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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难题与破解之道

2016-05-30卞霈灵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13期
关键词:技术创新

卞霈灵

摘要:电商C2C商业模式快速发展,对其是否征税和如何征管引起了税收学界的争议。文章对C2C商业模式征税具有必然性,然而从可行性角度来看,亟需破解传统征管机制中的难题,并从立法和技术创新维度构建适宜的征管机制。

关键词:C2C商业模式;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立法;技术创新

一、C2C商业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电商和一般形式的商务的根本不同点就是交易方式的不同,在经济行为与效果上没有太大差异。电商自从网络迅速普及以来发展迅猛,原因是在成本节省上较传统商务有优势,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商在工作地点、聘请工作人员以及创业资金上的要求低。同样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则要依法纳税。电商税收的监管问题相较与其他税收问题本就比较复杂。相较于B2B和B2C模式已相对的有法可依的现状,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显得更为严重。在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然而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因为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偷税第一案的主角。一直到现在,围绕电商征税的问题一直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而随着很多大型C2C网站,例如淘宝网的发展,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对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进行监督是必然合理的,纳税政策的实行也是急需的。

二、国内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滞后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商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而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又不适用与电商的发展与要求。目前90%的电商不提供发票,而我国现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这就造成了电商交易中的双方交易人都存在可能偷逃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会给这些人提供偷逃税的方便。

(二)电子商务的纳税对象、地点和义务人无界定

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下,纳税对象、地点以及义务人很好确定。但是在电商中却无法确定。这是因为在电商的交易是基于网络的基础上,交易双方甚至可以不透露任何隐私信息就能完成交易,这样一来纳税义务人就无法确定。并且在网络上买卖的商品很难按照传统交易划分为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这三类,这样以来纳税对象无法确定。而交易地点是在网上,服务器甚至可以设在国外,纳税地点完全无法界定。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优惠政策尚待明确

目前,在一般传统的交易中存在的纳税行为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下有很多优惠政策,例如对教育、医学和农村等实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对于电商的税收征管是否需要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并没有说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商的迅速崛起,开网店给很多刚毕业的学生、家庭主妇以及实业的青年们提供了创业的机会,而我们国家目前也鼓励积极创业,所以我认为对于电商征税应该需要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C2C模式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监管失灵

目前,B2B、B2C一般线下设有纳税登记实体机构,但对于C2C模式下的电商,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个人网店要进行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商家都愿意进行登记,其一是因为税务登记并未使其资金安全获得保障;其二是税务监管缺失的情况下,电商避税得以实现。

(二)无纸化交易难以稽查

在C2C电商活动中,双方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并且不需要透露任何隐私,只需要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支付宝作为中介的方式完成支付即可。这样一来整个交易过程中完全不需要生成任何书面凭证,而且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地篡改甚至删除,这令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税务稽查的工作。再者,在C2C电商中,卖家习惯性的不开发票而且我国消费者大多数不习惯索取发票,从而进一步破坏税务机关通过发票管理进行的税务稽查工作。

(三)虚拟产品税种未界定

这类主要针对电子交易中的虚拟产品,像以电子数据方式进行下载和存储的电子书籍以及影像资料,这类商品容易被复制然后再提供到网上进行多次下载或者贩卖,这些行为属于销售还是特许权的转让?无从定论。另外,有些虚拟产品完全区别于传统商务实体产品,这类虚拟产品完全是数字形态的无形产品,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各单行条例等,并没有明确界定虚拟数字产品属于哪类那种税种,应该如何征税,这些都为税务机关带来很多问题。

四、C2C模式下税收征管难题的解决方案

(一)规范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建立起和电商网站进行合作的税务登记制度,强制规定C2C电商卖家应必须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且如实提供店主真实身份、网店交易账目以及结算账户等相关资料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交易活动;而电商网站在认证C2C电商卖家时,还必须强制要求其提供有效真实的税务登记资料,并和税务机关合作做到不偷逃税。

(二)开发电子发票监管C2C电商

目前,在华北、华东等地区,已有部分电商企业在试行电子发票。针对于C2C电商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研发一款适合电商交易的征税软件,每达成一项交易时,卖家就必须登录该征税软件完成关于此笔交易的一些信息,之后再自动生成记载有该笔交易涉及的信息和对应的税务登记号的电子发票。再者,针对于个人网店自主纳税申报的积极性较弱,税务机关可以和C2C电商平台实现税款划转的合作,电商平台依法和按约对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并定期解缴给税务机关。

(三)明确C2C电子商务适用税种

电商究其交易本质与传统经济并无区别,因此,没有必要设置新税种。相关税务机关可对相关电子交易进行清晰界定,明确电商中的实体产品、虚拟产品以及远程服务等各种税种、税率、纳税环节以及纳税时间等问题,确保其法律形式得到规范和约束。

五、完善C2C商业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

(一)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应该鼓励这种电子商务的自主创业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电商的发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并且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大。在C2C的商业模式下对于交易地点、时间以及方式无限制,这使得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为明确征税权,首先要确定相关交易的详细信息,同时再通过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来明确C2C电商模式这一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相关税种,再根据相关税种的具体法律规定来决定征税权的归属。同时为保证电商税务征收管理的稳妥运行,还需要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建设以及培训他们的对于网上交易的稽查能力。尽管C2C电商模式征税面临很大的困难,但借助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相关先进征税手段的引入,这些问题是可以慢慢解决的。

(二)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

对于传统交易方式的征税有许多的优惠政策,对于电商下的交易也应该需要一定的优惠政策。因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一定是人们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那么电商一定会越来与重要。所以相关的优惠政策既起到了鼓励网络创业的作用也同时保证了税收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征管

我国目前对于电商方面的税收征管存在漏洞主要是因为没有相关技术来进行征税。我们应该同其他发达国家多交流并且加强税收协作,同时也着手改善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交流,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征税手段、技术和方法的升级也是在所难免的。可以从其他发达国家借鉴相关经验也可以聘请高薪技术人员自行开发相关软件。

参考文献:

[1]罗矫群.电子商务模式下虚拟产品收入税收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

[3]马洪娟,刘慧娟,支援.对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的纳税建立研究[J].商业经济,2013(12).

[2]秦成德,苏静,吕西萍.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3]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网络经济,2012(03).

[4]王凤飞.电商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对策探讨[J].网络经济,2012(03).

[5]朱文亚.基于C2C 电子商务创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6]张茂邦.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D].复旦大学,2010.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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