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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分析

2016-05-30田凤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意义

摘 要:长久以来,食品安全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和谐发展。为整治食品商业圈,我国于2009年制定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法律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其实效性。因此,司法机关须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重视及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发挥其的价值,进而使其成为切实为人民服务的良法。文章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效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意义;法律实效

自古以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论述不胜枚举。其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三鹿奶粉”事件以来,我国加大了对食品的重视力度,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及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实践证明,遵守、执行、适用是《食品安全法》法律发挥效用的必要条件;客观秩序、民众满意度是评判其好坏的标准。就《食品安全法》而言,其法律实效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强制力、社会三部分内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给人民生活、社会发展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进行了全面分析。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笔者从“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机构、“食品召回制度”、“‘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三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做了深入探析。

一、明确政府监管权责归属

《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前,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失效主要包括责任体系、预防机制、监管力度等内容。毋庸置疑,《食品安全法》与民生,在规划、制定过程中,“监管体制”在民意征集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根据民意结果显示,很多人反对监管分权,换句话说,多个部门分管食品运营各个环节,其表示:部门职责划分不明,极易产生监管盲区;监管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且逃避责任;监管成本高,执行效率低。与此同时,大多数人建议设立唯一监管主體,对其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实现“权责统一”,进而达成全过程(产地、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监管的目标。

修法之后,食品安全法中增添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构,其主要功能是 “议事协调”[1]。这难免与卫生部职能有所交叉,不利于划分权责。由此可见,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是致力于部门建设、完善,而是依托法律对各部门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任定卫生部担任监管主体,严格遵守、执行法律,以得到民众的高度认可,进而最大程度发挥其效用。此外,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需与其他部门合作,“食品安全委员会”则可以发挥其“议事协调作用”。如此,便能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平稳、有序,从而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现象。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起步比较晚,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因此,西方国家优秀的监管经验值得学习、借鉴。例如:欧盟监管层历来坚持监管公开化、加大公众参与监管力度。以提高民众对食品法律的满意度。为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应切实遵循“质量和独立性原则”,也就是说,欧盟食品安全局与欧委会界限分明,并做到执法透明化。

二、细化食品召回制度

经研究发现,我国虽然出台了多部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皆忽视了对食品召回条款的制定,即便涉及到食品召回,大都过于笼统,毫无规范作作用。笔者以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为参考标准,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细内容进行了总结。

1.健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我国在食品召回法律方面较为匮乏,主要表现为食品召回等级划分、食品召回类别、食品召回程序、召回食品的处理方式等[2]。因此,我国应根据风险对食品召回等级进行合理划分。此外,还应丰富食品召回的类别,设置具体的食品召回程序、处理方案等,从而实现健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目标,以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2.确立权责统一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

极度欠缺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现状,导致我国至今没有设立专门的食品召回工作机构。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必要任命相关部门对食品召回进行监督、管理。当企业未及时、主动开展食品召回活动时,相关部门就可对其进行适宜的惩罚,以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从而将不达标的、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产品清除。笔者和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同,一致赞成卫生部门担任食品召回管理主体,如需其他部门配合,可向议事机构寻求帮助。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赔偿作了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其对他人财产、人生等造成损害,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生产过程中产品不达标、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还须向其赔偿十倍支价款。就这条法律来讲,其虽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其表达的意思不够明确:监管机构是否作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组成部分,精神损害是否进行赔偿、惩罚赔偿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内容、惩罚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什么[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条文存在着很多问题:权责不统一、法律规定不明晰等。近年来,极具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绝,难以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经济发展等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应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划、制定,进而促使食品法律体系得以健全。我国应通过采取明确政府监管权责归属,细化食品召回制度,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有效措施,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效,进而切实为人民谋福祉。希冀,在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下,我国能够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实效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4.

[2]朱文鑫.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14.

[3]陈利.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作者简介:

田凤华,辽宁大学2015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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