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伪基站”发广告构成犯罪
2016-05-30
林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只是受人雇佣发送广告短信,竟然构成犯罪,被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刑。
林某受高某雇佣,租用一辆轿车安装笔记本电脑和发射器材,向周围的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轿车由高某委托的另外一人驾驶。当天下午,林某正为自己找到一份轻松的工作而兴高采烈时,却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查,林某向17496个手机用户发送广告信息17496条,导致上述用户的手机信息中断近1小时。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从轻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雇主高某更是罪责难逃,司法机关对其另案处理。不仅林某不理解,许多人也不理解,为什么林某只是受雇运用发射器群发广告短信,竟然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作出了具体解释,规定如下: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林某违反《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规定,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推销短信,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其定罪量刑完全正确。
(北京 王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