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2016-05-30郭传宇
摘 要: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对严格责任理论的规定不同。英美法系中肯定严格责任的存在,并对其适用有严格的规定,而在大陆法系中则是否定严格责任的适用。同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因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始终否定适用严格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问题的出现,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上,适用与否、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也就出现了分歧。本文从严格责任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和建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这一理论。
关键词:严格责任;适用范围;依据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问题出现,尤其是公害事件。出于公益保护的角度,严格责任在实践中或多或少的有所体现。而在我国刑法中是否定这一理论的,其依据在于它违背了主观罪过原则和刑法价值。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可作为罪过原则的补充来弥补实践中的不足。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如何界定严格责任的概念,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观点。在英美法系中,对于严格责任概念的分析,则是从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两个角度来阐述的。[1]
(一)实体法上的严格责任
实体法上的严格责任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绝对责任或者是无罪过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行为人一旦实行了该种犯罪行为,无论在主观上持何种心态,故意或过失,都会被认定犯罪,也就意味着控方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是一种相对概念而非绝对化,即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于其构成中某一特定要素缺乏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要素,缺乏主观过错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还要有犯意的要求。
(二)程序法上的严格责任
程序法上的严格责任,也就是从程序上的证明责任的分担上来对这一理论进行界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认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的某些特殊犯罪中,无论在主观上持何种心态,故意或过失,都会被认定犯罪,而此时控方也无需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使其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实体法上的绝对责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另一种观点是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来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原告来证明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犯意,而在有些特殊犯罪中,犯罪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犯意,原告只需证明犯罪人存在犯罪行为即可。
二、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在英美法系中,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犯罪。
第一,违反酒类专卖法规的犯罪。例如行为人把酒卖给未成年人,无论行為人是否认识到其为未成年人,均构成犯罪。
第二,违反渔业、狩猎法律法规的犯罪。例如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而捕捞或狩猎,则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这一行为,均构成犯罪。
第三,买卖赃物的犯罪、持有违禁品的犯罪等。
第四,危险驾驶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无论主观上是何种罪过,均构成犯罪。
在确定适用严格责任时,还需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犯罪结果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三、适用严格责任的依据分析
(一)理论依据
对于严格责任适用的理论依据,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严格责任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大多数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违背刑法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原因就在于他们把这种严格责任狭义上认定为绝对责任,即排除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是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紧密相联的,它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维护社会集体利益,因而它是符合刑法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另一方面,严格责任也是刑事政策化的内在要求。社会不断发展,在适用法律出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冲突时,刑法也就不得不运用刑事政策来解决遇到的问题。而在公害问题的场合中,严格责任的适用满足了实践的要求。
(二)现实依据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伴随着财富日益积累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科技越发达,公众利益受到的伤害就越大。当公害一类的犯罪不能及时解决时,就会放纵犯罪的继续发生,因此,适用严格责任,不仅打击和处理了犯罪,还避免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起到预防作用。
四、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和适用建议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严格责任及适用的理论,但在实践中存在着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持有型犯罪、强奸犯罪中的奸淫幼女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严格责任虽在刑法中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能够及时、有效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生命、财产利益。因此,笔者对于严格责任的适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2]
(一)明确严格责任的法律地位
我国刑法中确立的是三大基本原则,对于严格责任是欠缺法律规定的,立法和司法不同步,导致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和功能。而三大基本原则因其在刑法中的支配地位,无法在总则中规定严格责任。因此,可在分则中对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污染环境罪来规定适用,采用过错推定。
(二)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因其举证责任的单方性,而导致司法不公正的情形。因此,必须对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即从刑罚严厉程度、适用对象和预防犯罪的难易程度三个方面来考虑。在决定是否适用这一原则时,要综合考虑这三个要素,谨慎适用这一原则,以防司法公正受到破坏。
(三)落实辩护权和自由裁量权
在法庭辩护审理中,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避免因行为人的弱势地位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处理,对于适用严格责任的几类犯罪可借鉴民法上“优势证据”的原则,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还要保障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检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起诉,法官在审判中可综合分析罪名是否成立。
五、结语
严格责任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无明确规定,但它却满足了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合理地运用解决了新的问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正确引导和适用这一原则,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刘仁文.浅析严格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2000.
[2]袁益波.论刑法中严格责任的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8).
作者简介:
郭传宇(1989~),男,山东潍坊人,辽宁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