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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如何在一定意义上给饶漱石平反

2016-05-30

党史天地 2016年10期
关键词:反党潘汉年党籍

潘汉年、扬帆“反革命”冤案,在1982、1983年先后得到彻底平反。这样一来,饶漱石的“反革命”案无疑也得推翻。1986年《毛泽东著作选读》出版,其中的两条饶漱石注释,都没有提到“高饶反党联盟”这六个字,并且否定了其内奸行为,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起到了平反的作用。

从保留党籍到开除党籍

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后召开的饶漱石问题座谈会,将饶漱石的问题定性为“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的野心家”。但最后的处理,还有待中央决定。

为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1955年3月4日,中央书记处会议通过了邓小平关于党代表会议的各项意见。其中饶漱石是否出席大会,要请毛泽东决定。3月13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和通过了经多次修改的《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报告中提到“保留饶漱石党籍”的问题,有人不同意,刘少奇就此作了解释,认为这样处理比较有利。3月19日,中共七届五中全会第一次会议,在讨论《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时,毛泽东说:“这个文件也搞了一年,几经反复才写成现在这个样子,即是指出他们的联盟是一个阴谋集团,不是什么堂堂正正地拿出自己的主张来争取领导,而是烧阴火、煽阴风,见不得太阳,这样来说它是比较恰当些,也是合乎实际的。”最终,会议同意不开除饶漱石的党籍,只撤销中央委员。

3月初,饶漱石在家听候处理。有一天,他家里的“红机子”電话响了,这本是中央机关电话局试打各户“红机子”,饶漱石不知情,以为他的问题可能会很快解决,将恢复或分配工作,因而情绪激动,向其妻和秘书陈麒章发牢骚说,中央还是相信他的,他没有反党……陈麒章当时负有“每周写个‘饶漱石情况简报送交中央办公厅”的任务,于是陈随即将饶的这一情况详细向中央报告。

在当时的政治气候下,饶妻也写了内容相似的报告交给杨尚昆。全国党代表会议期间,二人的书面汇报被作为会议资料散发给与会代表。刚听过毛泽东讲“阶级斗争形势严峻”的代表们,立即把饶漱石“闹翻案”同“以特反特”的问题联系起来,认定饶漱石的活动已超过内部矛盾范围,属于敌我矛盾,于是对饶漱石的处理陡然“升级”。

全国党代表会议最后通过的《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决定开除饶漱石的党籍。

“饶潘扬反革命集团”

时任上海市公安局长扬帆,1954年9月以“重用、包庇和掩护一批反革命分子”的罪名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送往北京隔离审查。潘汉年(时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三书记、上海市副市长),是上海市公安、政法系统的实际领导人,扬帆的顶头上司。1955年4月,他向中央交代1943年被李士群挟持秘密会见汪精卫一事,随即以“内奸”罪名于4月3日被捕入狱。饶漱石因直接领导潘汉年、扬帆在反特方面的工作,故而受到牵连,也随即被捕入狱。

1957年,整个侦讯工作结束,公安部把饶、潘、扬三个专案组的侦讯报告合写成一个给中央的结案报告,断言:“实际上是一个反革命集团”。但此案长期搁置,没有移交检察司法机关。饶漱石在功德林监狱度过了5年的铁窗生涯后,1960年3月15日,饶漱石和潘汉年被转移到了新建成的秦城监狱。

196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潘汉年案。最高法院以“内奸、反革命罪”终审判决潘汉年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与潘汉年同案的扬帆,1965年8月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65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饶漱石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确认:“被告人饶漱石犯有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他在上海工作期间,利用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和华东局第一书记的职务,采取两面手法,不仅重用了内奸分子扬帆,把中统潜伏特务分子胡均鹤安插在上海市公安局内,而且在扬帆等人大量使用特务反革命分子的问题被揭发后,中央、华东公安部一再向他提出要彻底处理时,他仍然不予置理,使这一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猖狂地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达5年之久,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判处饶漱石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随后裁定假释,移交公安部门管制、改造。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5月22日,饶漱石、潘汉年、扬帆从他们所在的劳改农场重新被逮捕,后被送进秦城监狱。

