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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武器VS「謠言放大器」

2016-05-30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6年1期
关键词:筆者公眾媒體

謝宗明 史繼紅

案例重現

2015年8月,微信朋友圈多個公眾號中流傳著「黑心康師傅在大陸使用餿水油數量是台灣的56倍」的內容。為了維護品牌形象,康師傅近期在溫嶺、福州、重慶將諸多公眾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該公眾號立即停止對公司名譽權的侵害,並在公眾號內以書面形式公開恢復公司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人民幣,下同)。

2015年8月,筆者赫然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個觸目驚心的標題:「黑心康師傅在大陸使用餿水油數量是台灣的56倍!」 作為正規食企法律顧問的筆者,深知近年來在食品安全監督與處罰的重重壓力下,食企如履薄冰,無不在食材、工藝、標籤上,慎之又慎,一旦監管部門與消費者找到了「茬」,會導致連鎖反應性的處罰與索賠,更牽連到多年積累的商譽與品牌形象。

出於對食企的了解筆者認為這當然是謠言,普通民眾就不一樣了,即使康師傅近期拿起法律武器奮起反擊,一氣在溫嶺、福州、重慶將諸多公眾號告上法庭,線民評論還是一邊倒地將同情的天平傾向言論傳播者。可見,互聯網時代,相對傳統媒體,自媒體謠言的瘋傳對企業催毀的力量是多麼的強大。

法庭上,康師傅稱該些公眾號在沒有核實內容真假的情況下,轉載傳播了有專門詆毀康師傅商業名譽的不實內容視頻及相關文章,並發表了誘導公眾質疑康師傅品質的語言,影響了公眾對康師傅速食麵品質的信任度,導致了公司股價下跌和銷售量銳減。請求法院判令該公眾號立即停止對公司名譽權的侵害,並在公眾號內以書面形式公開恢復公司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

對自媒體無底線謠言的抵制之戰

而這些公眾號則大喊無辜,稱這篇文章事實部分非原創,轉載的內容來源於官媒的報導,且康師傅無依據能夠證明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與轉載行為有因果關係,更無法提供損失計算的標準和依據。若單一轉載的行為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話,其影響力也是極其微小的,「讓我們無法理解的是,像我們這樣影響力這麼小的公眾號,何以成為被告,而且被索賠高達150萬元?目前大陸粉絲數量超5萬人的微信公眾號有50萬個,其中不少轉發了類似內容。」故均請求法庭駁回康師傅的訴訟請求。

像微信公眾號那樣的自媒體借助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如雨後春筍般地崛起。但同時,公眾號中的文章原創不多,多靠互相轉載與資訊整合,而且自媒體的審稿不及傳統媒體這樣嚴謹,這樣很容易使資訊速遞變成了「謠言放大器」。可以說, 康師傅掀起的法律之戰,即是其企業形象的自衛之戰,也是對網路自媒體無底線謠言的抵制之戰。

公眾號需承擔侵權責任

自媒體如微博、微信朋友圈、公眾號的特點在於即時表達對人對事所感所想,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與傳統媒體相比,言論隨意性更強,對其言論自由的把握尺度更寬。但尺度寬不代表沒有尺度,雖然公眾號言之鑿鑿關於康師傅的驚悚言論來自於2015年8月自稱為台灣女導遊號召「滅頂行動」的一則視頻,但是作為媒體發佈者,對該女導遊的言論應盡基礎核實的義務,比如查詢該言論所涉內容是否經過披露並經調查屬實的情形,顯然原創者並未做過這樣的調查。作為媒體發佈者,應當知道女導遊若存在污蔑造謠的情況,受眾者也僅是發表言論時當場的一些聽眾,對康師傅造成的影響幾乎沒有。但經自媒體用如此誇張驚悚,吸人眼球的標題內容傳播,因受眾的不特定性、廣泛性、交叉幾何式增長特性,對康師傅的聲譽顯然會造成明顯的負面社會影響。筆者認為公眾號原創者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搬運」的公眾號也要承擔責任嗎

轉載行為的過錯認定標準在最高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中規定得很明確,第一,為獲利而轉載的行為主體應承擔的注意義務高於單純為了學習、娛樂目的的轉載行為。公眾號經常發表吸睛文章的目的就是為了穩固、發展粉絲,粉絲積聚到一定量的時候,該公眾號就產生了不菲的商業價值(可推廣商品、高價變賣,或收取廣告費),這就是為什麼不少企業個人近年來樂於運營公眾號的根本原因。即使發表某文章與商業推廣無關,也不能認為它不是為獲利進行的轉載。第二,看轉載主體是否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這一般可以從粉絲數量,轉載資訊的點擊量、轉發量等進行判斷。第三,評估轉載資訊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明顯程度。作為自媒體的資訊發佈者,應當知道當轉載資訊的內容、標題直接指向某人,關乎他的信譽、聲望、誠信等,並且做出明確的否定性評價,轉載主體應負有相對較高的審核義務。所以公眾號別以為自己只是搬運工,就逃避相關責任了。

網路平台服務商應承擔監管責任

康師傅在重慶訴某公眾號因告錯了對象雖然敗訴了,但始作俑者的公眾號被查封了,也算達到康師傅此次訴訟目的之一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想必康師傅事發後已向微信公眾平台舉報了該篇文章,騰訊懾於康師傅提起訴訟的壓力,對涉案文章進行刪除處理,查封了涉事的公眾號,也算是履行了其作為監管者的義務。

筆者認為,刊載、轉載這則文章的公眾號之侵權行為應當是成立的,只是對於訴請賠償150萬元,恐怕康師傅也拿不出確鑿證據證實其財產損失,以及侵權行為與其財產損失之間的必然聯繫,也無法通過證據證實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最後只能交給法院根據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就算被判侵權,筆者認為康師傅獲賠的金額很小,50萬的一個零頭都沒有,都不夠付高昴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康師傅顯然對此是心知肚明的,掀起多戰場的訴訟索賠風暴本就是為了吸人眼球,反向通過媒體與自媒體的力量向公眾灌輸康師傅的麵條沒有品質問題的印象,意圖挽回公眾形象,這是康師傅無論勝訴與否都不得不這樣做的。但無論如何,也多少警示了網路謠言的傳播者,隨著立法執法的完善,恐怕得對自己無所忌憚的謠言傳播行為付出代價,特別是警示了公眾號在原創、轉發一些敏感文章時需盡審慎義務,否則好不容易積累了一定商業價值的公眾號或許因此前功盡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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