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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

2016-05-30周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周阳

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是相对于结果证据的一种证据存在形式,其提供者一般是案件的侦查人员,旨在记录案件侦查过程中获取结果证据的过程。主要表现形式有笔录证据、情况说明材料、视听资料等。对于过程证据的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审查模式的选择决定了过程证据的提取、收集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结果证据;过程证据;审查模式

一、过程证据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取得结果证据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1]主要表现形式有:笔录证据(诸如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情况说明材料(主要是办案人员对自己办案经过的一种说明);录音录像材料(主要是对某些特殊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所同步制作的审讯视频);侦查人员的证言(并非每一刑事案件均会涉及,一般是被告人或法院对侦查人员的取证过程产生质疑时方才传召侦查人员给出证言)。

过程证据主要有以下特征。其一,过程证据的提供者是办案人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办案人员是在履行侦查职责的过程中提供的过程证据,而不是作为诸如案件证人等角色提供的证人证言等结果证据。其二,过程证据的产生时间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侦查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过程证据其实是结果证据的取得过程中由办案人员制作的。侦查行为一定滞后于犯罪行为,故而过程证据一定产生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其三,过程证据的表现形式仅限于笔录证据、视听资料、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关于案件侦查过程的证言几种形式。

可以说过程证据是记录结果证据的证据,比如一般在勘验笔录的记载中会详细记载时间、地点、勘验结果等。这其中所涉及到的勘验结果就对案件的定案具有实质性意义。

二、过程证据的审查模式

在过程证据的审查过程中,一般有两种模式:纯粹的形式审查模式和实质审查模式。前者是指对于诸如勘验笔录等过程证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仅仅出示、宣读,并不传讯制作过程证据的侦查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庭。这主要是基于过程证据的产生是经由国家公权力认可的办案人员之手,法院对其提供的证据的信任程度更高。即使被告人对过程证据存疑,一般也仅仅要求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材料作为补充证据。对于过程证据的审查局限在形式审查上。这种审查模式简单易行,节省司法资源,但不易于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产生制约,容易导致侦查人员为了取得期望结果而提供不可靠的材料,甚至伪造材料。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就有侦查人员擅自代替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形发生。

另一种审查模式是实质审查模式。法院将过程证据置于审判过程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最重要的是实质审查时,对于控辩双方产生争议的过程证据,法院会要求直接制作过程证据的侦查人员进入法庭讲述取得证据的过程,根据侦查人员证词形成内心确信。且此证词会对案件的最终定案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质审查模式尤其对于程序争议的事实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实质审查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相比于形式审查要高昂的多,更占据司法资源。

三、过程证据审查模式的选择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过程证据的审查在很多情况下一般仅仅停留在形式审查上,但是这种停留往往会带来很大弊端。其一,会丧失过程证据的存在意义。过程证据的存在就是对侦查过程的完整、真实记录,同时对结果证据的来源、真实起到证明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对程序正义的巨大支撑。可是如果停留在形式审查上,过程证据的记录就未必真实。其二,会降低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的基础是其采用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是如果过程证据本身存在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必然伴隨相应的问题。近年来一个个刑事错案无一不是因为过程证据存在问题,而法官轻信了过程证据。其三,会降低对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约束。过程证据的提供者和制作者均为侦查人员,如果停留在形式审查上,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就成为了一种随心所欲的侦查行为了,因为侦查行为的背后没有法院的约束,所以才会出现侦查人员假冒被告人签字的悲剧。

基于上述原因,过程证据的审查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审查上,就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而言应当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最为合理。[2]一方面,控辩审三方都没有异议的过程证据可以仅仅做形式审查。另一方面,对于控辩双方产生争议的过程证据,法院应当启动实质审查。比如对录音录像资料争议,法院应当将原始资料当庭播放,并由双方质证,法院审理,必要时可以传召制作过程证据的侦查人员上庭出具证言。

四、结语

过程证据本身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能直接对案件定案产生作用,但是对于定案量刑,尤其是证明程序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过程证据若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有良好的审查模式,现阶段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才能够有效使用过程证据,约束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J].法商研究,2015,01:81-91.

[2]陈瑞华.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J].中国检察官,2015,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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