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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币犯罪的趋势及防范对策研究

2016-05-30李盛楠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假币防范对策

[摘要]假币犯罪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币的国际信誉。我国是一个使用现金大国,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人民币走出去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后,人民币的地位不断提高,造假和反假之间的斗争将持续不断,防范和打击假币犯罪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本文分析了我国假币犯罪的趋势、研究了我国假币犯罪办理难点、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

[关键词]假币;犯罪趋势;防范对策

假币犯罪是假币类犯罪的统称,包括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假币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经济犯罪,不仅直接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币的国际信誉。

2009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某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国的假币犯罪仍处在一个高位运行的状态,基本上全国每年的收缴量都在10亿元左右”。为了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09年1月20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范围特别是假币犯罪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0个月的打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代号“09行动”。“09行动”战果丰硕,行动期间共破案3688起,缴获假币面值11.65亿元,使我国假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明显遏制。

一、“09行动”后我国假币犯罪的趋势

2012年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指出,假币犯罪具有很强的顽固性和反复性,影响和制约我国假币犯罪滋生蔓延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和条件依然存在。我国是一个使用现金大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现金流通量巨大的状况不会改变,而且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人民币走出去进程的加快,反假与造假之间的斗争还将持续不断,防范和打击假币犯罪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我国当前假币犯罪呈现如下态势:

1.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都将大幅度反弹

“09行动”后假币犯罪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都出现反弹的态势:2012年四川“0901”专案涉案金额就达10亿元,2014年底广东警方举破获涉及2.2亿元的假币大案。2014年全年破获案件量同比增长27%,其中大案同比增长15%;全国收缴假币同比增加15%,其中银行机构收缴假币同比增长21.9%,公安机关收缴假币同比增长5.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公安机关立案的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刑事案件分别为1200起、1105起、1350起、1575起、1853起。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2.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假币犯罪已从最初的手工作坊和“单兵作战”发展到现在的大规模印制和团伙作案,从传统的设备以及人工印刷,到现在激光排照、电子分色制版和彩色复印、胶版印刷等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假币的制作工艺越来越精湛,有些假币可以用“以假乱真”来形容,让一般人难以识别,央行通报“TJ55”“AZ88”“WL15”“YX86”假币,这些假币都有高的仿真度。此外,假币犯罪分子在原材料贩售、成品贩运、支付交易,很多是通过网络交易完成,较以往的交易方式更加分散和隐蔽。

3.犯罪的集团化、专业化

假币犯罪从假币的制造、出售、运输整个流程,都经过了犯罪嫌疑人精心缜密的计划,且整个流程的分工都相当明确。在一些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相当狡猾,日常安排都通过电话等非正面接触方式来进行,在背后控制着整个犯罪团伙,团伙的结构呈“金字塔”型,越往上则隐蔽性越高,不露面不暴露真实身份,从而给抓捕工作带来困难。假币犯罪的涉案人员,往往都有血缘、地缘纽带,出现“家族企业”的特点。

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主要涉案人员一般都具有制假印刷的专业技能,就算主要涉案人员不懂这些技术,也会以高薪为诱饵聘请专业人员,购买专业设备来进行犯罪活动。而激光排照、电子分色制版和彩色复印、胶版印刷等高新技术的出现,为犯罪团伙制造假币提供了便利,加快了假币犯罪的专业化进程。

4.东南亚地区假人民币犯罪猖獗,并出现境内外假币犯罪的“合作”、假币“回流”趋势

随着人民币地位的日益提升,特别是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别提款权,人民币跻身世界五大支付货币,国外一些犯罪集团把人民币做为犯罪目标,我们必须要提高警惕。实际上,在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地下黑市已经把制造、销售人民币假币作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并且出现了国内、国外分工合作的态势,一些境内加工窝点把假币半成品运往境外进行再加工,然后再运回国内出售。

二、假币犯罪侦破难点

1.获取线索难。伪造假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几乎都在犯罪嫌疑人之间秘密进行,犯罪事实很难被发现,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极强。司法机关很难通过常规侦查手段发现线索,有时通过科技手段也难以直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2.取证难。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在选择交易地点时,具有隨机性、流动性;在选择交易手段时,具有狡诈性、诡秘性。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出售、购买假币,都有相对固定的上、下家。尽管经常交易但一般都是单线联系,相互之间缺乏深入了解,姓名多是代号或虚假身份,电话、银行账号随时更换,即使司法机关摧毁其中一个环节,也很难获取有价值的上、下家信息。另一方面此类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惯犯、累犯,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较强,作案手段极为狡猾,导致侦破此类案件调查取证难度非常大。同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大多数负隅顽抗,百般抵赖,即使人赃俱获,也拒不供认,讯问难度很大。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司法机关后,装聋装病,拒不交代,给案件查证工作设置了许多障碍。

