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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

2016-05-30郭昆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短板小康社会

郭昆

摘 要: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科研所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有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统计监测方法,玉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还不高,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个方面面临新问题,与云南省其他州市相比,经济优势已不复存在,经济发展结构失衡突出,科技创新不足,人口老龄化严重,环境恶化,城镇化水平较低,玉溪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急需解决这些短板问题。

关键词:小康社会;实现程度;短板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137-02

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部署。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三步走战略目标最为关键的一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玉溪市作为滇中城市群的经济发达城市,是云南省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其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状况对云南省小康社会建设有深远的影响。2013年笔者参与了民进玉溪市委项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玉溪市主要短板及对策研究”,项目组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科研所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有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统计监测方法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个方面对玉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研究显示,2012年,玉溪经济发展的实现程度为67.1%,社会和谐的实现程度为97%,生活质量的实现程度为86.1%,在民主法制方面的实现程度为95%,文化教育的实现程度为86%,资源环境方面的实现程度约为70.2%,综合以上六块的数据,玉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实现度为81.28%。

2003年,玉溪市委提出“在云南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口号,要如期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玉溪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需要查找短板,通过发挥玉溪市的区位、资源等优势,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一、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

(一)经济优势已不复存在

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玉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玉溪经济的发展在经历了快递发展的阶段后,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玉溪的经济总量在云南省的位次已从原来的第二位降为第三位,玉溪经济的优势地位逐渐被其他州市取代,2002年玉溪的人均地方生产总值为13 645元,比全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9 398元高出4 247元,是全国的1.45倍,而2011年玉溪的人均地方生产总值为37 913元,比全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35 083元高出2 830元,是全国的1.08倍。2006—2011年期间,玉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9 526元增长至18 527元,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1 759元增长至21 810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玉溪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与玉溪经济增长不够协调。玉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昆明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2011年玉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 527元,昆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 966元,两者相差3 439元。

(二)县域经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面临巨大的环境压力

玉溪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两烟”和矿电。不论是烟草业还是矿业,都需要依托玉溪的资源,短期看这种依托资源禀赋建立起来的县域经济获得了很好的发展机会,但从长远看,这种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终究会走向穷尽,同时会出现经济发展要求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导致环境恶化的现象。因此,玉溪需要真正培育除烟草业和矿业以外的支柱产业。

(三)城镇化建设相对滞后

城镇化不仅是一个城镇数量与规模扩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城镇结构和功能转变的过程。2011年,玉溪的城镇化率达到了40%,城镇化建设出现加速的现象,但玉溪的城镇化水平与全国水平或云南其他地方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城镇化建设滞后不仅制约了玉溪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影响了玉溪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的进度。根据规划,2015年玉溪的城镇化水平要达到52%,玉溪城镇化建设的压力加大,要提高玉溪的城镇化率,政府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向进城农民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社会协助、公共住宅等。

(四)农民增收困难

近年来,玉溪的人均耕地逐年下降,已从2002年的0.81亩下降到2011年的0.76亩,居云南省16个州市的末位,同时,受耕地布局零散、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投入不足等因素的制约,玉溪的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面临很大的困难。

(五)第三产业拉动经济发展的能力较弱

近几年,玉溪市第三产业发展呈现下降趋势,第三产业内部形成了发展不平衡、总量不大、规模偏小、质量不高的格局,对玉溪市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明显。玉溪市第三产业的发展仍然依赖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传统行业,缺乏新型的支撑行业。

(六)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快,社会抚养负担日益加重

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玉溪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8.95万人,老年人口占全市人口的比重为12.57%。2000—2010十年间,玉溪市总人口增长11.12%,而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增长了33.35%,快于同期总人口增长22.23个百分点。2010年,云南省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7.63%,玉溪市为8.78%,玉溪市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15個百分比,在云南省16个州市中位列第一,老龄化特征相当明显。人口老龄化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加重了社会的抚养负担。

