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的“黑心钱”赚不得
2016-05-30王亮
王亮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非法处置危险化学物质,不仅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会面临刑罚,而且还可能要承担巨额的污染治理赔偿金。
日前,惠州市博罗县法院对一起由博罗县环境保护局提起诉讼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何某与薛某因违规倾倒、存放废机油,被判处污染环境罪获刑一年,且需承担近百万元的机油清理费。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判刑
2015年3月,广州人何某找到惠州市博罗县湖镇的薛某,双方约定租用薛某家庭农场中的3亩地,用来储存油料等杂物料,租金按每年15000元计算,油料卖出所得利润双方平分,并就此约定签订《租地合同》。
租用该土地之后,何某便与薛某在农场中挖了一个约一亩的坑塘。2015年4月起,在没有进行任何硬底化处理,也没有建任何处理设施情况下,何某便开始用油罐车从从化、清远共运来5车废弃机油倒在该坑塘中。由于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废弃机油产生的废水直接渗透到地下,废气直排外环境。
2015年5月7日,博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监测站技术人员、湖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该地方调查,发现何某、薛某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属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随即将案件移送博罗县公安局。同年5月28日,博罗县公安局根据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移送的材料,对何某、薛某发出拘留证,最终在薛某的家庭农场将薛某抓获。同年6月30日,广州铁路公安在增城一客运站门口将在逃的何某抓获。
今年2月1日,博罗县检察院向博罗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某、薛某犯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何某、薛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挖土坑用于储存废机油。同年4月开始,在没有进行任何硬底化处理的情况下,两人在该土坑倾倒、存储废机油约60吨。经检测认定,何某、薛某所倾倒、储存的废机油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物质废矿物油HW08,属于有毒物质。
今年3月29日,博罗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判决何某、薛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严重污染环境,受罚
在何某、薛某违规倾倒废机油事发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多家环保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及当地镇政府对该废机油进行处理,由此产生高额的鉴定费、应急处理费、购买除污材料、物品及人工费用等费用开支。经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上述费用合计为人民币984891元。
2016年4月26日,刑事判决生效后不久,博罗县环保局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何某、薛某承担该笔费用。
庭审中,薛某辩称自己只是出租地给何某堆放废料,具体放什么并不清楚,合同中约定利润分成也是何某担心其不同意租地才这么写的,其没有参与倾倒废机油,也没有分得利润,不同意承担清理费用。
最终,博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薛某违反法律规定,倾倒、储存废机油,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后,原告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和政府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废机油进行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两被告承担,遂判令何某、薛某连带赔偿废机油处理费用9848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