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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向企业索赔41.6万元

2016-05-30丁媚英陈彦鸿

环境 2016年2期
关键词:天河区检察院环境污染

丁媚英 陈彦鸿

因倾倒重金属废水污染河涌,广州市天河区焦云电镀厂被起诉——2016年1月18日,一起由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对焦云环境污染案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41.6万元,并承担污染损害评估费用和全部诉讼费用。

焦云环境污染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广东首宗由本地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广东唯一入选履行诉前程序的典型案例。

非法排污超标6119倍,

电镀企业被起诉

2015年4月10日,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辖区内凤凰街柯木塱背坪窖屋地西街1巷6-1号处的焦云电镀厂涉嫌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倾倒于厕所,排入屋外雨水沟,并最终排入车陂涌。

经调查取证和对直排水口采样监测,现场采样废水中PH值和镍浓度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PH值为5.78,超出 PH6~9的排放限值,呈酸性;镍排放浓度为612mg/L,超出0.1mg/L排放限值的6119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

据了解,镍是一种重金属元素,镍的化合物有很强的毒性,一旦超标,就会危害人的健康,损害肝脏和心肺功能,导致严重皮炎。如在体内长期积累,会引发严重的病变。

根据现场调查记录,该电镀厂从事铁钉除锈电镀工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含重金属镍的工业废水超标3倍以上,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焦云电镀厂负责人于2015年6月26日被天河区凤凰派出所刑事拘留。

依据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预审大队、凤凰派出所关于焦云环境污染案的讯问笔录,焦云电镀厂于2014年11月开始组建,2015年3月6日起正式开始铁钉除锈电镀处理,2015年4月10日查封停产。由于焦云电镀厂废水非经处理直接外排水环境中,除负有刑事责任外,还涉嫌损害公共环境利益。

2016年1月12日,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对焦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1.6万元,并承担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和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认定,起诉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索赔41.6万元,依据是什么?

非法排污超标6119倍,才索赔41.6万元,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是否太小?在日前召开的焦云环境污染案件情况通报会上,不少与会记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单从索赔额度看,41.6万元可能确实不多,但打击意义重大,对辖区内的排污企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天河区环保局总工程师周春华回应道,“天河辖区内,像焦云电镀厂这样的家庭式作坊不止一家,还有其他,共同造成当地生态破坏。焦云环境污染案发后,天河区环保部门再没接到类似的非法排污投诉情况。”

作为焦云环境污染案的支持起诉单位,天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倪瑞兰介绍说:“我们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是基于已经追究的刑事责任,证据是比较充分的,但同时还要考虑被告的执行能力,是否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也即是能否支付法院判定的赔偿。对案件同时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合力,目的是希望能治标又治本。”

事实上,向污染企业索赔的金额并非按个人意愿而是应该根据专业部门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评估鉴定的。本案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单位是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环保部第一批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具备资质,其鉴定报告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才能成为提起诉讼的有效证据。

依据走访现场及走访结果,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焦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出了以下建议:由于焦云电镀厂用用水量记录凭据已丢失,加之该厂生产设施简陋,规范化程度和清洁生产水平低,从产品数量和生产设施规模上难以类比,延续采用房东提供的用水数据作为焦云电镀厂用水数据8吨~12吨。通过方法比选,选择虚拟治理成本对本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由于环境污染不可逆,且无论对受污染生态环境资源进行修复,还是通过人工干预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其费用均远远超过污染直接处理的费用,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3.0~4.5倍的倍数作为环境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制。由于以上两个参数为一区间范围,焦云电镀厂所排放废水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结果呈区间范围表达,其数额结果为185068.8元~416404.8元。

据此,省环保基金会提请了顶格索赔。

建立三方协调联动机制

促成广东环保组织首宗公益诉讼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然而,由于门槛较高,此前广东本地社会组织一直没有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

省环保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袁征分析认为,根据新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满足“依法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基本条件。目前广东满足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很少。

“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的评估鉴定专业性强、取证难、花费大,更是让很多环保社会组织对提起公益诉讼深感心有余而力不足。”袁征说。

焦云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能成为广东首宗由本地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得益于天河区检察院、区环保局和省环保基金会三方,在2015年5月协商签署的《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起诉和支持起诉的协调联动的诉讼模式。

“这一诉讼模式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1+1+1>3的效果。”倪瑞兰介绍说,2015年年底,天河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焦云电镀厂直接向雨水沟排放超标电镀废水,证据充分,涉事人员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意见》“天河区检察院应注重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环境公益案件线索,并及时向天河区环保局、省环保基金会移送有关案件线索”的要求,天河区检察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省环保基金会发出支持起诉的检察建议。

时隔两日后,省环保基金会进行回复,采纳了天河区检察院建议,决定对焦云环境污染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向天河区检察院和天河区环保局申请支持起诉。天河区检察院、区环保局分别作出决定支持起诉,并出具了支持起诉书。

“监察机关、政府部门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活动,极大地强化了公益诉讼的力度,为诉讼提供了法律和技术咨询和协助调查举证,切实解决了举证难与诉讼难的问题,对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证,使环境公益诉讼真正成为公众监督和维护环境公共权利的重要武器。”袁征说。

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诉讼的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有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还专门设立了诉前程序,即提起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收到督促或支持起诉意见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和作书面回复。

“我们在天河区建立的三方联动和支持起诉的模式,完全符合最高检的试点方案,可以在全省各地复制和推广。”袁征说。

“焦云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是广东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首宗诉讼案件,也是我们施行公益诉讼实务的一次实践。”袁征希望,“通过这次诉讼,我们要进一步加深理解和熟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更加忠实地履行环保公益组织的社会责任,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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