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十恶不赦”规定及其对现行法律的影响
2016-05-30田振
摘 要:“十恶不赦”是从古代的“十恶”演变而来的,历经整个封建社会,都是历代的重点罪名。“十恶”是封建社会礼法结合的产物,迎合了统治者的治世思想,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利器,也是不容触碰的红线。对古代的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理念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法律制度中也有所体现,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十恶;法治观念;法律制度
一、“十恶”的历史渊源
“十恶”是中国封建时代规定的十类重罪的总称。“十恶”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据《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后来总称刑政为八刑。从秦朝开始出现了“大不敬”、“谋反”、“不孝”、“不道”等罪名。而后来的《北齐律》正式将这些重大罪名列为“重罪十条”。凡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而《开皇律》基本沿用了“重罪十条”的内容,正式定名为“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唐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比较完善的时期,对“十恶”制度也有了新的调整。《唐律·名例律》对“十恶”的规定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内乱。
二、“十恶”对我国传统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是礼与法有机结合的体系,内容涵盖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外交、祭祀、社会、朝觐等各个方面。礼其实就是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它是古代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其地位所确认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多数是国家制定的,其核心内容由律令及例组成,其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皇权的绝对统治。法的主要内容其实都是礼的体现。古代统治者实行的是德主刑辅的统治思想,将礼的主要内容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强制力。当人们不去遵守礼,对统治秩序构成挑战时,法的作用就出现了,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稳固所依赖的礼制。凡是礼所不能容忍的,基本都是法所禁止的,凡是法所禁止的,基本也是礼所不能包容的。礼和法都是维护阶级统治的手段,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和规范,即所谓的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
“十恶”恰恰迎合了封建统治者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统治以及伦理纲常的需要,是礼法的高度结合的体现,对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唐律》为例,第一,“十恶”的出现,将一些特定的罪名列入其中,强调罪行的严重性,如将“谋反”、“谋大逆”等危害皇权和国家统治的犯罪视为对封建社会秩序危害最大的犯罪,以此强调皇权的至高无上和绝对权威和不可挑战性;第二,把“十恶”作为封建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执法者在法典条文中如何对有关的重罪进行量刑和刑罚,将重罪轻罪区分开来,以此强调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轻重分明的刑罚特点;第三,“十恶”的制定是对上层社会犯罪可以减轻或豁免的限制,统治者以此向天下昭示,任何人都不允许触碰封建统治的红线;第四,“十恶”将古代社会的礼制赋予了绝对的权威,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触犯封建家长制,破坏封建伦理纲常的犯罪要以严厉的罪名加以规定和强调,极大维护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以及“仁、义、礼、智、信”的五常的地位和权威。
三、“十恶”在我国现代法制中的体现
“十恶”在古代法中都是指特定的罪名,但在现代社会的观念中已经不再是实指,而是泛指罪恶极其深重的罪行。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刑事罪名和民事罪名是合二为一的,其对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都还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十恶”对我国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法领域。在有关死刑的规定中,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在有关缓刑的规定中,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在有关减刑规定方面,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在假释制度中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有关死刑、缓刑、减刑、假释等方面的规定看出,我国刑法对缓刑、减刑、假释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施以严厉的刑罚,使其罪责刑相适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受传统法治观念例如“十恶不赦”的影响。
在我国刑法的具体罪名中也能体现出“十恶”的影响。以《唐律·名例律》为例,“十恶”中规定的谋反、谋大逆、谋叛都是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统治的犯罪,将其列为“十恶”之首。而我国刑法也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认定为最为严重的犯罪,并将其列为各类罪名之首。而不孝、不睦、不义等破坏家庭伦理关系的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有体现,如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
在党和国家积极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中,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违法必严的前提下,借鉴和吸收我国优秀的传统法治理念,是非常有意义的。这也有利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最终完成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李玉福.中国法制史[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2]聂鑫.中国法制史讲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史凤仪.中国法制历史中礼与法的关系[J].中国法学,1988(6).
作者简介:
田振,(1987~),男,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