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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哲学角度浅谈哈耶克自由观

2016-05-30杨淑华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自由

杨淑华

[摘要]“自由”是一个政治哲学领域中最基础的概念,正因为这个概念在政治哲学领域中极其重要,自古及今许多哲学家对之有过不同的定义。F·A·哈耶克是西方现代最具影响力的理论家之一,他不仅在经济领域倡导与发展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还在政治哲学与法学层面捍卫着自苏格兰启蒙运动以来一直所提倡的那种自由观。哈耶克所承袭与发扬的就是类似之思想遗产,他将自己理解的自由定义为是一种“消极自由”,并重新梳理了自由主义长期以来的各种关于自由的学说理论,为这一政治哲学流派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关键词]自由;消极自由;个人主义;自发秩序

学术界往往习惯于把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作为一个界限,在此之前的自由主义,一般被称为是“古典自由主义”。其学说的核心是强调“个人主义自由”。古典自由主义对于任何形式的公共权力采取一种审慎的怀疑态度,认为公共权力是可能产生对于个人基本自由权之侵犯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此之后的自由主义哲学一般被称为“现代自由主义”,亦即强调公共权力是一种维系社会公益的必要力量,从公意民主程序而产生的权力不应加以限制,应使其发挥功能。哈耶克所继承与发扬的应该是一种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这是由约翰·洛克、孟德斯鸠、大卫·休谟、亚当·斯密、托克维尔、阿克顿爵士等思想家们一脉相承的重要学说。

有关自由的论述与研究是哈耶克思想体系中的最为重要的核心价值之一。他曾经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引用法国哲学家、思想家托克维尔的话,“我相信,在任何时代我都一定会珍爱自由,但是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我却准备崇拜自由。”在哈耶克的政治哲学理论体系中,自由具有支配性地位。

我们了解哈耶克的自由思想,需要注意,他所讲的自由主要体现于两个层面:在个人价值层面,他认为,“自由不只是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件”;在社会发展层面,他指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乃是受公众普遍信奉的某些道德原则支配的……实际上,使先进文明的发展成为可能的惟一一项道德原则,便是个人自由。”

一、哈耶克定义的自由含义

自由是什么?这是政治哲学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深入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和概念。但是自从这个概念被提出来开始,尤其是到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现代政治哲学开始发展成熟的各个阶段中,出于各种目的,“自由”这个概念被一些政治家、学者有意无意地混用、滥用,以至于其概念逐渐变得非常模糊,在同一个术语下竟然出现了多种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含义。于是,我们时常看到举着“自由”的大旗,却在事实上大肆扼杀自由的吊诡现象。因此,哈耶克认为,必须重新澄清自由的概念,才能够使不同的观点在同一个平面上真正地相互交锋,而不是自说自话。

基于这种自由概念的定义前提下,哈耶克否定了其他三种对于自由的定义,即:A、政治自由;B、“内在的”或“形而上学”的自由;C、等同于能力的自由。

二、哈耶克自由观的性质

哈耶克强调,自由的性质与和平、安全相类似,从其本质上而言,应该是一种否定性的概念。自由是对于强制的一种否定,它意味着个人的选择及行为可以在最大限度的可行性范围内不受任何力量的阻碍,这要求每一个社会中的个体要保有一个安全的私人领域空间,以确保能够最求个人不同的目的。为了说明这种否定性的自由观,哈耶克从自由与政治哲学领域的多种基础性概念的对比中做了广泛的阐述。

第一,自由是一种必然的善。通过对于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关系对比,哈耶克提到了自由是目的,而民主是手段。自由和民主这一组概念并不具备必然的相关性。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是关于民主要加以选择的政府权力之目的和范围的若干学说中的一种学说,而民主作为一个方法对政府的目的未做任何说明。”虽然,民主政治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诸多政府形式中,相较而言是一种能够保障自由的制度。

第二,哈耶克提到了自由与平等(事实平等)概念的不相容性。哈耶克认为,在个人主义语境下的“自由”必然与事实平等相互矛盾。平等只能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只有法律和行为的一般准则的平等才能导向自由;我们只有在确保这种平等时,才不至于伤害自由。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造成不平等”。

第三,自由同时与责任密切相关,是所有立法过程的最高原则。个人主义哲学认为,一个人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当然包括自由的生活),在资源与文化的特定背景下,他本人要为该种选择负起责任。个人自由的范畴,就是个人应负之责任的范围。当然,哈耶克也认同“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不仅仅局限在个人的特定选择,也根据每个个体在私人领域的保障下自主选择,经过长期经验所形成的“一般原则”。这种一般原则就是基于自由前提下立法应遵循的最高原则。

第四,自由同时与责任密切相关,是所有立法过程的最高原则。个人主义哲学认为,一个人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在资源与文化的特定背景下,他本人要为该种选择负起责任,哈耶克也认同“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不仅仅局限在个人的特定选择,也根据每个个体在私人领域的保障下自主选择,经过长期经验所形成的“一般原则”。这种一般原则就是基于自由前提下立法应遵循的最高原则。

三、哈耶克自由理论的意义

毋庸置疑,方今世界的自由事业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回望上个世纪,自由精神的发展道路充满了曲折与艰难,在凯恩斯主义、福利主义与集体主义兴盛的20世纪,对于自由事业的继承充满了障碍与挫折。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感叹,从古至今,自由真正的朋友是如此之少。为什么自由理想总是容易被遗忘、背弃,自由常常被侵犯甚至践踏?

哈耶克正是通过对自由理想的全面性阐述论证了自由的内涵和价值。如他自己所说:只有通过重新阐释和奉行自由主义思想大师们曾经倡导的那些基本原则,我们的时代许多迫切的社会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哈耶克的这种批判在更多层面上源于对俄国和德国的担心,亦是对于是当时整个欧洲都被一种国家干预和中央计划所笼罩的气氛感到不安。

一方面唤醒了当时所有流派中有着良知、正义和爱好和平与自由的知识分子,使他们成为反对极权、专制和奴役的中流;另一方面为保障个人自由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正是通过他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全面性的修订与重建,才使得这个在当时已经逐渐被人们忽视的重要的哲学流派重新为人们所关注,也使得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下的自由观念再次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以赛亚·柏林.《自由论》[M].译林出版社,南京,2011.

[2]F·A·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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