未作平反的“平反”

1975年3月2日,饶漱石患中毒性肺炎在复兴医院病逝。当时正是“四人帮”猖狂之时,饶漱石火化时用的什么名字、骨灰如何处置,都不得而知。

潘汉年、扬帆“反革命”冤案,在1982、1983年先后得到彻底平反。

中共中央于1982年8月23日发出的《关于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通知》,对潘汉年的一生作了高度评价。通知全面否定了1963年强加给潘汉年的“内奸”等三条罪名。“撤销党内对潘汉年同志的原审查结论,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党籍,追认潘汉年同志的历史功绩,公开为他恢复名誉。”1982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布潘汉年无罪,撤销1963年的原判。

1980年4月,扬帆冤案得到初步平反,宣告扬帆无罪释放。1983年8月又作出新的结论,平反决定指出:过去认定扬帆同志是内奸、反革命分子,包庇重用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使用敌特电台给台湾敌人提供情报引起敌机轰炸上海等问题,均不是事实,应予否定。1955年后,对扬帆隔离、逮捕、判刑都是错误的。扬帆同志蒙冤20余年,应予平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潘汉年、扬帆先后平反以后,饶漱石的“反革命”案无疑也得推翻。但中央一直未有表态。1986年《毛泽东著作选读》出版,对其中一条饶漱石注释的写作经过,《中国新闻周刊》曾披露:

新增的167条注释中,最费思量的是对其中几个人物的注释。其中之一是饶漱石。入选的篇目中提到饶漱石的是《论十大关系》,共两处,分别涉及他的两大罪名。

第一处,涉及“高饶反党联盟”,正文是这样说的:“我们建国初期实行的那种大区制度,当时有必要,但是也有缺点,后来的高饶反党联盟,就多少利用了这个缺点。”

龚育之(時任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告诉曾宪新(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原注释组组长、中共文献研究会名誉理事),他去中央开会时,听到中央讨论高、饶的事,认为此二人确实有错,但很难说他们俩有联盟。“老龚专门给我们打招呼,说注释里不要提‘联盟”,因此,关于“高饶反党联盟”的第428条注释,在介绍高饶二人的原职务后写道:“1953年,他们阴谋分裂党,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对他们进行了揭发和批判。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总结了这一重大斗争,通过决议开除了他们的党籍。”从头到尾,都没有提“高饶反党联盟”这六个字。

另一处,则涉及饶漱石更大的罪名———让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的“饶潘扬反革命集团”。

正文中写道:“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胡风、潘汉年、饶漱石这样的人不杀,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对此,注释组派出三人,先后去公安部、中组部查阅卷宗和档案,核实确认:饶漱石的罪名确是因潘汉年和扬帆而得,而这二人都已于1982和1983年分别获得平反。既然“饶潘扬反革命集团”已不能成立,曾宪新一度想过,以“高饶事件”来解释饶的“反革命”罪。但龚育之否定了这一做法。“老龚说,不要扯高岗的事情,这样太啰唆,不直接。而且正文里分明是把潘汉年和饶漱石连起来提的,也说明饶潘扬的事情,跟高岗没关系。”曾宪新介绍。

最终,第436条注释如此写道:“饶漱石(1903- 1975年),江西临川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曾任新四军政治部主任和华东军区政治委员。上海解放后,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一书记和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在这期间,他直接领导潘汉年等在反特方面的工作。由于潘汉年被错定为‘内奸分子,饶漱石主持反特工作中的一些活动被错定为内奸活动,他因此而被认为犯有反革命罪并被判刑。”这条注释最后报给胡乔木,经他审定。

对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原主任逄先知明确表示,对饶漱石的这两条注释可以称为这部书注释工作的一个“突破”。把对饶漱石定罪的根据否定了,所谓“内奸活动”等也就不能成立了。“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起到了平反的作用”。

(摘自《同舟共进》2014年第10期,林蕴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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