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林业产业化模式及启示
2016-05-30冯国英
冯国英
摘 要:林业产业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通过总结林业产业化理论,提出林业产业化和林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归纳国内外林业产业化典型的五种合作组织模式及特点,分析以德国、美国、法国等为代表的林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及对我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产业化;产业化组织模式;产业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31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6-0029-02
一、林业产业化的含义
产业化是指一个产业内的各项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构成一个有机的完整的产业体系。不是各项活动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稳定高效、结构合理、良性循环的有机完整系统。林业产业化是指以社会需求及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中心,以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产业为基础,正确确定主导及支柱产业,分类、分区生产,协同经营,实行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最终形成多条长的上连基地、下连市场的结构合理、有机构成的产业链组成的产业体系。
二、林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及特点
纵观世界森林自然资源各国基本都经历了开发、利用、改造的过程,林业由开始的薪材林木利用,一直延伸到如今的多功能利用。从林业所有制结构来看,荷兰国有林占31%,私有林占41%;美国私有林占59%,公有林占27%;瑞典私有林占50%,公司林占26%;德国私有林占66%,国有林占35%;加拿人公有林占91%,私有林仅占9%。可见,私有林占大部分国家相当大比例,对私有林的科学合理管理对林业产业化发展意义重大。林业合作组织是世界上林业发达国家私有林经营的主要集中力量,总结出了国内外五种主要林业合作组织模式。
(一)国家、区域、地方三级协会网络体系模式
以芬兰为主要代表的这种模式,其具体实施措施是以国家层面的农业生产者和森林所有者联盟就私有林法律问题和有关政策与相关政府进行协调;以区域层面的森林所有者联盟主要指导基层森林经营协会的运作,负责指导本区域私有林的管理及发展;地方层面的森林经营协会主要负责为成员提供与森林有关的各种服务,包括:木材经营销售;森林抚育和造林等生产经营活动;信息服务和技术的供给;种苗造林等生产资料的购买。
这种林业合作组织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有法可依,法律健全,定位明确。芬兰在1886年就颁布了第一部《森林法》,经过多次修订,对私有林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森林法》的颁布规范了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管理,保证了私有林主的合法权益。
(二)林场主协会模式
以瑞典为主要代表的林场主协会模式,瑞典私有林占多数,发展至今的林场主协会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管理组织结构:农场主联盟,区域级的林主协会,基层的林主协会。农场主联盟是国家级的林主协会联盟。国家级和区域级的林主协会为基层林主协会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另外也协调有关私有林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参与国际间合作。基层的林主协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下属有一批林业企业,为私有林主提供育苗、造林、森林管理、木材采伐加工、销售等服务。
林竹协会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林场主协会模式的实施极大地解决了私有林权分散所导致的森林经营管理问题,为林农提供了技术信息服务,保证信息在各级之间畅通传输,而且具有一定的专业化水平。
(三)林主中心模式
以法国为代表的林主中心模式,这种形式的显著特点是保持产权归私人所有,国家通过一定优惠政策归并林权,极大地减少了林主数量。林主中心模式的实施使林主中心担任替代了政府对私有林的经营管理工作,性质为半官方的协作组织,国家林主中心下设若干个地方林主中心,地方林主中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管控的基金,主要向国家林业局负责。地方林主中心的任务是制定最佳森林经营方案和地区森林管理战略,参与私有林管理相关文件的制定和批准,严格管理私有林的采伐。
(四)林主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模式
这种合作组织模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林主协会主要是代表林主争取法律和政策上的利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则主要通过森林经营、林产品销售与流通领域的合作来提高私有林的经营管理效益。私有林主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私有林管理的主要力量,使私有林在经营中应对市场和抵抗灾害能力加强。
(五)森林组合式模式
这种合作组织形式主要是以日本为代表,森林组合组织从上到下划分为四级: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都到府县森林组合联合会、森林组合、组合员联合会。上一级为下一级负责提供相应的设施利用和服务,下一级为上一级出资参与其运营。森林组合提供了包括营林、造林、治山工程、林产品销售、物资的采购供应、信贷等方面业务,森林组合的运营机关由总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森林组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同时也具有经济合作组织的属性。这种模式的服务全面便利,组织程度高,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效益。
