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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论纲

2016-05-30王皎焯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私募股权合伙

王皎焯

摘 要:有限合伙是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增加规定的,其弥补了普通合伙的不足,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美国有限合伙发展时间长,在出资、责任承担、组成人数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但是在借鉴美国的成功之处时,还应规定首付的出资比例及剩余出资交付期限,对非货币出资做出补充和完善,弥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中存在的缺陷。私募股权基金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会推动私募股权的发展进而能促进有限合伙的发展。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有限合伙必将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合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2-0195-02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由一名以上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

二、有限合伙的产生

合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企业的经营模式,商人可以选择信赖的商业伙伴一起合作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但在发展过程中,这种形式日渐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充足的资金和有甄别风险的专业知识常不共同属于一人或几人,中世纪欧洲的海上贸易的表现尤为明显。有限合伙源于“卡孟达契约”,一方合伙人将钱货和船只交给另一方冒经营风险的合伙人经营,担风险的合伙人可获利润为出资一方合伙人的三倍。海上贸易高利润高风险,商人垂涎但不具备专业知识,畏惧贸易中潜在的风险;专业的海运商人有防范风险的能力但资金匮乏,为弥补双方的缺陷,有限合伙这种形式就慢慢得到确认。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得以确立。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晚发展了几十年。

三、有限合伙的优点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相结合,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合伙形式保留了普通合伙中合伙人责任的特点,汲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精华,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有限合伙便有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结果。

(一)程序简单

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复杂的上下级的组织,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程序更简单灵活。合伙权益的转让更简单,根据合伙协议可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有限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因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依法继承该其资格,有限合伙不会轻易解散。《合伙企业法》严格限制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的以上行为。

(二)避免双重纳税

有限合伙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下承担责任,但它不属于法人也就不是纳税主体,作为合伙 人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双重纳税的同时也降低了运营成本。

(三)降低经营风险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作为普通合伙人一般比有限合伙人具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从而使有限合伙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便于合伙事务执行。从另一个角度看,有限合伙有人合性,组织的成立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上,有限合伙也降低了道德上的风险。

(四)吸引外来融资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一般情况会避免高风险的项目,也限制了外资的吸收。有限合伙修正了有限责任的缺陷,普通合伙人通常以自己专业知识来甄别风险,对合伙组织负无限责任,减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拓宽了融资渠道。

四、法学角度下的发展策略

有限合伙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时,法律无法跟上实践的步伐。而美国在对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方面有许多多元化的创新,值得借鉴。美国的有限合伙既有和我国相似的规定,也有相对宽松的规定。其中比较特别的是“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概念,其原理相当于“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的融合,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在承担责任方面也有了许多限制和免责待遇。在有限合伙的规定上,对比美国和我国提出以下几点:

(一)中美有限合伙的主要差异

1.出资形式方面,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美国的《修订统一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务、票据或者劳务,比我国宽松。

2.组成人数方面,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设立;而美国只要求有2人以上,没有规定合伙人数量的上限。

3.责任的承担方面,美国比我国有更明确的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债权人信赖规则”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对于有理由相信的情况,在具体应用上易产生争议。美国《统一合伙法》规定,对有限合伙人债务责任的保护要受以下情况制约:一是存档了有限合伙证书;二是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未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出现;三是有限合伙人未参与合伙经营的控制。

4.合伙人的行为限制方面,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自我交易和竞业禁止只限于普通合伙人,不限于有限合伙人。在这一点我国做出明确规定,防止有限合伙人权益受损,美国没有明确规定,此处有所欠缺。

(二)相关立法建议

除完善以上几方面的不足,借鉴美国的成功之处还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规定首付的出资比例及剩余出资交付期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事务负责,主要负出资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主要负责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是否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直接关系到合伙资产的多少。普通合伙人没履行出资义务,若对外发生债务关系,债权人无法直接得到欠款,仍需向普通合伙人追偿,有限合伙的目的无法实现。

2.对非货币出资做出补充和完善。有限合伙的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应由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企业法》中应补充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显著缩水的差额补交义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合伙协议约定价额时,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要补足差额,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弥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转换存在的缺陷。两种身份的权利义务不同,所以二者的相互转换的条件要有所区别。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减少,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发展私募股权资金推动有限合伙的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据清科集团发布的《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显示,2007年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陆的投资呈持续增长态势。募集资金除了有总量的增加,且外资基金比例下降,本土基金发展加速。引入的有限合伙方式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07年,共有12支本土新私募股权基金成立,2006年仅有6支本土私募股权基金成立,一年中翻了1倍;2007年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共募集37.3亿美元,比2006年的15.17亿美元增长了145.9%[1]。这充分证明了有限合伙促进了私募股权的发展,二者的融合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1.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美国通过有限合伙与私募股权的结合,成就了雅虎、微软等商业神话。据中国证券报消息《合伙企业法》生效后,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我国第一家以有限合伙方式组织的创业投资企业,也是国内首家真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该企业在之后的发展过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源头是独立的个体,整合时需要跨地区,若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协调,会蒙上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阴影。如,天津与河北都有私募股权基金,想开展合作,这笔资金会花落谁家? 在利益的驱使下,不会出现相互谦让的和谐场景,激烈的竞争才是正常反应,个体松散无组织,最终合作成为泡影。所以,我们学习美国的相关做法,从开始就立足全国,将私募股权基金统一整合,协调发展。

2.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度。信用乃商家立业之本,但商家追求高额利润,摒弃信用,最终被淘汰。美国私募股权发展的秘诀就是信用程度高,基金管理人在经营实践中积攒了许多经验,有良好信誉,吸引了一批有基金和投资愿望的投资者,很快可以达成双方共赢。拥有健全的信用体系和托管人制度,美国的私募股权产生道德风险的几率很低。中国要充分考虑信用制度的完善程度,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时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在美国,在固定的时间私募股权基金要连续向投资者公开其经济实力,增强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透明度。人们可获取大量的关于企业的价格、竞争能力和融资能力等信息。中国的市场和企业相比美国这方面有所欠缺,需要逐步完善[2]。只有在政府、公民、经营者的有意识努力下,信用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度才能完善起来。

五、结语

我国有限合伙发展的时间短,不太成熟,但有限合伙内在的优点不容置疑。现如今发展有限合伙面临许多障碍,需要政府、公民、经营者的重视和努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虽然不是有限合伙,但实践告诉我们,有限合伙是非常适合发私募股权的形式,在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前提下,必然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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