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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工作效果的原因

2016-05-30王莎莎

亚太教育 2016年29期
关键词:法治意识高职院校

王莎莎

摘 要:目前,作为高职院校培育学生法治意识主阵地的传统课堂教学的效果难以落实,而其辅助手段又存在手段单一、方法不足的缺陷。再加上高职院校及其学生的特殊性等这些因素都对法治培育的效果造成了影响。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治意识;原因

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法治意识在逐渐增强,依法治国已经作为一种战略方针逐步登上了历史舞台。法治意识培育是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学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实践型人才,与本科院校学生相比培养方向更加职业化,在满足社会需求中占有相当比重。[1]但高职高专学生中表现出的法律意识淡漠现象相当严重,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的法治意识培育工作效果并不理想,这对我国培养合格素质的人才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不利因素。作为一名高职院校思政教师,结合本人经验对影响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工作效果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

一、通过传统课堂教学进行法治意识培育工作的效果难以落实

目前高职院校主要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进行法治教育。在这门共八章的课程中只有三章是专门讲述法律部分的内容,因此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量大大缩减。以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这门课的教学周数是15周,每周周三的课时量,一学期的总课程量是45个课时,在这45个课时中,按照课程计划与设置,能分配到法律部分的时间大概只有8到10个课时。这么有限的时间里,对大一的高职新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可想而知所遇到的困难是艰巨的。因为法治意识的培育本身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它是一项滴水穿石的浩瀚工作。从这一点上讲,凭借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进行法治意识培育工作,它的效果难以得到保障。

高职院校思政教师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彼此不同,这种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导致思政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教学水平也参差不齐,有些教师没有法律知识背景,在担任这门课时就会力不从心,照本宣科,干讲法律条文,导致内容枯燥,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也有一些教师固守陈规缺乏与时俱进,在法律教学中多年如一日,材料、案例、理念、方法、手段陈旧,基本仍以课堂单方面讲授为主。这种形式和手段也使得思政课的教学效果打折扣。

目前各高职院校的思政课堂大多是多个班级合班上课,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这样的课堂规模也使得教师难以掌控课堂纪律和效果,很多课堂设计无法在大班实现。而学生如果缺乏自律能力,也极易浑水摸鱼,得过且过。这种现状也导致了传统思政课堂教学进行法治意识培育工作的效果难以落实。

二、当前高职院校的法治意识培育工作手段单一、方法不足

作为辅助手段的校园法制宣传活动虽然现在已经发展为多种形式,但这些法制宣传活动基本都是单向性的、被动式的,比如常用的黑板报、法制展览、专题讲座等形式都是单方面展示,至于对象的接受程度和效果则无从考量。黑板报放在那儿是否有人看;法制展览人们熙熙攘攘,热闹非凡,又有多少内容入眼入心;大礼堂坐满了人,听进专题讲座的又有几人。这些宣传活动看起来很热闹,但由于传输的单向性,学生的被动性导致效果很无奈。所以,看似目前的法制宣传手段丰富,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但究其根本均为单向的、被动的手段。从效果看,当前高职院校的法治意识培育工作手段是单一的,方法是不足的。因为它们都缺乏双向性、主动性、参与性,也就无法保证其有效性。

三、高职院校及其学生的特殊性对法治意识培育工作的影响

根据《2015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显示,有52%的毕业生家庭背景为“农民与农民工”,且近四年比例呈总体上升趋势。报告显示,在我国14个连片特困地区,分布着300多所高职院校,约占全国高职院校总数的五分之一,高职院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的比例高达53%[2]。这组数据说明高职院校学生与农民、农村以及贫困地区的联系更为紧密。因为,不同地域之间公民法治意识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文明程度相对较高,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治意识。而在欠发达地区文明程度相对较低,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弱,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严重不足,法治意识较为薄弱。高职学生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他们的法治意识较为薄弱,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对他们进行法治意识培育工作时,要立足于他们的基础和实际情况,考虑他们的需要和程度,潜移默化,循序渐进,从而取得实际的效果。

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生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各高职学校自主招生。二是由中职升入高职的学生。三是通过参加高考进入高职院校的学生。由于高职学生来源的多渠道以及他们本身的特殊性,高职院校的法治意识培育工作必须要结合这些特点,充分调研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传统法治课堂教学,认真设计适合他们,让他们感兴趣的校园法制宣传活动。在形式、内容、过程、细节等多方面认真把关,从而以务实的态度来面对法治意识培育工作的效果。

高等职业教育具有两个不可替代的学习地点:企业与学校。因为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普遍采取“2+1”模式,即在校学习两年知识,剩下的一年要到各个单位实习,为以后更好的适应工作,融入社会做好铺垫。因此高职学生的学习具有明确的“跨界”特性。首先,跨越了企业和学校的界限范围,要把企业教育与学校教育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其次,跨越了工作和学习的界限,高职院校的学生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把握学习需要。[3]高职教育的这种跨界性表明高职院校的学生与现代企业有着直接的、必然的、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对高职院校学生的培育中就必须考虑并重视这种跨界性,这就要求对现代企业的发展特点以及需要保持高度关注和与时俱进的更新。这样才能培养出具备法治意识,满足企业需要,适应经济发展的现代高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杨丽娟.高职高专学生法律意识调查与法制教育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0.

[2]2015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R].2015.

[3]姜大源.提高现代职教体系学科地位[J].中国教育报,2013.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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