三、林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林业产业化发展与林业产业化經营紧密相关,林业产业化经营为林业产业化提供了可靠基础,要实现林业产业化发展就必须对林业进行产业化经营。林业经营模式主要有三个模式。
(一)森林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一体化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也被称为德国林业经营模式,经营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可持续的经营途径获得木材和其他的林产品,维持森林自然特征及保持良好的生态外部环境,遵循近自然经营和森林永续利用理论。德国于1975年开始正式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一体化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誉为林业标准的经营模式。但其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集约化程度高、森林资源分布均匀、国家采取经济扶持、经济实力雄厚等条件,如今国内外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国家很少。
(二)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追求森林的多种效益,其中生产林目的是生产木材产品,非生产林主要是为满足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的需求,要求某一种类型的森林主导发挥森林的一种效益,经济效益优先,遵循森林多功能理论和林业分工理论。前苏联、中国、法国、新西兰等国都属于这种模式。
(三)森林多效益综合利用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经营目标是保护濒危珍稀物种,向社会不断提供可持续的林产品和服务,综合发挥森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遵循新林业及森林永续利用理论。印度、瑞典、日本等国都属此模式。印度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采取了一种“生态林业”战略经营管理;瑞典林业经营的传统思想是保证森林永续生产,于1975年开始实行森林多效益的经营理念,即在发挥森林社会、生态效益的前提下,最大獲取森林的经济效益;日本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国有林旨在提高森林生产力,以便充分发挥森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经营方针,到20世纪80年代后调整为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管理的模式。
四、世界林业产业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森林经营法律法规,确保林业产权明晰
在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等,对于森林经营主体行为、管理单位、经营环节等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许多漏洞,如对于森林经营环节中的采伐、更新等应采取的方式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我国林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不断修改森林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经营的基本准则,明确森林经营的主客体及经营权的取得和限制等事项。此外,积极组织制定林木产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将产权交易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尽快出台符合林木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国家对林业的资金扶持
做到政府对林业扶持资金的充足到位,逐步做到公益林以政府投入为主,商品林以社会投入为主的投资机制,确保林业建设的投资到位。
首先,增大公益林建设投资。国有林的宜林地、荒山荒地、低质疏林、火烧迹地因缺乏资金,严重限制了公益林的建设速度,国家应加大这方面的扶持力度,有效建设国有林区范围内的公益林。另外,不断加大林业事业费投资。将林业投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将森林资源管护、森林抚育、林病虫害及火灾的防范、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经费列为财政经常性预算项目中。
(三)建立民间合作组织,构建林农专业合作组织
山区农民长期生活在信息交通都相对闭塞的农村,他们缺少获取市场相关信息的渠道和途径,在还没有正确清楚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情况下与长期从事林木经营销售的商贩们进行交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建立民间的合作组织能为林农户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咨询,还可进行林业经营的技术指导,使林农的收入保持增加。
(四)政府适度放权,做好“守夜人”角色
无论是日本森林组合还是瑞典的林主协会,在本国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对其职能和地位予以明确说明,使林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合作组织在对外事务和内部协调中,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可以遵循参考,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政府并不介入合作组织的日常管理事务,不对林业合作组织的内部政策进行干涉。政府对林业合作组织是扶持而不是领导,是帮助指导而不是代管,确保让政府成为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充当“守夜人”角色。
我国在全国开展林业合作组织时,可由政府带头,因地制宜,帮助各地建立有助本地发展的合作组织,大胆放手让其最大发展,政府只扶持而不介入,从而逐步降低合作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程度。合作组织应在经济市场中不断摸索,借鉴他人成功经验,逐渐由弱小走向强大,才是林业合作组织健康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