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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中心引入“众筹”模式激励方式研究

2016-05-30马鹤毓王丰

学理论·下 2016年2期
关键词:激励众筹

马鹤毓 王丰

摘 要:通过分析国家组建国家工程中心所寄予的期望值及国家工程中心对行业的带动力,针对国家工程中心及企业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环节中扮演不同角色,提出引入“众筹”模式,通过“众筹”这一崭新的激励方式,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路径。进一步阐述了科技部组建国家工程中心的目标及国家工程中心这一创新主体的创新带动作用。

关键词:国家工程中心;众筹;激励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2-0101-03

国家科技部组建国家工程中心,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①因此,在明确国家工程中心定位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国家工程中心及企业的特点加以诠释。运用“众筹”中资本优势的发挥应用及运作理念,为国家工程中心探索全新的发展模式,缩短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周期。探索市场与科技相互融合促进的新途径,带动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家工程中心的发展。

一、“众筹”模式引入的必要性

(一)国家工程中心现状及问题

截至2015年6月,全国共有308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涵盖农业、材料、资源开发、能源与交通、制造业、信息与通信、轻纺、医药卫生、建设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十大领域。对国家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性质划分,其中以大学、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国家工程中心占63%,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国家工程中心比重为37%。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家工程中心作为联系科技与经济的纽带、科技与经济结合新模式的探路者,其依托单位仍以科研院所、高校为主,其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仍有待提高。

从国家扶持层面分析,国家财政对国家工程中心发展资金支持力度、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近年来国家工程中心发展迅猛,涉及行业日益多样化,专业细化性日益明显。因此,国家财政的配套资金已很难满足国家工程中心迅速发展的需要。经费渠道来源单一,后续经费支持力度不强,也成为制约国家工程中心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工程中心经费来源分三个方面,即国家拨款、主管部门拨款、依托单位自筹。采取一边组建一边运行的方式,其中国家拨款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专款专用。新添置的仪器纳入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国家工程中心组建期为三年,三年期满由国家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其组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正式挂牌运行。

中心通过验收评估后,国家工程中心通过自身运行发展,获得经济效益,用于支持自身的发展,国家原则上不提供后续补助经费。只是每年通过评估对获得优秀的国家工程中心进行一次性奖励,而获得奖励资格的都是所属领域中的翘楚。这种近乎“断奶”的方式要求国家工程中心从市场要出路,向企业求生存。对于一些处于发展初期,前期基础相对薄弱的国家工程中心,如何度过运行初期阶段,进行平稳过渡显得至关重要。面对运行初期科研经费相对紧张的问题,很多国家工程中心采取以依托单位名义进行科研课题申报。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其研发方向必然受制于依托单位,自主性减弱,在工程技术研究的道路上有所偏离,复制为另一个研发机构。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国家工程中心,通过企业的经费支持进行前期的工程技术研究,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多会接受企业“订单式”的研发任务,单纯为依托企业研发服务,成为企业的研发机构,变为生产企业的附属品。如何避免国家工程中心自主地位被削弱,增强国家工程中心的独立自主性,走工程技术研究自我发展道路,这就需要从合作机制上进行创新设计。2015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創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这为国家工程中心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解决研发与市场脱节的矛盾

当前国内由科技向生产力转化模式多分为两个阶段,即前期技术研发阶段和后期成果验证及市场开发阶段。二者泾渭分明,只有在前期研发完成后,后期才进行介入,甚至于完成主体都不同。前期研发阶段是研发机构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取得科研成果,经过实验室阶段验证,通过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手段,获得诸如新兽药证书、专利授权等社会认证,我们将其称为科研成果。随之进入第二阶段——市场验证。通过与相关企业接触,按取得的科研成果找寻市场需求点,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点不能完全匹配,于是便通过不断改进、调整达到市场符合条件,通过在生产企业的试用、按市场需求做出相应的改进后才能称之为产品。

将研发环节和市场开发环节割裂开来,随之带来的问题便是研发周期长,较易错过市场需求的黄金阶段,在试用市场推广阶段按市场需求进行调节,造成科研成本的浪费,使科研活动与市场需求相脱节。科研主体因其自身特点,在寻找市场需求、市场转化运作环节上不具备先天条件。往往会出现优秀的科研人员从事自己并不擅长的市场推广,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甚至打击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三)充分发挥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企业作为生产力创造主体,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消费终端,在对市场需求把握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可以说企业既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实施者,又是科研成果的消费者,更是科研成果针对的目标群体、衡量科研成果标准的制定者。科技研发人员面向市场其实质是面向生产企业。

研发成果的市场推广是一项有系统、有组织安排的工作,需要不同部门之间有组织地相互配合,以及人力、物力等资源的调配。从组织形态来看,企业有完整的职能部门架构,市场推广需要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推广计划和实施方案。此外,市场推广执行力也是市场推广的关键因素。企业有自己的营销渠道和固定的市场份额占有率。企业的销售人员可针对目标市场,进行有效推广,稳定的目标群体是打开市场的前提条件。

(四)国家工程中心引入“众筹”模式的可能性

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科技部、地方政府及中心建设单位共同出资搭建国家工程中心并通过验收挂牌,随后国家工程中心开启自运行模式。科技部挂牌的国家工程中心不同于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设的国家工程中心,这类中心没有财政拨款,其发展资金需要自筹解决。

国家工程中心肩负提高行业工程技术水平的重任,一方面需要把创新成果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另一方面需要迅速推广出去,而最先接收新技术的一批企业迫切希望独占新技术或享有新技术转化带来的收益。国家工程中心的特点与企业的需要使得“众筹”模式成为可能。

