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干预主体体系论
2016-05-30傅智文
摘 要:经济法是国家设立特定机构以对各种经济实体影响市场效率的行为进行干预而建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国家为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稳定和繁荣市场经济的整体公共利益,以市场行为或市场行为矫正为行为模式的公共机构,统称为公利体,区别于行政主体。公利体干预市场的目的是建立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法上的干预主体包括确立市场体制的立法者、维持健康市场体系的竞争管理者、维护市场稳定的宏观调控者、促进经济发展的技术引导者和建设公共品的公共投资者。
关键词:干预主体;公利体;市场机制;市场失灵;经济促进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8-0193-03
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富足、社会稳定、国家繁荣富强,因此,国家对经济不可能放任不管。从历史文献中可以看到,自古以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从未间断,只是干预的目标、范围、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近代以来,尽管各种经济学流派或者其他社会科学学者会提出限制甚至取消国家干预的主张,但是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家间竞争压力的存在决定了国家不可能放任国家经济自由发展,尤其是放任经济衰退和萧条。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制度创建为主,逐渐走向成熟时期制度内的经常经济调节和结构调整引导为主。
一、经济法上公利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就是国家实行建立稳定、可持续发展和高效市场的战略。国家进入市场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有效竞争并稳定增长的市场秩序,并非为了获取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让大部分市场主体从国家的行为中获益,以刺激他们继续留在市场中,增强对市场的信心。在此要区分消费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违法的,而消费性活动并不是干预市场的行为,而是本部门作为一个民事进行的民事活动。经济法规范所期望的干预行为,必须是以经济法为依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
在市场划分纷繁的当代社会,国家针对不同的市场失灵机制和失灵领域建立了很多公利体,以弥补市场之不足。这些公利体其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提炼。公利体以市场行为或市场行为矫正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稳定和繁荣市场经济的公共利益职责。根据上述公利体的界定,公利体享有的干预权范围主要有:
1.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是指针对市场周期或者总体物价水平波动而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干预的权力。宏观调控权主要针对物价水平波动和总供求失衡,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货币供给控制、基础物资储备与出售、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税收政策等,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行使物价管制。
2.国家投资、扶助权,这项权力是指针对市场产业周期或者区域资源禀赋的差异、发展不协调,而由国家给予一定的产业或者地区优惠和扶助政策,对于重大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直接投资,以平衡总体经济、尽力消除发展不平衡,避免出现经济发展的瓶颈。
3.市场规制权,就是国家为了优化市场秩序,对一定的市场主体进行管制、管理的权力,对于应采取竞争模式的市场采取或强制其竞争,并保证有序竞争环境;对于应采垄断模式的市场采取管制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涉及交易相对方,或信息披露受众广泛的市场行为,国家有权强制其公布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定的管制、管理行为。
二、公利体的特征
作为干预市场的公利体,有其一般特征:
1.公益性。建立公利体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整体利益,而不能是为了特定的私利。
2.独立性。公利体对市场的干预行为仅服从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其行为由本机构按照其专业知识根据市场变化和市场情况相机抉择,其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包括设立其的上位机构的不当干预。
3.市场化。公利体作为维护市场制度的主体,其行为模式一般以市场为导向,在可以用市场行为调节市场的时候就必须采用市场行为,其行为模式选择的标准就是对市场运行机制的破坏最小化。同时,辅之市场行为矫正模式和在特定时刻的紧急行政化手段。这样的授权可以给予公利体及时处置危机的权限,避免特定的危机蔓延和扩大化。
4.法定性。公利体同样是公共机构,一般属于公法上的公法人,因此,公利体与行政主体一样,应当依据法律设定的目的根据法律授权,以法律许可的行为模式对市场进行干预,而不能以市场利益的名义随意作为。确保公利体的行为依法依程序进行,是公法的基本要求。
5.专业性。干预市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市场的把握必须十分到位,否则,不仅不能促进公共利益,反而会破坏市场秩序。
经济法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机制,为普通市场主体进行正当的市场活动创造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同时通过公共政策引导,提升市场活力和市场发展的平衡性,增强本国经济的竞争力。
三、公利体的种类
1.确立市场机制的公利体——最高立法者。进行市场干预的前提就是存在市场经济,否则就无所谓市场干预。实行市场经济抑或计划经济则是具有宪政意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选择。因此,只有国家主权机关的宪法制定者才有权力决定,最高立法者首先是市场机制的建立者。本来市场机制是自发的,即使在封建社会甚至更早期的奴隶社会,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市场经济。但是,从计划经济作为一种国家统制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推行之后,市场经济在这些国家就被彻底取代了,因此需要修宪才能确立。我国于1993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第十五条修第一款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维持市场机制的公利体——市场行为矫正机构。市场机制是自发产生的,但是自发的市场机制容易受到市场主体的破坏。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对市场自由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因此各主要工业国都开始控制垄断及垄断行为。在发达的商品市场,尤其是高科技产品市场中,大众消费者掌握的很多商品的信息相对于制造者和销售者,也同样存在着巨大的不对称,尤其是消费安全方面。因此,国家有必要要求制造商在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提供充分信息,使得消费者能够正常使用,知悉注意事项。另外,融资者与投资者等等交易双方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性,导致了诸多经济问题。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立法给具有信息优势一方加强了披露义务,以更好地促进市场的运行、完善和发展。所以,维护市场机制的实体主要有:反垄断机构、公平交易局以及各类监管机构,如产品质量、金融等监管机构。
