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探讨

2016-05-30陈蔚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合同法

摘 要: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直接法律效果,第二个是间接法律效果,第三个是合同是否会因履行而被判定有效。本文也主要从这个三个问题出发对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形式;法律效果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制定的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并利用固定的方式表达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用合同形式来确定这种合意。早起合同法具有显著的形式主义特征,早在罗马法时,合同的产生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的合意是无法产生的,必须在要式主义原则下履行固定的仪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追求交易安全下的高效性和快捷性,合同形式也随之越来越简洁,发展至今已被书面形式和公证机关文件证实所替代,同时,要式主义也越来越不受重视,目前已被废除,合同法也不再重视形式,而是更加重视其意思,现代法律体制已对非要式原则进行确认,除非进行特殊价值考量时才会对合同形式做出特殊要求。

在颁布《合同法》前,我国法律以要式主义原则来确定合同形式问题,大部分法律法规都要求合同進行书面形式的表达,甚至某些合同还需要审批和登记鉴证等,但是,要式主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鼓励交易。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合同立法开始追求交易安全和便捷交易,为当事人留下更多选择余地,增加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选择权。

二、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

所谓直接法律效果是指当发生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情况时若没有其他规律规定的情形,一定会发生的法律效果。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外立法和我国一些现行立法,导致不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还是民法理论中都有几种意见:①若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书面规定中包含“应当”就表示一种义务性规范,若当事人违反就会导致合同无效。②在法律中,“应当”和“必须”的内涵不同,若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则不能理解为“必须”,也就是说,若实际情况中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也不都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也就不应该全部都被认为合同无效。③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成立合同的证据。因为私法中的“应当”与公法中的“应当”含义不同,私法中的“应当”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尊重,是一种自治,那么合同法中第十条第二款的“应当”的意思应该是当事人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在这种理解下,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也就不是合同成立或者合同生效的要件了。④合同违反法定形式是否会导致合同的无效要对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进行探究。法律中对合同的形式规定能够使这种形式具有4中不同的法律效力:a.证据效力;b.成立效力;c.生效效力;d.对抗效力。还有一种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的时候,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特别成立要件。

我国学术界中普遍对第一种意见表示反对,因为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合同,若以第一种意见来区分,我无效合同范围则过广,不利于我国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种意见则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也很少有学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最早来自于英美法律体系中对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规定,如果法律中对书面形式作出了规定但是当时人未采取,当合同发生纠纷的时候,法院不承认这个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没有正当的请求权。但是这种意见忽视了英美法律体系中,若合同未以法定形式订立则不被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英美法律中已有其他的规定,某类合同若欠缺法定形式则无法提起诉讼,而我国法律中没有这种类型的规定。第四种意见具有一些逻辑混乱和法理错误,因为如果只以书面形式来证明合同的存在,那么当存在其他有利证据时仍然无法使法官认定合同的存在,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其次,法定形式效力四分的方法没有基本形式逻辑,不具备统一的划分标准。再次,对抗效力又在某种层面上违反了基本民法原则。

三、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间接法律效果

所谓辅助法律效果是指发生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情况后有可能产生法律效果,也可能不产生法律效果。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产生的辅助法律效果包括三个问题:①若一方当事人已知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是故意不向相对人说明,相对人相信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最终遭受损害,能否获得赔偿或者怎样赔偿?是否具有请求权?请求权是什么?②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导致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后果最终排除合同无效?③若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导致合同无效,怎样使用不当得利制度?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存在故意不告知情况属于为我违反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先契约义务中的告知义务,因此,这种情形下的损害应该获得赔偿,赔偿的范围属于“信赖损害”。第二个问题通常发生在某些欺诈行为下,若这种行为没有严重违反合同正义原则,一般尽量不会被认定为合同违反了法定形式导致的合同无效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第三个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的第九十二条,一方能够请求对方返还。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违反合同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合同无效,间接后果是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力返还请求权等,需要在严格考量,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钦云.论继续性合同的终止[D].厦门大学,2014.

[2]宋云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违约责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3]范文辉.论合同的解除[D].复旦大学,2012.

[4]朱文文.合同解除制度与风险负担规则的关系[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王洪.合同形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

作者简介:

陈蔚艺(1993~)女,汉族,内蒙古通辽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猜你喜欢

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从西班牙债法现代化到拉丁美洲合同法统一化——“西班牙语国家合同法(双语)”课程教学研究初探
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施行前租赁期限约定之探讨
一个变化的职业中的律师渎职行为:合同法原则的作用
公路部门临时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
关于《合同法》中“主体结构由施工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之规定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