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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捕鸟判十年”冤不冤?

2016-05-30

高中生学习·高一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闫某重点保护处罚金

2015年11月,河南新乡一大学生闫某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被判刑10年半,引发不少同情。出于朴素的价值观念,很多网友认为,再怎么珍贵,燕隼也是鸟类,因为几只鸟,一个大学生被判刑十年,一辈子被毁了,简直是“人不如鸟”。

但闫某他们掏的燕隼不是一般的鸟,根据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刑法》第341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在动物保护人士以及一些法律学者的眼里,判决完全是合理的,判得不重,主要理由在二:其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实践理应如此,很多人不解其实是“法盲”;其二,希望该判决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很多网友同情闫某的原因在于最初对这个案件的报道的描述有倾向性,容易让人认为闫某掏鸟窝是出于无知的偶发行为。但办案检察官指出,闫某和他的朋友在第一次询问中明确告诉民警自己卖的是阿尔穆隼和苍鹰,也知道这两种鸟类是受保护的动物,熟知它们的生活习惯和特性,所以他是存在主观故意的。

我国的猛禽盗猎现象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闫某是捕鸟者,是开端,之后在长长的贩卖链条上的,是城市中的“玩鹰”爱好者,甚至有中东的富豪买家。在黑市上,极品的猎隼能卖到10万美元以上,但背后是以大量鸟类死亡为代价的残忍的训练过程。一直以来我国对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执法不力,普法宣传也不够,所以此案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反而让人觉得有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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