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学语文课堂合作学习
2016-05-30胡云慧
胡云慧
【摘 要】
当前课堂中,小组合作学习形式化和绝对化的做法比较普遍,形式化表现为重现象不重本质,有形式而无实质,绝对化表现为提倡新的就彻底否定旧的。作为教师,如何组织学生进行合作学习,提高合作学习的质量?本文拟对这个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小学 语文教学 小组合作 学习
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小组合作学习已成为新课程倡导的学习方式之一,课堂上给了学生自主、合作学习的机会。学生在合作学习的过程中不仅可以相互间实现知识与资源的互补,而且可以学会交往、学会参与、学会倾听、学会尊重他人。那么,如何在语文教学中让小组学习实现最大的效果呢?作者针对这一问题,在教学中不断地学习与探索,对语文教学中的小组合作学习的各个方面做了一些研究,觉得只要坚持以下的教学方式进行有效的教学实践,定能够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合作小组的确立
合作学习中,如何组建合作小组,关系到合作的效果。小组的人数应根据研究的内容来确定,在构建小组时人数要合理一般以4—6人为宜,这样有助于对问题交流的更加深刻。合作小组的确立应体现“优势互补、自主参与”的原则,根据学生学习水平的差异性、思维特点的互补性、性格的亲和性等因素,坚持多种并存,灵活使用。在我的班里,我通常采用异质分组的形式,男女生人数要搭配,性格内向的和性格外向的分到一起,同时学生的能力层次要全面,即低、中、高都有,这样有利于优势互补,互相促进。
二、合作学习的目标
合作学习凸显学生的交往性、互动性、分享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会交往,学会正确认识自己和评价别人,学会对他人的尊重、理解和包容,客服过去在传统意识下被扭曲的竞争意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正因如此,我们不应把合作学习仅仅看做是一种促进学生学习的方式。合作既是学习的手段,又是学习的目的。合作学习不仅仅要促进学习,更要培养学生的合作型人格,这样能正视自己的缺点,也能接受别人的意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它是学习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人格品质。
三、合作学习的时机
合作是学习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在学生依靠个体探究出现困难并产生合作的心理需求的情况下,教师组织学生开展合作学习,产生的效果才是显著的。教师要根据学习内容和学生实际选择有价值的内容、有利的时机和次数让学生进行合作学习。在课堂进程中,合作学习的时机一般有:学生个人独立操作时间和条件不充足时;学生独立思考出现困难时;学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但彼此间不统一或有争议时,学生争相发言不能满足其表现欲时。如教学《晏子使楚》的讲读课时,小组成员走进文本,模仿人物对话,课堂上朗读声和欢乐声此起彼伏。特别是进行拓展训练:“假如你是晏子身边的一个随从,你回到齐国要向齐王禀报晏子的事,你会怎么说”时,因为转换了一个角度,这个问题锻炼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通过小组内交流,学生对课文内容也有了更深的把握。只有学生之间进行实质性的交流、互动合作,才能取得我们预期的效果。
四、注重发挥小组长的作用
中国有句老话: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要想让学生小组学习见成效,每个学生都有收获,小组内必须要有一个优秀的组织者,领导者。所以,每个小组都安排一名组长,让他们在小组合作学习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组长都由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组织学生学习,能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并且有扎实的汉语基础,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员来担任。让他们负责组织组员学习讨论,随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如字词的学习,组长组织学生交流字词 ,补充自己没有找到的形近字,多音字,纠正自己的错别字,预习中的一些问题,组长和组员共同讨论解决。组长对本组同学的学习情况很了解,所以可以布置不同的作业,如老师检查的听写有问题,就留读读写写和字词的作业,如老师检查的读书有问题,就留朗读课文的作业,还可以留搜集资料,积累词语,背诵段落等作业。
五、教师在合作学习中的作用
学生是合作学习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的任务仅仅是发布“下面进行小组合作学习”的指令。在合作学习中,首先,教师应当是一名组织者,生成有价值的合作学习的问题和任务。其次,教师应当是一名指导者与调控者,在学生合作学习的 过程中随时都会有意外的问题发生,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得有效及时的解决,往往会阻碍合作学习的顺利开展,教师要对学生的合作学习进行现场观察和指导。再次,教师应当是一名参与者与引导者,在学生交流时,要鼓励学生成员发表独立见解,积极肯定和赞扬合作学习的共同成果,善于把个人或小组的观点变成集体的智慧。
当然,合作学习存在着很多需要进一步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要求教师不断地吸取当代先进的教学理论,不断充实自我,不断实践和反思,在合作学习的教学中与学生共同成长!
【参考文献】
【1】李 婵.“小组合作学习”的一些尝试【J】.小学教学:语文版,2001(8)
【2】任敬华.让语文课堂因小组均衡而高效【J】.现代语文:中旬.教学研究,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