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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分析

2016-05-30余松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自由公正

余松华

摘 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是为了实现其公正、效率、自由、秩序这些基本价值目标。首先,刑事和解可以促进被害人、加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平衡。刑事和解有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公正;效率;自由;秩序

刑事和解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追求心理抚慰、心灵感化、恢复关系、弥补损失以及节约资源等多重目的在内的多元价值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与冲突,尽可能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真正全面地实现刑事和解公正、效率、自由、秩序这些基本价值目标。

一、我国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的引人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我国人权的保障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所提高

从被害人的角度讲,被害人通过与加害人的协商来控制刑事案件的进程,这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是不会发生的。传统的观点着重强调的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尽管最直接的灾难承受者是受害人,但在强大的国家面前,个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忽视”,我们看似为整个社会伸张了正义,但这种正义性却没有在受害人身上得到完美体现,而刑事和解正在打破这种格局。在刑事和解中,受害人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和充分考虑。

2.有利于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纠纷的及时解决本身就是一种正义性的体现。刑事和解可以使纠纷得到快速解决,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得到充分沟通。加害人也能通过这个过程深刻理解到自己所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心理上会增加自己的内疚感和负罪感,这是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的必要前提。

3.有利于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讲,通过刑事和解,可以使一些特定案件可以得到快速解决。这是符合诉讼经济学理论的。因为任何诉讼在现实中的体现都是人力、物力、财力的结合。诉讼成本问题是我们始终都不能避开的话题,甚至,在特殊情况下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4.有利于恢复社会关系的平衡,实现社会的和谐

和谐不仅是国家追诉机关代表国家和加害人的一种和谐,也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的一种和谐。刑事和解能充分考虑受害人的需求。在实现受害人和加害人利益一致的情形下,刑事和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

1.分流部分诉讼案件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的司法意识也得到了提升,人们使用法律进行维权的同时,也加大了现有司法机制的负担。司法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承载的法律案件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加有效的对法律案件进行处理,直接影响司法的公平正义,有些案子的解决和处理,对于时间的要求很高,而如果司法机关行政效率较低,并且案件十分繁多,这无疑会对司法体系的功能造成不良影响。而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就可以对大量的刑事案进进行分流,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其速度和效率均要比正常的司法程序更具优势。

2.引导被告人顺利复归社会,预防刑法犯罪

从一些犯罪领域的研究可以知道,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于社会因素的不和谐,一些极端的社会因素,很容易刺激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而在社会预防领域,刑事和解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发挥空间,在很多司法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纠纷,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一些经济案件、民事纠纷等,通过刑事和解可以很快的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刑事和解也可以让被告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措施,并在其保证积极悔改的情况下,可以促进其尽快的复归社会,这对于那些无心之过而犯下刑事案件的被告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也是对他们心理因素的考量和照顾。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1.有利于被害人受伤情感、心理创伤的恢复

现存的司法程序,在解决刑事案件过程中,并不允许受害者绕开司法程序而单独报复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报复情感得不到有效满足,不能正常的发泄对被告的不满。而刑事和解制度,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比较合适的途径,被害者在和解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合理的道歉要求,并且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将其受害过程、体验、恐惧以及怨恨等不良情绪进行释放,其心理的创伤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犯罪嫌疑人也会得到直接、客观、真实的警示和教育,对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者造成的损失和痛苦有更深刻的体会,从而激发其内心深处的忏悔,并且付出实际行动,恳请被害人原谅,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抑社会矛盾。

2.帮助被害人得到经济利益补偿

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如果不使用刑事和解程序,则很多时候,把犯罪行为看作是对社会公益的损害,在这其中,被害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

从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对于个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往往是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一定的受害者自身利益。而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可以进行清楚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在被害人提出合理的要求下,和解过程中一般都会满足被害人的相关要求。对于被告来说,也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的转移,给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在经济利益补偿的基础上,受害者的不满情绪会得到极大的释放,这种经济利益的补偿,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经常使用。

3.有利于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被害人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自诉案件,具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等情节的刑事案件,以及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等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对此类案件,刑事和解制度能够通过当事人自愿的对话和协商,就刑事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然后由司法机关在和解没有违反基本司法公正的情况下予以確认,实质上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减轻处罚的方式真正解决了刑事犯罪带来的纠纷和矛盾,实现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毛兴平,杨丙宏.和解·恢复·和谐——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价值分析及本土化探索[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2]高岚,常媛,左莉娜.刑事和解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1).

[3]金莹.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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