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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与发展问题的研究

2016-05-30皇甫庆彤

华夏地理中文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金融创新小额贷款农村经济

摘 要:小额贷款是我国金融创新的又一举措,自其出现以来便在民间迅速发展,但它作为新生事物,在行业规则和运营程序方面仍有缺陷。我们应在国内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同时吸收国外的优秀成果,使小额贷款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金融创新;农村经济

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在产业升级方面常常遇到融资难的问题。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一些地区的中小企业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开始向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借钱,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

一、小额贷款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进行了一项小额贷款试验,为贫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由此开启了小额贷款的发展。在我國,小额贷款是一种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制度化的贷款服务方式。它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进行经营类贷款业务,贷款额度一般在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我国的小额贷款主要服务于农民及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使分散的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一定程度上使民间借贷市场变得有序,也有效地解决了业务对象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向农、牧、渔、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及小商小贩等发放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而且伴随着贷款的发放往往还会有一系列的综合技术服务,使农民获得了自我发展的机会。

二、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现状

中国农村现有的小额贷款业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二是农业银行办理的扶贫贷款;三是一些NGO举办的小额贷款或扶贫基金等组织。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的小额贷款主要仍是扶贫型运作模式。按照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仅能放贷而不能吸收存款,这种只存不贷的格局使得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失去了快速扩张的可能,也限制了其扶贫的实力。那些NGO项目,更是面临资金一旦撤走项目便难以维继的窘境。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则存在政策和市场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三者关系模糊,贷款的回收率偏低,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综合来看,一方面,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广大低收入人口,迫切需要借贷类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我国的小额贷款组织正面对着资金流动与身份定位的双重考验。

三、国外小额贷款的发展经验

(一)发达国家的经营模式。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私人金融非常发达,其小额贷款存在“Personal to Personal”(即P2P)模式,这种借贷主要是利用网站为贷款者和借款者提供桥梁,很好地解决了商业银行不愿覆盖的小额的、分散的资金需求,投资回报率远高于银行的定期存款,成为欧美发达国家重要的微型金融方式。另外,发达国家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贷款的方法,这也是商业银行解决小额分散资金需求的一种手段,但利率较高。

(二)发展中国家的经营模式。(1)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使自于尤努斯的小额贷款实验项目,后来发展到成立乡村银行,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更像一个慈善机构,其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穷人摆脱贫困,为他们提供改变命运的机会。(2)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印度尼西亚小额贷款部是人民银行内部建立的作为独立盈利的农村银行。它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可以做到吸收存款,自负盈亏,从而使贷款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贴近需求,更加有效率。(3)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是由小规模贷款项目逐步发展成的私人商业银行。它从事全面的金融服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运作,可以根据不同客户设计合适的贷款产品,受到的限制较少,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了自己的定位,成为另外一种成功的范例。

四、我国小额贷款应如何规范化合理化地发展

(一)重视小额贷款的发展理念和作用。小额贷款从一开始便有自身独立的理念,即促进经济发展、消灭或减少贫困,这是小额贷款在全球范围蓬勃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从国际上小额贷款的成功实践中不难看出,小额贷款在消除贫困、支持中低收入者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设计分层次的小额贷款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小额贷款发展的前提,小额贷款机构的设立、治理、运作以及监管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指引,健康运行的小额贷款机构背后不光是国家的重视和政策扶持,更多的是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将小额贷款规范化。

(三)保障商业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的扶贫目的不排斥商业化的运作方式,可以说商业化的运作可以更好的维持小额贷款的扶贫功能和目的,同时实现小额贷款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商业化运作促进了小额贷款各种模式的成功,可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

(四)创新运营技术。在小额贷款成功模式中,小额贷款运营基本都采用了分期付款制度、联保制度、动态激励等特别制度,正是这些制度构成了小额贷款不同于传统商业贷款的独特运营技术,使小额贷款更有效的发挥了小额、分散、无担保等特点,促进了小额贷款的持续发展。

五、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的新生事物,我国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认识尚不全面,法律实践中更是有诸多矛盾和冲突之处,必须小额贷款进行定位和监管,大力鼓励金融创新,以取得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一涵,王立.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以浙江省试点工作为样本[J].发展与社会,2009(10).

[2] 刘大耕.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和印尼人民银行的模式比较[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1999(12).

[3] 谢欣.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草尖金融[J].银行家,2008(06).

基金项目:文章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与规制问题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C307。

作者简介:皇甫庆彤(1994.06- ),女,天津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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