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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解读

2016-05-30顾振华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食用农产品监管

顾振华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从完善法规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风险防控措施、突出重点问题整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持严惩重处高压态势、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社会共治、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部署了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加强法治建设 依法治理

《工作安排》确定今年国家将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制修订一批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进一步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同时,还将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也是强制性标准。《工作安排》明确将实施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工作方案(2015—2020年),年度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农业行业标准300项,逐步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同时,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

强化源头治理 防控风险

源头治理、全程可追溯和风险防控是发达国家解决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工作安排》提出,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安排》要求,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兽用抗菌药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同时,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食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确保源头食品安全,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风险管理是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重要原则。为此,《工作安排》特别强调,要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合理分工国家和地方、部门的风险监测和抽检重点,提高抽检覆盖面。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加大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加强应急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

突出问题导向 补齐短板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保障食品安全仍面临艰巨任务。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工作安排》提出了综合整治、补齐短板的相关措施。如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物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将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列为重点产品,继续加强监管;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行为和互联网食品经营。通过专项整治,解决一批长期困扰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落实主体责任 严惩重处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工作安排》特别强调,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严格培训和考核;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风险自查、缺陷产品召回、生产经营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重点管理制度;实施进口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工作安排》提出,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打行业“潜规则”,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落实“四有两责” 推动社会共治

《工作安排》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基层监管机构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检查责任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督抽检责任(即“四有两责”)。《工作安排》还明确提出,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办法。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编制并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社会共治”也是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重要原则。《工作安排》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及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建立诚信体系等作为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重要举措。今年要继续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有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今年在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将开展新的探索,如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提升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用“小手”牵住“大手”,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开展技术创新引导示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

建立统一体制 提升监管能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工作安排》要求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研究制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检查力量,研究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技术职务体系。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发挥好各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健全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

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工作安排》提出要编制国家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保障措施。研究编制国家食品安全中长期战略规划,提出发展目标、重大任务、综合保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进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出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食品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推动内陆地区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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