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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

2016-05-30王呈琛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20期
关键词:协调发展区域经济法制

王呈琛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加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才能保证经济的稳定。区域经济法制在保证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我国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通过分析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可以为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77-02

一、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区域经济法制作协调,才能保证区域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提出了要统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可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涉及的方面很多,如基础设施、产业结构、人力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如果只是非制度化调整,则不能实现区域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需要建立区域经济之间的法制协调,实现区域经济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管理,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制保障,响应我国的政策,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概念

区域经济是对部分地区进行行政区域或者地理位置的划分,导致经济上具有相互联系的综合体,主要是根据地域特色进行地域划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主要是协调区域中不同的行政政策,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是解决区域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立法冲突、执法保护、司法不协调等,以保证区域经济的稳定。

(一)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内容

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调。立法协调主要是对不同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上的沟通,保证立法系统的完善和和谐,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执法协调是区域经济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协调,它包括宏观的和市场监督方面的协调。其中,宏观方面的执法协调保证区域间进行有效的执法交流和协作,市场监督的执法协调是对区域经济进行监督指导,促进区域经济的执法效率。司法通常涉及到政治方面的问题,司法协调通常也会有政治干预,保护地方经济,使区域经济不能协调发展,而是相互对立。要保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处理好司法协调不受政治的影响,减小政府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的制定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调。第一,法制统一同地方的立法有机结合的原则。我们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基础下,让区域立法发挥其应有的特性。区域立法应该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进行制定,不能相互抵触。区域经济法制要在中央的统一立法下制定相应的规则,并要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尽量统一协调,避免各种冲突,保证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第二,保证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公平就是在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中,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并且要兼顾效率问题,做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地位平等,减小区域经济差距,促进区域经济法制调控的发展。第三,要有互利共赢的原则。利益是经济发展的核心,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促进了基础经济的发展。利益不仅存在于各个行政区域,还存在于整个区域中,要实现利益共赢。总之,就是权衡区域中各个行政区的利益和自我调整,实现区域经济法制处于和谐互利共赢的目的。

三、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区域立法时没有完善的法律协调机制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有职权划分和协调机制。职权划分是要求中央和地方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进行地方立法的执行。协调机制包括不抵触原则、冲突裁决机制等。虽然我国区域立法的法律协调机制有了一定的发展,且有较强的指导性,但是它主要针对宏观上的统筹协调,在实际中运用和操作能力都不强。在区域立法时,应该将重点放在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立法程序建设之前或者建设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冲突以后才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不是独立的,不能进行独立的调整,需要依靠中央经济的支撑,但是它们之间的协调机制却不完善,需要加强中央和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保证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重要要求。

(二)区域经济法制易发生冲突

由于区域经济的发展特点,造成区域经济法制容易发生冲突,主要是由于不遵守立法的规定,有的甚至在自身权限之外。我国的地方立法呈现膨胀式的发展,有立法权限的地方机关数量不断增大,其增长速度超过了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的调整范围针对地方的具体事项,制定权限也向中央立法机构延伸,在地方立法发展迅速的今天,冲突也由此产生。常见的区域经济法制冲突有对外商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的冲突,如“两免三减半”;有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容易发生的冲突,如新建或者扩建一些禁止的、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同地区对土地的租赁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地区对劳动合同、法规政策等都有一定的差异,道路交通规定的安全政策的差异等等。这些冲突阻碍着区域资源的配置效率,甚至整个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

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也是造成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发展不协调的重要原因。由于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政划分等差异,造成各方面发展的不平衡。它会使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备、权利分配不当、财税体系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各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我国要发展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保证资源优化配置,利用国家统一的立法机制来协调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不合理的,如劳资标准、土地价格、地方产业等,不能实现一刀切。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和经济政策,给各地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制定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的经济法规,才能为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提供一定的保障。

(四)对各种冲突没有完善的解决机制

区域协调机制能监督和管理经济法律行为,还能为经济立法事项作出全面的统筹和开发,这样能有效协调区域立法机制,防止各种冲突。虽然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增长速度很快,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协调机制,对各种冲突没有完善的解决机制。所以,需要加强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的解决机制,保证各种区域经济的冲突都能够很好地解决。

四、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立法协调机制

立法协调机制是为了保证区域间经济具有井然有序的立法机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想提高区域经济立法的良好质量,需要保证区域立法的协调和透明机制。针对不同的地区,身份地位有很大差别,即使是对同一部法律,理解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各地区对中央立法的认识差别也很大。因此需要完善立法协调机制,才能保证我国法制的统一,排除区域经济法制发展中存在的障碍,促进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保证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地方政府之间应该磋商协议,要保证协议的制度化,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区域立法机制。区域立法的协调是在全国立法机制下各地区政府之间立法的协作,它是建立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只是协调立法机制的内容,立法的主题和权限、法律法规的等级范围等都没有改变。它要保证各地区经济法制的内容和实施互补,在法规制定时要各个地区共同探讨,根据各地区的建议,建立符合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

(二)利用司法机制的协助

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协调机制。首先,要对司法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利用司法鉴定机构的协作,在保障司法鉴定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的相关标准,保证司法机构的公平和公正,对于司法活动,可以通过各地区的司法机关的协商来达成统一的标准,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活动中,还需要具有统一的证据公开标准,保证采集证据、认证证据时的有序进行。其次,加强司法机关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助。对于异地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异地委托送达机构,保证文书送达的及时有效。对异地司法文书的执行,可以通过司法协调执行机构,对不同地区的案件,可以委托当地司法机关进行执行,同时还要有跨区域调查取证、不同地区管辖单位、区域法律等的协助,保障司法资源的整合,保证各区域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区域之间具有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要保证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需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公平,对不同区域可以通过加强区域联合,也可以通过寻找其他的渠道,如纪检委,来保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区域间执法的协调与合作

区域执法的协调和合作就是让不同的机构和部门相互合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机构,从而实现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处理过程以自身单位的名义执行。首先,这种方法能够促进多部门之间强强联合,避免出现执法过程中的重复情况。在执法联合时要通过各地区的政府部门经营领导,保证和执法部门的协作。其次,可以利用行政协助来解决区域经济发展活动中出现的难题。它通过向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申请,以协助解决相关行政问题。建立完善的不同区域案件信息的移送和交流机制,保证案件资料能够及时送达,避免出现拖延的现象。对于跨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可以建立一个区域联网的信息交流平台,如建立电子档案、市场主体信息库等,保证信息的共享。还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争议、区域执法的协调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根据不同地区的管辖单位,根据不同部门之间意见和建议,协商决定该争议的解决策略,保证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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