二、民生事业方面还需加强

随着玉溪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玉溪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方式不尽合理等因素,玉溪市城镇居民在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而且不同行业的职工工资差距也较大。

从目前实行的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相关制度虽然明确了个人和经济组织需要缴费以及缴多少的问题,但现有的保障水平往往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年龄、区域差别以及个人缴费回报率等因素,所以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对象都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自愿参保。但从玉溪市的参保情况看,60岁以上居民参保积极性非常高,且他们对不用缴费即可领取每月至少60元的养老金表示满意;而40~59岁的需缴费群体有一定参保积极性,但是对缴费档次的选择较为谨慎;年龄层次较低的中青年群体,因为职业变数大,参保积极性比较低。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进行,玉溪市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向全民医保迈进,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从制度覆盖人群来说,现阶段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还面临着已覆盖人群难以进入的问题,例如,个别困难企业职工因单位缴不起医疗保险费,致使这些人还没有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安全网”。另外,对于个体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者等就业人群,虽然出台了相应的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如灵活就业者参保政策、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农民工参保政策等,但由于其中的种种原因,还有相当的人群没有进入。就新农合而言,由于是自愿性保险行为,所以很多农民由于意识不到位还没有完全参与进来。

三、提高R&D投入强度面临很大的困难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是创新的核心内容,其经费投入是全社会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因素。2012年,玉溪R&D经费支出34 940万元,比2011年下降26%;玉溪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为0.35%,远低于云南省0.68%的平均水平,与2020年国家目标值2.5%还有较大的差距。根据云南省委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的目标,R&D经费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要提高到1.5%,按此目标计算,实现度为23.3%。以2012年R&D投入强度0.35为基数,将目标分解到每年则年均要提高0.23个百分点,假设GDP的增长率为10%左右,2013年玉溪市R&D经费支出的增速要达到83%左右才能达到按规划分解的目标0.58%。由于玉溪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R&D经费支出比重较小且增长较为缓慢,主要靠工业企业拉动。因此,在当前玉溪经济正处于平稳较快的增长周期背景下,仅靠工业企业来拉动R&D投入强度的迅速提高较为困难。同时,由于政府资金投入不足,R&D活动整体层次不高,尚不足以实现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

四、环境污染严重,管理机制不健全

玉溪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两烟”和矿电。不论是烟草业还是矿电业,都需要依托玉溪的资源,短期看这种依托资源禀赋建立起来的县域经济获得了很好的发展机会,但从长远看,这种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终究会走向穷尽,同时会出现经济发展要求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导致环境恶化的现象。这种以消耗资源能源为特征的发展,会带来节能降耗难度大、环境污染突出的问题;再由于长期形成以“GDP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以及部分减排企业的环保意识、社会责任不够强,公众的治污意识不强,乡村生活垃圾治理才开始起步,对一些空气污染源的治理不够重视,导致污染治理工作积重难返。

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减排工程进展缓慢,具体表现在污水处理、脱硫脱硝和养殖企业减排三类项目。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建设进度缓慢;因资金短缺增加了钢铁脱硫项目的减排工程实施难度;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养殖企业对项目论证和环评准入不严格,审批手续不全,有的由于监管不到位,沒有环保管理记录。现阶段,玉溪市还存在减排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减排基础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具体表现在:部分污水处理厂人员素质需提升,责任落实、检测设备校验和数据台账健全等方面的工作不到位,缺乏定期检查和督促整改的长效监管机制。对脱硫脱硝项目的跟踪督促检查有待加强,对减排设施运行情况及其污染物消减情况动态跟踪不及时,监管处罚不力,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不严格。依法治污工作滞后,社会公众关注环保、参与排污监督的意识不强,排污企业管理人员对环保相关法规重视不够,法制意识淡薄,基层管理人员存在执法不严、执法畏难的情况,执法队伍有待建设,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责任编辑 陈凤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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