二、“众筹”模式的构建

(一)“众筹”概念

“众筹”作为全新的融资概念,通过依靠大众力量,向社会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并获得相应的物质回报。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国家工程中心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对“众筹”这一融资概念进行创新性的改造。发挥研发机构和企业各自所长,缩短研发周期,提升行业工程化水平,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众筹”对象及分配方案

国家工程中心的“众筹”对象分为两部分,即面向内部研发群体的工作人员和目标企业人员。首先,针对国家工程中心内部以研发为主体的人员,研发人员作为国家工程中心科研创新的载体,是国家工程中心创新发展的灵魂,对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如新兽药证书、国家发明专利等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将评估结果以智力成果方式入股。《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一方面促使研发人员由国家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角色转变为研发成果的持有人和市场化的经济受益者,看似简单的身份转变,对研发人员的激励作用却是惊人的。

当前,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人才激励机制源于政府政策和规划,因此,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内部人才激励机制改进权力不足和动力不足的问题[1]。因此,国家工程中心研发人员引入“众筹”这一模式,有助于打破以往研发人员动力不足、目标不明确的现状,可以有效激发研发人员的动力。将工作视为终生追求的事业,通过自己的研发成果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这将是对研发人员最大的激励。国家工程中心引入“众筹”模式,以此不断完善国家工程中心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有助于国家工程中心研发人员自我价值的实现。

卡曾巴赫和史密斯在《团队的智慧》中给团队下的定义是,“团队就是由少数有互补技能、愿意为了共同的目的、业绩目标和方法而相互承担责任的人们组成的群体。”因此充分调动国家工程中心各层次人员的积极性,除智力成果入股外,还可采用资金入股的方式。资金入股方式可以更为灵活化、多样化,甚至可以采用组合配股等模式。促成国家工程中心更为开放、兼容的工作氛围,形成自己的“中心”文化。通过不同的入股方式实现对人力、物力的配置调控。资金入股的比例可参考工作年限、工作职务、工作前景等因素进行差异化配股。

对外,充分面向市场,进入市场,区别于一般面向大众的“众筹”对象,国家工程中心的“众筹”对象非普通的社会人员,而是所属行业内大型生产企业,将客户终端变为研发产品投资人,生产企业以共同开发人身份加入前期研发工作中,投入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作为研发产品的第一批使用用户,由企业对研发产品进行优先试用,以市场化的角度评估研发产品的使用价值,为国家工程中心研发人员提供第一手市场反馈资料,研发人员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技术调整,为市场用户引入“众筹”模式,使其由终端使用者转变为合作参与者,由原有的市场“买卖”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

“众筹”模式的引入促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缩短成果转化周期,改变既有科研成果在面向市场后所需调整期,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研发机构埋头做科研,研发成果与市场需求相背离的尴尬境地。引入“众筹”概念的合作方式,产品一经推向市场即是熟化成果,即可大规模推广应用。

在成果分配方面:企业作为投资人,投入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作为第一批使用用户享有评估使用价值及市场推广的义务,拥有产品的优先使用权及一定优惠比例的产品转让费用,也可享受其他企业一定比例的转让收益,分享未来的利润。

(三)研发“众筹”模式的价值逻辑

区别于以往的“众筹”商业模式,研发“众筹”模式的核心逻辑是“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周期,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该逻辑是层层递进关系,即成果发现、成果契合、成果共享三个层面。如图1所示。

研发“众筹”模式的构建及流程如图2所示。

今后的投资模式将是更多的投资人介入产品研发的过程中,成为过程的参与者,甚至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不再只是单一的受众。

三、研发“众筹”模式的优势

(一)研发经费来源多元化,促进科研事业发展

研发经费作为科研事业发展的基石和助推力,对科研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以国家、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财政来源渠道单一,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在研发过程中引入“眾筹”方式,研发过程中由企业提供研发经费,为研发人员提供多种资金来源渠道和更为快捷的资金来源方式。

(二)促进模式创新,加强产学研结合

研发“众筹”模式不仅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更是促进加强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模式。突破了生产企业只能被动地作为市场受众的传统模式,使投资人参与到项目研发过程中的产品试用、产品推广等阶段。研发人员与企业人员因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职业目标,可以对研发项目从不同角度、不同阶段提出观点和意见,发挥各自优势所长,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的互动拉近了市场距离,实现了针对特定群体的“私人订制”,有效降低了研发成果和市场需求不匹配的市场风险,最终达到1+1>2的效果,形成双赢的局面。

四、研发“众筹”商业风险及解决方案

科技创新是一项以科研人员为载体的创造性脑力活动。在没有形成一定的物化成果前,很难对其进行界定并形成法律保护。因此在企业参与研发成果试用等阶段容易出现行业泄密等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对相关领域的问题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对其制约,很多方面还属于法律模糊地带。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引入第三方等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备案,对项目发展的不同阶段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企业提供研发经费的监管,也应引进第三方监管机构,确保研发经费合理、有效使用,保障投资方的资金使用安全。双方引入监督机制,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资金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为双方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未来发展及政策建议

“众筹”这一发展模式,因其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有效解决了当前融资难的问题,因其组织的灵活性,投资人也可成为其管理、发展、创新的主体,因投资人专业背景、行业优势的多元性,因此“众筹”这一模式因创新性、灵活性迸发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未来必然成为创新发展的主体模式。国家工程中心“众筹”模式区别于其他针对社会大众的对象,只针对特定群体,提供订制化的“众筹”模式,探索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为今后国家工程中心的模式创新提供了借鉴。但是,当前“众筹”模式在我国还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制约“众筹”模式向规范化、规模化、健康化的发展。希望从国家层面上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文魁,吴冬梅.激励创新:科技人才的激励与环境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2]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管理纵横,2013(8).

[3]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13(12).

[4]王胜洲.基于价值链理论的商业模式设计与优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2(5).

[5]周琼琼,何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历程与现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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