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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保护理念下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

2016-05-30刘颖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刘颖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有着重大意义。2012年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才得以正式确立,正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笔者以“双向保护理念为视角”对该制度在法律适用以及制度构建方面进行初探,希望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在对涉案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又能兼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的利益。

关键词:双向保护理念;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双向保护理念”的要求

1.“双向保护理念”的起源

“双向保护理念”源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双向保护原则的确立就是既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注重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

我国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第一,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第二,判处的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双向保护理念”的体现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从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条件首先确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对象,从这点上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前提已经考虑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他们重新走上社会或重返校园继续正常的学习生活有着重大意义。有利于培养被害人豁达的品性。在实际案列中很多被害人是不愿意背负“被害人”的身份的,对自己受凌辱、遭侵害的往事也不愿意提及,并且很多情况下案件中双方是同学、邻居、朋友等比较密切的关系,被害人也通常不愿意看到以刑罚这样严厉的形式来惩罚涉罪未成年人,也想给涉罪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的机会。因此,犯罪记录封存与双向保护理念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良好、公正司法和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的目的,以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双向保护理念”的现实困境

1.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他制度不协调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中有关不公开审理的原则规定:被告人在开庭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问题来了,如果该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符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可以封存,那这个封存制度在公开审理之后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可以说是起不到任何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作用。再来看看关于公开宣判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并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内送达判决书给当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检察机关,如果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否意味着公开宣判制度对未成年犯不适用或者说被封存的判决书不送达给被害人?如果真这样,刑事被害人的上诉权就没法得到保障了。但是如果判决书送达到当事人手里,因为没有对被害人及律师的约束,难保文书内容不被公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失去了意义。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主体及启动模式单一

在封存的启动模式上,从《刑事诉讼法》条文上看我国是一律依职权行使的,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属于命令性的规范,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第1款,就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即使没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申请,也要及时启动封存工作。笔者认为,应先保障被害人的上诉和申请抗诉的权利后,让被害人及其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起签订保密条例,再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会更好。

3.对于违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责任不明确

有权机关在查阅未成年人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后,由于工作疏忽或者故意泄露了该犯罪记录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具体明确。另外,对查阅被封存记录如何将该信息进行后续保密,没有做进一步规定。现实中,因该项制度确立的时间比较短,各单位对该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实施效果参差不齐,使得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展缓慢。

4.关于犯罪记录查询和解封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但书中规定犯罪记录封存会在司法机关为办案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时除外。对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司法解释不明确,这样不仅无法保障“有关单位”的查询权,同样没有办法保障该项制度的彻底落实。笔者认为,为了保持社会公共安全维持社会秩序,可以把查询的主体限制在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企业,可实现双向保护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同于未成人年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封存”意味着犯罪记录仍然存在,达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解封的,目前对于解封的规定只是列举式的规定发现涉罪未成年人有漏罪或者封存前再犯新罪,数罪并罚后刑期达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的可以解封。对于解封提起的主体资格、程序、期限等均无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三、以“双向保护机制”为切入点,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在宪法、刑法及刑诉法的大框架下,规范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涉罪未成年人的规章制度

法律总是在博弈中不断完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出现制度上冲突的时候,应当秉承“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让社会利益让渡未成年人的利益。基于这个理念,不公开审理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比如改成:审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审判时年龄不超过20周岁的被告人不公开审理,且不公开宣判。并且可以对具体不公开审理有关的制度,如强制辩护、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等做符合司法实践的修改。建议清理和规范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冲突的法律法规,增加强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

2.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及其之间的分工配合、启动程序多元化

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主体要扩大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该项制度的实施需要多部门配合,形成联动机制,通力合作才能落到实处。落实需要专业技术的支撑和科学的管理,不是单凭在刑诉法中的几句话就能顺利实施的,对于在同一案件管理系统或不同部门的系统中如何操作、软件的开发的实用性、纸质案卷中如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探索,并且需要有专业的案件管理人员来对封存及解封进行操作。该案件管理人员还必须负责对查阅申请进行审核,明确查看封存案件的条件、程序。

在启动模式上,可以设立一个像附条件对不起诉一样的考察期,考察涉罪未成年人是否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悔改表现,定期报告行为状况的情况,再根据考察期的表现,由其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提请犯罪记录永久封存。也是在我国是否可以引入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进行的一项探索。

3.完善申请查阅封存犯罪记录应遵守的保密条款,明确对违反条款的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尽到保密义务的机关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对申请查阅的人员应当规定使用该犯罪记录的禁区,如不能用于公开的司法文书、不能对其过往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制宣传报道等等。对违反保密条款的人员应当给予至少行政上的处罚,并具体细化处罚事项。

4.细化犯罪记录解封的具体事项及程序

解封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仅仅是为了依法打击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未成年人,也是为了更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但是随意解封带来的危害体现不出对未成人挽救、教育的方针,因此,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解封条件及程序,谨慎适用解封,最大限度挽救失足少年。

参考文献:

[1]苗生明,程晓璐.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6)

[2]胡芝春,王伟.“五个强化”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深入开展[J].法制博览,2015(26).

[3]王祺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应走差异化发展之路[J].人民检察,2014(09).

[4]冯霞.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配套体系之构建[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9).

注:本文系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课题《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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