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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流企业的增值税改革探讨

2016-05-30朱尚文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28期
关键词:物流企业增值税改革

朱尚文

摘要:我国物流行业中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规模等方面该有待拓展,增值税改革对各行业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对物流业也是如此,物流企业必须做好应对增值税改革的准备,并针对行业发展情况、行业特征,找出最后的增值税改革方案。文章就基于物流企业的增值税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物流企业;增值税;改革

为推动第三产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成长,避免企业重复纳税,我国2011年在部分行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物流企业作为近年来国家十分关注的行业之一,也参与了这一工作,但是最终所获取的效果并不理想,导致物流企业税负大大增长。为转变这一情况,充分发挥增值税改革积极作用,我国也加强了对基于物流企业的增值税改革的深入研究。

一、增值税改革及物流行业概况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流通或是提供劳务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算税收的依据。其中,增值额主要是在原本基础上,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获取的额外价值额。增值税制度在1979年被引入我国,到现在,已经历经了多次改革。1984年,我国正式制定并实行增值税制度。在1994年,经历了第一次增值税改革,并对增值税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在2003年,我国通过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允许农业加工业、汽车工业冶金工业等八个行业在2004年7月开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2009年,又一次增值税改革正式开展。2011年“营改增”方案的提出,则是我国增值税的第五次改革。

物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物流行业发展迅速,再加上人们网上购物的需求不断提升,也进一步促进了物流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当前,物流行业已经从原有的货物配送发展成了具有信息、物流等多方面管理功能的综合运输服务模式,是生产商与消费者的重要连接桥梁,包含着仓储、流通等多个环节,能够充分满足产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环节的运输需求。

二、物流企业增值税改革现存问题

(一)增值税抵扣不充分

据调查表明,在增值税改革后,物流企业的税负反而大大增长。据对多家物流企业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008年到2010年之间,物流企业营业税税负率年均为1.3%,而在增值税改革后,这些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较原有税负增长了120%-150%。甚至一些物流企业的税负涨幅较原来增长了两倍以上。而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充分。

增值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企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通过运用增值额作为计算纳税金额的依据,使企业的生产方式等不受影响。物流企业目前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人力成本、油费、路桥费等。其中,人力资源成本、路桥费等,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且这些成本在物流企业总成本中所占据的比例相当之大。这便使物流企业较大一部分资金无法得到抵扣,税负大量增加。而部分劳务和产品无法被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也体现了增值税抵扣的不充分,难以切实发挥增值税抵扣制度的价值,并为一些纳税人逃税、偷税提供了可能。因而,我国在增值税改革中,应更多的考虑到物流行业增值税抵扣需要,扩展增值税抵扣范围,避免增值税“链条”出现空隙,并优化物流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使物流企业更加适应我国生产方式及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二)发票管理工作难度增加

企业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但是从正规渠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较为复杂,一些小型物流企业并不具备这一能力。在增值税改革后,这一情况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整个物流行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由于税率的不断变化,产业链低端的企业需要从产业链高端的企业处获取11%的增值税发票。而很多产业链高端企业并不愿意将自己多获取的3%-4%增值税额与物流企业分享,这便使很多物流企业无法增加进项税额抵扣,不仅税负大大增加,企业获取的经济效益也随之减少,难以实现健康发展。因而,在这一情况下,物流企业需要加强对增值税改革政策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根据当前物流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业务进行调整,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优化发票管理工作,拓展进项税额抵扣。

(三)链条式经营模式隐匿涉税行为

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巨大,经营成本也相对较高,再加上本身这一行业所获取的经济效益较少,竞争激烈,因而经常出现一些小规模运输、仓储企业偷税、逃税的行为。这些企业通常运营程序杂乱,人员技能水平较低,因而服务水平始终无法得到提升,难以将精力放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控制上,反而想尽方法偷税、逃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运费结算单据上总金额的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物流企业与客户能够组成利益共同体,转变原有的交易行为,拓展运输范围,从而获得额外的“税收利益”。同时,在税收改革后,还存在物流企业税费界限不清晰的情况,导致其重复纳税,税收压力增加,并产生了偷税、逃税的念头。另外,还存在小型物流企业虚假开发票的问题。例如在增值税改革后,小型物流企业的运输费用需要按照3%税率计算纳税金额,而一般纳税人则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7%的运输进项税。在这一情况下,一些小型物流企业便出现了虚假开发票问题。

三、物流企业增值税改革优化措施

(一)拓展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

物流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众多。人力成本巨大。而增值税改革后,按照规定,人力成本无法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导致物流企业的税负大大增加,一些企业为了转变这一情况,采取了裁员的方式予以应对,而这种方式虽然短期效果较为明显,但是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十分不利。因而,我国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应对物流企业这一情况予以重视,并拓展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对抵扣细则进行优化。

例如在将路桥费、车辆保险费用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适当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同时。根据物流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人力成本抵扣比例,一些中小型物流企业可以直接在员工工资中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另外,对于一些油费等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可以根据行业平均水平进行估计并统一按照一定数目进行抵扣。

(二)统一税率

物流行業既包括交通运输业,又包括服务业。而在增值税税费计算中,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是区别开来的,运输、装卸等方面的增值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等方面的增值税税率为5%,税率和发票都有所不同。增值税改革后,物流企业在交通运输方面的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方面则为6%,在增值税计算和发票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而,我国应尽快将物流企业的税目和税率进行统一,便于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模式的发展,例如将交通运输方面与服务业方面的税目统一设置成“物流业”。

(三)申请国家补贴政策

增值税改革后,物流企业的税负大大增加,为促进物流企业健康发展,一些地区也下发了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由于财政补贴属于地方性政策,没有强制性,主要依据当地政府实际财政情况决定,因而,物流企业,尤其是小型物流企业,应积极争取国家的补贴政策,申请财政补贴,从而减少增值税改革所带来的税负负担。同时,国家补贴政策的下发,也能够有效改善当前一些小型企业虚假开发票的情况,充分维护物流市场秩序。

四、结论

目前,在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物流企业财务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国家和企业都应加强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尽快统一税率,拓展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并充分利用国家补贴政策,使增值税改革在物流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物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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