(1)
其中:变量下标i代表不同地区,下标t 代表不同的年份。本文选取的是全国30 个省份(西藏除外)2003-2012 年的面板数据,样本数为300个。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全国及各省份历年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各变量解释如下:
(1)技术创新(I)。在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中,广泛使用专利数量指标来衡量技术创新产出。基于已有研究和数据可得性,本文使用专利授权量来衡量技术创新产出。
(2)技术创新投入(CL和CM)。选取研究与开发机构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数和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总额分别作为创新人员投入(CL)和创新资金投入(CM)的代理指标,并以2003年为基期用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创新资金投入进行平减。
(3)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FDI)。虽然目前学术界对FDI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没有形成共识,但是FDI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存在关联也得到了认同,因此本文将FDI纳入技术创新函数进行分析。
(4)环境投入(FEE和EINV)。本文环境投入区分为两类:费用型环境规制与投资型环境规制。费用型环境规制是指只有短期影响且未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2],以“排污费征收额”作为费用型环境规制的代理指标,来衡量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短期影响。投资型环境规制是指存在长期影响且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2],以“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来代表投资型环境规制,用来衡量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长期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包括工业新老污染源治理工程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以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所投入的资金。同样,用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排污费进行调整,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对投资型环境规制进行调整。
3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3.1环境费用、环境投资与企业技术创新
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固定效应模型比随机效应模型更有效,因此本文使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中的模型(1)。对关键变量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费用型环境规制(LnFEE)对技术创新起到了抑制作用。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排污费征收会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但是这种成本的上升与企业的高利润率相比显得微不足道,因此企业更愿意认缴罚金而不愿进行技术创新。排污费征收是一种短期行为,它虽然能在短期内对减少污染排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并不能对企业形成倒逼机制,甚至会使得企业为了获得短期较高的利润率而将用于技术创新投入的资金挤出部分用来缴纳排污费,这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短期技术研发力度和预期水平,不能有效的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可见,费用型环境规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负面的挤出效应。
相反,投资型环境规制(LnEINV)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为显著为正,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波特假说”。与费用型环境规制的“挤出效应”不同,投资型环境规制是一种长期的策略行为,更容易产生“激励效应”。首先,从长期来看,政府的环境规制政策会越来越完善,企业应付环境规制的策略手段将会逐渐失效,短期的投机取向也会改变,会将更多的人力物力用于技术创新;其次,完善的环境规制政策将会提供更加明确的企业创新方向,降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风险,增加企业的技术创新信心;最后,征收排污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随着环境规制力度的加强,通过缴纳越来越高排污费带来的成本也会越来越大,从而迫使企业通过增加技术创新投入来减少污染,促进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
3.2各类环境投资与技术创新
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包括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所投
入的资金、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投资,以及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等三类,分别考察这三类环境投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有利于加深对影响机制的理解,回归结果见表1模型(2)。考虑到三类环境投资之间可能存在较高的相关性,为了避免因多重共线性而导致的回归偏误,表1模型(3)、(4)、(5)分别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单独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从中可以发现,这三类环境投资单独作为解释变量和一起作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说明模型(2)不存在回归偏误,则模型(2)的回归结果是可信的。
上述回归结果表明:在三类环境投资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显著为正,说明增加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不显著,但是系数为正,说明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在现阶段没能显著的发挥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投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它对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阻碍作用。
进一步分析其中原因:第一,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正向促进作用可能与大量的资金投入有关,亦与中国快速的城市化和提高环境质量的迫切需求密不可分。另外,与工业污染源治理这种末端治理相比,本文倾向于认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一种前端治理模式,它可以显著的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而工业污染源治理多为偿还历史“欠账”,治理目的也仅仅为满足达标要求,很难促使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创新。第二,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了阻碍作用,其原因可能与我国中小企业是一个“污染主体+治理弱势”的矛盾体有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活跃,在企业数量、产值以及税收等方面逐渐占据优势;但是中小企业又是我国工业污染的主要来源企业,它们多集中在技术水平低、污染治理难的行业,加上中小企业在自身资金、信贷支持、研发能力和研发预期等方面一直处于劣势,所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明显不足。基于这个角度观察,可能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了阻碍作用。
