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学理论视角的信息网络传播法研究
2016-05-30杨蕾
摘 要:信息网络传播法是调整信息网络传播主体在运用各种网络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网络传播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学科的特征和体系构成,除遵守一般法律原则外,制定和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法还要遵循传播自由、国家安全、公序良俗、公民利益原则。
关键词:法学理论;信息网络传播法;法律体系;基本原则
近年来,互联网与人类活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除互联网外,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也在人类活动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并且三网逐步合一组成信息网络,成为现代信息传播的第一载体。伴随着信息网络的逐步形成和传播方式的转变,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活动的调整也日益提上日程,一个崭新的法律学科即信息网络传播法也随之产生。
一、信息网络传播法的立法现状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信息网络传播法,但是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有关规定已有很多,这些规定散见于我国以前所颁布的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中。按照法律效力位阶的不同,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法律性文件。到目前为止,法律性文件仅有一个,即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中国立法机关专门制定的直接与互联网有关的最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类是行政法规。如《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第三类是部门规章。这一类规定最多,典型的有《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等。
上述规定多是单纯移植传统法律部门的规定来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根本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且以上这些繁杂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各种规定之间缺乏协调冲突严重,制约了其实施效果。
二、信息网络传播法的体系
信息网络传播法是法学体系中一个较新的法律学科,其体系尚未形成。但是,实践中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具体表现形式却有很多,认真考量这些表现形式,并对这些表现形式进行归类整理,以构建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法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法体系应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信息网络传播主体法。主要规范参与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律活动的各类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确定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解决什么人可以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活动的问题。
(二)信息网络传播客体法。主要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息网络传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解决什么信息可以被传播的问题。
(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法。行为法是信息网络传播法的重点内容,主要规范信息网络传播主体为了进行传播活动所实施的或在互联网上所实施的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那些活动,以此确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殊法律规则。
(四)信息网络传播管理法。主要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活动进行主管的各国家机关职权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二是从事信息网络传播活动所必须的审批、备案制度体系。
三、息网络传播法的原则
(一)传播自由原则。信息网络传播作为现代最为普及的传播方式,由于它所具有的特征使其成为民众获取信息最主要的方式和来源。作为调整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律,其首要原则便是传播自由原则。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传播各种信息,以期信息共享。坚持传播自由,就要防止国家机关以各种名义对信息网络传播进行多余的干涉,破坏传播自由原则。传播自由所隐含着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与我们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紧密相连的。
(二)国家安全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在许多法律中都处在极为重要的地位,信息网络传播法也不例外。传播自由不是绝对自由没有任何限制的,在信息网络传播跨国性的背景下,维护国家安全显得更为重要。首先,信息网络传播要保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信息网络传播也是如此。其次,严禁煽动分裂国家的信息传播,尤其禁止在网络上传播分裂国家的各种言论。再次,严禁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人心不稳,进而导致国家动乱。
(三)公序良俗原则。网络为信息传播的迅捷、全面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同时也为不良信息的传播埋下了隐患,暴力、色情和其他有害内容也可以借助这个条件加速传播。而这些有害内容给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容重视。信息网络传播必须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内容,或者可能诱导公民做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信息传播必须严格禁止。
(四)公民利益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情形下,对于公民自身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注重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与隐私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严禁信息网络传播主体对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获得的公民隐私信息进行传播。其次,要注意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网络无国界状态下,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更容易受到侵害。最后,要严格禁止侵犯公民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的信息传播。
四、结语
法律是行为的限度同时也是行为的保护,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寻求国家、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之平衡,最大限度地發挥先进科技赋予信息传播的便利,使信息为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 魏永征,张红霞.大众传播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杨蕾(1993.10- ),女,天津人,本科,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