3.维护市场稳定的公利体——宏观调控机构。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内在不稳定性和其他外部因素导致的市场周期性波动。这种波动是一种经济现象,被称之为经济周期或者商业周期,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关于引起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原因的理论,但是都无法给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引起经济周期的原则一般被认为是多方面的,可能在这次波动中某一种冲击是主因,在下一次波动中别的事件是主因。外因论主要有:农业收成变动、新的发明、新的资源的发现、总需求变动、供给冲击(成本变动)、预期变化、货币供给变动、天气、政治周期、战争和战备等。主要的内因论是“乘数—加速数原理”:产出的快速增长刺激了投资,大规模的投资反过来又刺激产出增长更多,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潜在经济能力被利用殆尽。“大部分理论都强调外生扰动和内在机制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从而产生周期运动。”宏观调控权是指针对市场周期或者总体物价水平波动而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干预的权力。宏观调控权主要针对物价水平波动和总供求失衡,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货币供给控制、基础物资储备与出售、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税收政策等,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行使物价管制、数量配给等。
市场自它产生以来就有周期性,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只是资本主义阶段表现明显。中国历代都有皇粮储备,在粮食歉收的时候减轻税负,开官仓放粮,平抑粮价。跟现代的宏观调控手段实质是一样的。当然,下面讨论的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市场的手段——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并不是任意进行的,主要分为财税调节和入市干预。入市干预必须选取特定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1)基础商品,关系国计民生;(2)市场足够大,对宏观经济能够产生足够的影响;(3)可储备。符合以上条件的主要有:粮食、石油等能源、币券等战略资源等。稳定的市场可以给市场主体带来稳定的预期,经济不至于大起大落,物价水平、就业水平、经济增长等等都没有大幅波动。大起大落的市场容易产生动荡,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主要的宏观调控机构有调控货币供应的中央银行、粮棉肉等基本生活物品储备机构、油等工业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将来可能还有核能物质储备等。
4.建立平衡发展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机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是干预市场的又一重要的公利体。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私人无法供给公共物品,也不会到市场基础较差的区域投资,这时就需要国家投资干预,满足市场对公共品的需求,如基础设施建设,如国防军工、铁路、公路、水电气供应等。一个持续发展的市场,必须做到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满足经济发展。这些基础设施都是国家投资的重点。也是市场建设、发展的前提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支持地方建设、指导投资的方向,也是各国比较常用的拉动内需的方法。还有一类是社会保障类的事业,即为了促进社会平等而由国家提供的,全体国民都能消费、享受的事业,包括基本的卫生保健、基础教育、传染病免疫等等。另外,国家还要协调区域发展,主要有:国有投资的倾斜,如重化工、军事工业布局;人力资源政策倾斜;税收减免,转移支付、扩大向该地区的政府采购等。
5.扶植市场快速发展的公利体——科技促进机构。在西方熊彼得等发展经济学家提出了科技推动的发展增长理论;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足以看出,现代经济增长对科技发展的依赖。而现代科技进步依赖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同时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资本主义经过三百年的发展,企业积累了雄厚的资本和技术储备,能够独立承担大量的应用型技术开发项目,但是仍然可以看到,前沿基础性的科学研究仍然由国家牵头或者直接投资、或者资助开展。在发展中国家,除了企业储备技术较弱,开发能力和科研投入也不足。因此,国家往往把促进科技进步作为国策,由科技发展促进机构组织、帮助、引导科研机构或者相关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市场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的项目进行投资,国家应当出面组织协调科技企业的项目转化,给予财政支持。
四、结语
经济法的宗旨设定为建立稳定、健康、持续、快速的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市场干预主体也就是公利体就针对市场失灵的领域设立干预机构。这些机构包括市场机制的建立者和维护者,也有市场行为的监管者,还包括市场发展的平衡者和促进者。这些公利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者台前幕后的工作,虽然公利体干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在当前的激励的经济体间激励竞争的国际环境下,市场干预并非可有可无的,只是需要从法律、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2] 傅智文,王淇.经济法基本原则论释[J].河北法学,2004,(Z):68-71.
[3] 张继恒.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再证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6):116-125.
[4] 孟庆瑜.反思与前瞻:中国经济法主体研究三十年[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1):77-81.
[5] 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J].当代法学,2004,(1):68-75.
[6] 单飞跃,王秀卫.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研究[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7] 张永忠,梅树林.经济法的主体塑造:框架、工具与策略[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09-116.
[8] 蒋悟真.传承与超越: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以若干经济法律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7,(4):80-88.
[9] 卢泽芳,王安洁.论经济法的主体——对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回顾和反思[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2-76.
[10]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17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