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嗅源保存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2016-05-30夏鸿鹏岳宇涵姜鑫方伟
夏鸿鹏 岳宇涵 姜鑫 方伟
从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对嗅源的保存有着重要的意义,“保护证据的特定价值,防止证据的遗失或被人替换;保护证据的证明价值,防止证据的变质和损坏;保护证据的法律价值,防止证据失去法律效力”[1]。此外,在警犬气味鉴别愈来愈多的被应用于刑事鉴定的司法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试想一下,如果诉讼参与人的某方针对警犬气味鉴别的结果有异义而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嗅源没有保存,那如何能重新鉴定呢?如果真的那样,将还会有辩护律师提出诸如杜案辩护律师提出的那般:现场勘查根本没有“刹车踏板”、“油门踏板”附有足迹泥土的记载(记录)或事实,何来嗅源?何来正确的鉴定结果?尽管嗅源保存如此重要,但现实中关于嗅源的保存也是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个别带犬民警缺少嗅源保存意识
实际上,之所以要对嗅源进行保存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案件侦破的特点决定的,并非案件发生后马上就可以侦破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很多时候发现、固定、提取嗅源后要等待一定时机才可以用的,在公安部沈阳片区2002年警犬使用研讨会上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警犬训导员黄云海于讲述了一个因嗅源保存而成功破获的案例[2]:梅河口市一卖海鲜的女老板坐摩托车去进货,被歹徒砍断双手,抢走几万元进货款,警犬在车水马龙的大街小巷追出1000米,为侦察指明方向后,折返原地,我在坚硬的路面上提取了一枚带花纹和一枚不带花纹的足迹,封存保管12天后,排查出的犯罪嫌疑人接受鉴别时,我又打破常规,直接用那两枚足迹作所求物,结果没有花纹的足迹被犬果断认定,省时而准确的破获此案。这是一个嗅源保存应用于案件侦查的一个成功案例,但如前述,个别带犬民警认为发现提取嗅源的目的就是使用,丝毫没有保存嗅源的意识,在犯罪现场发现嗅源后没有固定便直接提取,然后使用,并未进行保存。
二、保存嗅源程序出错
带犬民警在案件现场应遵循“发现、固定、提取、保存”的思路寻找并使用嗅源,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笔者在前文论述的那样——省略固定步骤,直接提取,即使这份嗅源最终发挥了作用,但從根本上来说,这份嗅源却有可能因不具备证据能力而最终否定警犬使用效果。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的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两人浑身是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因为洛杉矶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知识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分的理由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就是犯下两项以及谋杀的人,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
三、丢失嗅源
丢失证据的事例在现实中屡见不鲜。有一起强奸案,在现场提取到一根犯罪嫌疑人的阴毛,起诉时找不到这根阴毛,被勘查现场的技术人员弄丢了。法院开庭时,要求出示证据,技术人员找了一根狗毛当阴毛在法庭出示。法官要求对阴毛做鉴定,结果一化验,不是人毛是兽毛,致使公诉人在法庭上很被动,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3]2000年,黑龙江省清理了15起16人严重超期8年以上的案件,全部都是命案,其中有5起是因为作案工具丢失,诉讼不出去,最后只能重罪轻判,或直接放人。[4]专业技术人员尚且如此,更何警犬技术人员!
尽管目前尚无丢失嗅源的报道,但从警犬使用的角度而言,前述丢失的证据均可成为嗅源。
四、只为警犬使用而保存嗅源,忽视嗅源的其他证据作用
气味的存在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这就是嗅源。事实上,任何痕迹物证都可以成为气味的载体。也就是说,任何嗅源本身都有可能并非单纯意义的嗅源,而是一份证据,证实犯罪的证据。以现场发现提取的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套为例,手套里遗留的犯罪分子的皮屑将是案件后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有利证据,如果带犬民警没有保存的意识,其结果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追踪到了,但却有无法认定的可能。
五、保存方法不当,致使气味受到污染
在保存嗅源时,个别带犬民警不注意,尤其是喜好化妆的女带犬民警,如果不小心极易将嗅源污染。再有就是带犬民警进行嗅源保存时不戴一次性手套,或者边抽烟边进行嗅源的保存。这些不当的方法都会致使嗅源受到污染。
六、保存方法不当,致使气味流失
实践中保存嗅源的方法有很多,但并不是每种保存效果都一样,不同的保存方法气味的保存时间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带犬民警应当明确。在对气味的保存过程中,有学者通过研究证明“以医用脱脂棉作为人体气味的保存介质效果比较好,-20℃下密闭、遮光和冷冻是人体气味样品比较好的保存条件。采用该方法保存人体气味,至少在180天内人体气味保持了质的稳定性。”[5]
参考文献:
[1]罗亚平.《关于完善物证保全制度的思考》.《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49~50.
[2]周肖鹏.《警犬使用效益提高的支撑点——公安部沈阳片区警犬使用研讨会专访》.《警犬》,2002年第5期,11.
[3]周水清著.《审讯策略与取证技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2005年9月第5次印刷,235.
[4]阎子忠著.《刑侦指挥探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33.
[5]王淳浩,王彦吉等.《人体气味保存方法的研究》.《分析仪器》,2008年第2期,40.
作者简介:
夏鸿鹏(1978.12~),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训练大队副中队长,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岳宇涵,(1979.2.15~),男,汉族,四川乐山人,四川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大队科员,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姜鑫(1982.1~),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训练大队。
方伟(1981.3~),男,汉族,辽宁辽中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警犬使用。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公安院校隐性课程开发与警察意识培养之研究》(项目编号:JG15DB428)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