4不同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门限效应”
以往的研究基本上假定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存在线性关系,这一假定固然可以简化模型,但是据此得出的结论往往具有片面性。近几年随着计量技术的深化,尤其是Hansen发展了门限回归以后,研究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非线性关系的文章也逐渐增多,得出的结论也更加符合实际。因此,本文将采用门限回归的方法研究不同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4.1模型建立
首先建立以排污费征收(LnFEE)为门限变量的回归公式(2),来考察费用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门限效应。模型如下:
其中,μit为门限变量;γ为待估算的门限值;I(·)为示性函数,其他变量的含义与上文相同。当μit≤γ时,排污费征收对技术创新的效应为α5;当μit>γ时,排污费征收对技术创新的效应为α6。如果α5=α6,则说明不存在门限效应,线性模型是合理的;如果二者不相等,说明费用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存在一个门限值,在门限值的两侧存在不同甚至相反的影响。同理,我们可以建立以环境污染治理总额为门限变量的回归模型来考察投资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门限效应。
4.2门限回归结果
本文沿用Hansen(1999)采用的Bootstrp自抽样法,利用Stata 12软件分别进行以排污费征收和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门限变量的门限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二者都存在单一的门限值,分别为0.407 7和3.350 2,表明不同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门限效应。表2同时列出了固定效应线性模型与固定效应门限模型的回归结果。
可见,在门限模型(1)以排污费征收为门限变量的回归中,LnCL、LnCM、LnFDI和LnEINV这四个变量与线性模型基本相同,而LnFEE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则不同。在线性模型中,排污费征收对技术创新产生-0.191 6的抑制作用,而在门限模型(1),当排污费征收额的对数值小于0.407 7时,对技术创新产生-0.039 8的抑制作用;当超过0.407 7时,对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更大,达到了-0.291 7。这说明排污费征收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始终为负,并不存在某一拐点来“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但是,可以根据门限值来调整排污费的征收,从而将排污费征收对技术创新的负面效应降至最小。本文实证结果提示,如果将排污费征收额的对数值控制在0.407 7之内,则可以有效的降低排污费征收对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
在门限模型(2)以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门限变量的回归中,LnCL、LnCM、LnFDI和LnEINV这四个变量的结果与线性模型中基本一致,说明不同阶段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对技术创新有不同的影响。当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对数值小于3.350 2时,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最大,为0.238 9;当大于3.350 2时,它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有所下降,为0.177 4。这说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存在效用递减的,这与政策实施的现实情形更为接近。
那么,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存在门限效应的非线性关系。门限效应的存在使得本文的分析更加接近于现实,据此提出的政策建议也更加有针对性。
5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实证分析表明,费用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产生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它占用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资金中挤出的资金用以支付环境费用,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投资型环境规制总体上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了“激励效应”:即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每增加1个单位,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将增加0.139个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波特假说”;在三类环境投资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最为显著,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对技术创新的正向作用难以确定,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投资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门限回归表明,费用型环境规制与投资型环境规制均存在门限效应,环境规制程度的不同,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也有所差异。
本文研究的结果说明,在制定环境规制政策时,要考虑不同环境规制政策的效果差异,有所侧重的制定和实施环境规制政策。因此,在制定总体政策时,一方面要着重强调投资型环境规制政策,鼓励环境保护投资,尤其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建立一种既能实现环境保护,又能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出增长的环境保护投资体系。另一方面,要为费用型环境规制发挥激励效应创建良好的环境。科学制定排污费收费标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大对环境科技人才的培养,加强环保宣传,激励企业环保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的树立等。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由于数据限制,无法对排污费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比如把排污费划分为排污税、排污权交易、排污违法处罚等;其次,本文仅对经济型环境规制进行的分类研究,对于政府命令型、自愿型环境规制尚未涉及,尤其是隐性环境规制(环保意识、环保组织)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这将是本文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编辑:尹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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