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假委托支付银行借款探析
2016-05-30张燕珺
张燕珺
企业通过虚假委托支付等形式挪用银行借款已经成为一种顽疾,需要认真研究和治理。委托支付是指借款企业按照有关的规定,要求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资金划转给与之有交易活动的另一方(通常是供货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的行为。尽管从2009年开始,中国银监会陆续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倒逼借款企业对贷款资金的管理逐步趋于规范,但是,效果并不显著,由于缺乏跟踪监督制度以及整个社会信用状况不好,企业的虚假委托支付屡见不鲜。
一、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企业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借款企业仅凭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就能够办理委托支付;在贷款资金按《购销合同》名义上的约定首次支付后,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对手或者关联企业的账户将部分甚至全额款项过渡回流到借款企业的账户。在这里,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借款企业提供了虚假《购销合同》满足了银行在形式审查上的要求;二是银行未对购销合同等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导致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2.化整为零逃避委托支付。企业将本来已经达到委托支付金额起点的信贷资金,拆分为多笔,每笔金额控制在委托支付起点金额之内,在短期内自主划至某一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银行审查,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
3.提供虚假垫款资料办理委托支付。企业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的第三方企业为其垫款的证明资料,银行往往难以对企业间的真实借贷关系进行审核,办理了委托支付,将资金划至虚构的垫款企业,导致信贷资金用途改变。提供虚假垫付款资料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在流动资金借款中采用编造虚假购销合同支付的情况较多,而垫付款证明则经常出现在项目借款中,借款的种类不同。
4.通过“长贷短用”委托支付。最常见的情况是借款企业将固定资产借款变成流动资金借款来规避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银行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控制较之流动资金贷款的控制更为严格,而银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委托支付起点条件的规定也相对明确。目前,银监会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委托支付起始金额,比目前各个银行可自行设置的流动资金贷款委托支付起始金额低得多,从而导致一些贷款银行将固定资产贷款作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申报,以规避银监会委托支付的相关规定,挪用信贷资金。
(二)虚假委托支付的危害
1.严重干扰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目前经济下行阶段,这种危害很容易被叠加放大。国家要求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但鉴于投资实体经济短期难以见效,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虚假委托支付转移到了理财等非实体经济。造成的结果是账面上实体经济信贷规模在上升,但现实中实体经营活动仍处于资金匮乏的状态。
2.部分企业利用虚假委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进行其他投资。这些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纳入银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视野,一旦投资失误或失败必然导致信贷资金风险。
3.部分企业逃避银行监督。利用虚假委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楼市、黑市等不正当投资领域,无形之中加大了贷款资金风险。
4.虚假委托支付。往往需要借用多个其他单位账户,并经过多家银行流转最终转回借款企业自己控制的账户,只要一个环节失控资金转不回来就会导致银行的贷款风险和损失。
二、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企业与银行的利益格局发生调整。委托支付打破了企业与银行之间原有收益与风险的平衡。一是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会对贷款银行的收益产生影响。以项目贷款为例,在自主支付下,企业自主决定借款资金用与不用、如何使用,在此情况下,贷款银行一般在项目建设的准备期内,都会利用项目资金投放的时间差,选择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但采用委托支付后,银行一次性支付贷款的可能性下降,企业短期操作的空间被压缩。企业为追求资金收益的最大化,主观上必然存在规避委托支付的冲动。二是项目审批效率与企业用款进度的平衡问题。一个项目的审批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目前很多项目在走完全部审批程序前,已开始用款了。三是如何处理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交易对手的纠纷问题。贷款银行受托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企业的交易对象,但如果出现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贷款银行将可能与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纠纷,其利益如何保障就可能成为问题。在现阶段,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出于“早投放、早受益”考虑,希望企业尽早提款,而在委托支付方式下,企业反倒不急于提款,因为贷款一旦被支付到虚构的商品或劳务供应方,对企业而言,既承担了利息却又不能实际使用资金,显失公平,资金也脱离了银行监督。鉴于以上情况,对较大金额的贸易类贷款,企业与银行双方会心照不宣地想法设法促使贷款资金在首次委托支付后回流借款银行账户,当然,回流资金也不排除被银行人员动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二)政策执行存在一定障碍。