3.打击处理难。假币案件的突破口一般是使用假币,而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总面额四千余以上(其它假币犯罪的立案标准分别是:伪造货币罪是总面额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是四千元以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四千元以上,变造货币罪是二千元以上),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携带少于上述金额的假币,违法犯罪活动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因其涉案金低于犯罪认定标准,司法机关刑事打击处理困难,往往做无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定罪标准,影响甚至限制了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处理。假币犯罪案件侦破中,需要对假币进行司法鉴定,而在一些伪造货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没来得及印制假币就被司法机关查获,此时既没有成品、也没有半成品,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对于此种行为,有的是按照未遂处理、有的是按照无罪处理,影响了对此种行为的打击效果。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伪造货币罪是“仿照真货币”和“冒充真币”的行为,“冒充真币”也是主观目的特征,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查证,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给案件查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此外,办理假币犯罪案件必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对有价值的重要线索,一般情况下要进行精心经营,选择更好的时机和突破口,适时收网,确保取得更好的打击效果。怎样选择突破口,什么样的时机算得上是“恰到好处”,对办案人员来说是相当困难的。

三、假币犯罪防范对策

针对假币犯罪的趋势及处理难点,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全社会形成合力,从根本上防范了假币犯罪的发生。

1.提高专业素质,强化队伍建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打击犯罪必须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打击假币犯罪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支通晓假币犯罪活动的专业队伍。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培养一批专业技能过硬的反假币业务骨干,可假币犯罪案件进行精确的分析、准确的判断。只有队伍素质过硬才能使犯罪无所遁形。2.加强警银协作,强化联防。为打击假币犯罪,司法机关可以构建辖区反假币工作网络,积极与本地区人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建立反假币协作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通报假币情况。加强公安机关与金融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实行专人专管制度,实现公安、银行有效对接,落实各商业银行柜台一次性收缴200元以上假币报警通报制度,第一时间搜集、掌握、研判、处置假币犯罪线索,及时了解本地区假币使用重点区域,筛查涉嫌假币犯罪重点人员,强化打击假币犯罪长期经营意识,推动假币案件线索获取和查办工作。

此外,公安机关还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很少适用此法律规定,为了有效打击假币犯罪,突破案件处理难的僵局,公安机关加强对此法律规定的重视。

3.加强警种合作,高效办案。打击假币犯罪一定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打击假币类犯罪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各警种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但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应该做到分工不分家。假币类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虽归属于经侦部门,但离不开其他警种的大力配合。因此要加强与本地区治安、刑警、交警等警种及派出所的合作,其他警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日常的治安管理、巡逻以及侦破案件中,尤其是基层派出所,对于群众的报警要高度重视,注意发现各类假币犯罪活动,力争抓获现行犯罪。针对目前假币犯罪跨区域作案的特点,各地公安机关要打破地区之间的界限,避免费时、费力的“单打独斗”,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形成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联手打击假币犯罪。一方面可以使经侦有限的力量通过联动作用,发挥较大的效用,另一方面,针对假币类犯罪案件的分散性,通过各警种的协作,架网布控,就能做到“敌动我知”,迅速出击,及时破案,使假币类犯罪难成气候。

4.做好反假币的宣传工作。犯罪防范工作中宣传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反假币宣传可以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到假币的危害性,认识到制、贩假币是一种违法行为,帮助群众掌握主要识别技能,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加強反假币宣传活动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设点宣传等形式进行假币防范宣传,尤其是对假币的识别、假币使用手法等进行预警宣传,有效提升广大群众假币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根据涉及假币警情较多的集贸市场、沿街商铺等重点区域和老年人、女性、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通过实物辨假、假币识别技巧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宣传预警,进一步提高辨识能力,同时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在受到假币不法侵害后要主动报警,为警方提供假币犯罪活动线索,提高群众识别假币的能力和意识。在宣传过程中,公安机关要联合银行等金融部门,利用广播、电视及举办讲座、接受咨询、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方式等各种形式,宣传识别假币的方法以及假币流通的社会危害性等知识,提高群众的反假币意识,广泛发动群众加入到反假币活动中来,形成全民参与反假币的氛围,特别对调包、找零等欺骗百姓的作案手法印制案例宣传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辩假识假的能力,逐步缩小假币的流通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地位的不断提升,假币犯罪也变得日益猖獗。我们要加强对假币犯罪趋势、新型作案手段的研究,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作者简介

李盛楠,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4级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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