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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界限问题

2016-05-30饶全标

西江文艺 2016年10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依法治国

饶全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人民可流通财产的不断增加,人们通常的做法是将手头富余资金拿去投资理财,或者是借于他人。但是,近年来,我国各区域不断爆出非法集资类案件,典型的就有浙江省的吴英案、江苏省的顾春芳案、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曾成杰案。这类案件通常都是涉案群众比较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对国家区域的经济秩序稳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大多数案件都是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开始、以追究直接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为终了。

【关键词】:罪刑法定;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依法治国

一、概念

非法集资在国外最初被称为是庞氏骗局,是一种古老而又常见的投资诈骗行为,是金字塔骗局的变种模式。1920 年,美国金融学家查尔斯·庞兹承诺在三个月内让投资者的钱翻上一倍,事实上,他把后期投资者的钱支付给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在短短几个星期内捞到了数以千万计的美元,而后卷款潜逃,不知所踪。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還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无论是狭义的概念还是广义上的界定,总的来说,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因其资金来源、用途以及流向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

二、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类相关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由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笔者主要讨论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问题。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即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便达到其骗取资金的目的。

4.涉案金额普遍巨大,涉及范围广。从受害群体来看,非法集资的对象遍布社会各个阶层,但主要以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农民等弱势群体居多。

5.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让人防不胜防。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设立“皮包”的公司,租赁高级办公地点,利用广告造势来掩盖非法目的;有的则花言巧语、编造各种项目,或者以扩大生产为由,承诺高额利息,欺骗群众参与“投资”。

6.作案周期长,隐蔽性较强。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周期性,从开始集资直到案发,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案发前侦查机关难以收集线索,而在案发后办案部门也难以及时、全面地掌握到第一手证据,给侦察案件带来一定的挑战。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明确指出,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借贷,应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了。

三、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

民间借贷分为吸纳款项和出借款项,出借和吸纳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首先非法集资犯罪涉及到的犯罪对象大都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犯罪手段都是利益诱惑、途径是公开宣传、并且未经许可。然而,对于向类似单位同事、亲朋好友等特定对象吸纳款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除了未经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外,一般不属刑法管辖的范围。

因此,吸纳他人款项行为的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首先进行分析的是借款对象,未采用发行股票、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的形式,仅以亲朋好友、班级同学、单位同事等特定组织范围内的人员为借款对象的,无论有多少出借人参与,我们认定为正常的合法的民事借款行为,不是犯罪。对于以不特定社会公众为借款对象的,则应进一步分析借款行为是否属于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及公开性的特征,具备了上述三种特征,且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则构成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其次,界定正常的款项出借行为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方式有以下几点:

1.出借款项后得到的利率差是否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如果没超过,并且款项的来源合法,即属于正常的借款行为。

2.款项的来源是否是违法从银行套取的,如果不是从银行套取资金,则一般是合法的,如果是从银行套取资金,则要考虑利率是否高于银行同期,如果高于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未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则属违规使用银行贷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3.出借款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以营利未目的,并且借款利率超同期银行存款利率24%的高利贷行为,则可以构成犯罪;如果是基于亲友、同事等关系而出借资金,尽管利率较高,也只能按一般民事借贷关系来处理。

4.重点是要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除此之外,在以吴英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我们也发现,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仅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标准,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在。

四、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实行高压政策,强调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管制,来维护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维护原有的金融体制,形成了金融抑制的局面,但是,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是存在弊端的,尤其是近年来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出。因此,与其抑制其发展,不如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促进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P2P网络借贷软件产品也是层出不穷,但是关于这方面的监管也没有出现专门对应的法规,要想我国金融秩序更加稳定,对这方面的监管和将之与非法集资类犯罪划分,也是迫在眉睫的。

参考文献:

[1]米切尔·朱科夫:《庞兹的骗局》,张志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

[2]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3]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4]李希慧:《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5]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研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 3期。

[6]发敏黄学昌:《民间借贷刑法规制价值理念的重构》[J],载《犯罪研究》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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