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委托支付政策的执行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主要有三个影响因素:一是市场的多变性因素。市场是多变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购销活动必须随之而变,这就有可能使企业与银行预先协定的贷款具体用途和交易对手产生脱节。二是银行贷款审批和规模配置到位的不确定性。企业购销合同的履行是有时间要求的,但商业银行贷款获得审批和规模配置到位的时间受诸多方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信贷政策的变化,信贷计划规模的调整等,不可能单一考虑客户的支付因素。鉴于信贷资金到位与企业资金需求客观上存在的时间差,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迫使客户临时安排调节其他资金用于履行购销合同的资金支付,而贷款资金到位后要完成实贷委托支付就难以操作了。三是银行全过程监管客户信贷资金使用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银行往往只能管住信贷资金的一次支付。面对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和众多的金融机构,贷款客户的销售回笼资金与原贷款资金难以一一对应分辨,因此贷款客户的二次及后续资金支付商业银行无法管控。这便产生了银行客户经理对内审及银监部门检查指出的贷款资金被挪用等违规行为并不认可,因为在他们看来,依据贷款新规,只有首次贷款资金支付到指定的交易对象账户,就算执行了委托支付规定。
(三)企业存在某些抵触情绪。从近年来贷款新规实施的情况看,企业对相关管理要求依然存在消极抵触情绪:一是企业依然存在掌控资金使用权的主观意愿和客观需要,根据轻重缓急自主使用和支付资金。特别是在贷款规模收紧的时期,企业取得贷款难度较大,自主支配资金愿望就更为强烈。二是部分企业集团集约化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模式,与银行要求的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相抵触。不少贷款资金首次委托支付后,便会通过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被挪用,而且资金流比较复杂,监管难度很大。三是部分强势企业(如一些垄断企业)在金融市场上有充分的主动选择权,如果银行硬性实行委托支付就会丢失优质客户和市场。目前,几乎对所有银行而言,都面临着贷款放不出和不敢放的纠结局面。一方面,拼命向一些国字号央企和知名上市公司放款,即使不能新增贷款,也要设法保住存量贷款;另一方面,对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银行则出于规模效益、管理难度考虑,介入意愿不够强烈。
(四)银行严格执行政策的意愿不强。严格执行委托支付的管理要求会对银行积极竞争优质客户、增加存款和经营收益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增加办理贷款频次和贷后监管工作的负荷,加大了信贷管理难度,容易使银行陷入疲于应付的境地。因此,银行尤其是基层银行普遍存在被动执行委托支付管理要求的问题。即使通过监测、检查发现客户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资金回流等问题,往往出于维系企业与银行关系以及后续合作等因素而不得不放弃监管。
三、治理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建议
(一)树立全局意识。作为委托支付的两个当事人,无论是借款企业还是贷款银行,双方只有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将落实委托支付等贷款新规上升到稳定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高度来认识,才有可能遏制企业或者银行直接实施或助推虚假委托支付的行为。
(二)加大贷前调查力度。银行应当准确测算贷款需求,避免因过度放款而给挪用贷款留下空间。从已查处的信贷资金被挪用案例看,凡是超企业需求发放的贷款,被挪用几乎是必然的。因此,要通过对借款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购销合同、库存和财务状况进行仔细核查,准确测算申请事项的资金实际缺口,严禁超需求放款。
(三)构建新型银企关系。虚假委托支付之所以难以根治,除了前述原因之外,与企业和银行双方长期位置不对等、互信感缺乏等有一定关系。为此,要建立平等、互信、互惠的新型企业与银行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银行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相对强势地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相对于国字号的大型央企和上市公司等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强势客户来说,银行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向强势企业扩大放款或者争取其所掌控的巨额行业性、系统性资金,银行不得不在利率、结算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总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与银行强弱互转,从长远看,不论是中小弱势企业面对强势银行,还是弱势银行面对强势优质客户,都应该平等相处,并不断增进在信贷投放、结算服务和资金监控等方面的互信互惠,并在落实委托支付等管理制度中相互理解支持。
(四)强化监管力度。一是建议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出台实施贷款新规的细则和操作规程(可结合贷款种类、用途等分别制定,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分别报备银监会、当地银监局,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二是建议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委托支付起始金额,且该金额应小于《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委托支付起始金额,以杜绝前述固定资产贷款变成流动资金贷款规避委托支付的问题。三是加大对虚假委托支付的惩处力度。对参与造假的银行,可采取警告,记人人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直至取消信贷主体资格。目前国内房地产库存超高的一些三、四线城市,几乎都是在国家调控时期以商贸、科技创新等名义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并挪用于房地产,以致造成今天难以收拾的局面。四是采取更加灵活的提款方式。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适当延长贷款提款期,并尽可能简化提款审批手续,使借款企业充分享受随用随提款的方便,以减少企业自主控制借款资金的主观愿望。五是加大对贷款资金的持续跟踪监控。在资金首次支付后,应通过经常查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水账等方式,加大对贷款资金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