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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建设及其启示

2016-05-30卢鹰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中国古代党风廉政建设

卢鹰

摘 要: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建设分为预防性制度和惩罚性措施两大类,预防性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察等方面;惩罚性措施主要是以严刑重典惩治贪污腐败。传统廉政制度取得了两个方面的积极效果,但由于体制和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使封建社会贪污腐败现象禁而不绝。传统廉政制度建设与惩贪措施对今天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启示借鉴意义主要有: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上要坚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制度上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法律上要严刑重典惩治贪污腐败;组织上要坚决刹住卖官鬻爵现象。

关键词: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启示借鉴

中图分类号:D69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4-0078-0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需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遗产。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1]以史为鉴,分析古代官场腐败的基本特征和严重危害,总结传统防腐惩贪制度体系建设的内容及其效果,对于我们今天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推进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中国古代的官场腐败及其严重后果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下,官场腐败是封建社会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丑恶观象,一些牵动全国的贪污腐败大案要案此伏彼起,接连不断。著名史学家王亚南曾尖锐地指出:“中国二十四史,是一部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廉吏循吏在历史上之被重视与被崇敬,乃说明这类人物是如何的稀罕;历代对于贪官污吏所定法律之严酷,更说明这类人物是如何之多。”[2]

(一)中国古代官场腐败四大特征:

综观中国古代的官场腐败现象,具有下列四個鲜明的特征:

1.普遍性。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贪官污吏上自王公大臣,下至胥吏衙役,几乎充斥于统治阶级的各个层面。汉代郡县官吏“怀虎狼之心,贪污不轨”①。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级官吏“皆尚贪残,罕有廉白”②。两宋时代“廉平之吏,所在罕见。贪利无耻,敢于为恶之人,四面而起”③。元代“居官者习于贪,无异盗贼,己不以为耻,人亦不以为怪。其间颇能自守者,千百不一二焉”④。清代省、道、府、县各级国库亏空严重,“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破获了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侵吞赈灾银两案,1000多万两银子全部被各级侵吞,上至总督巡抚,下至州县衙役,全省官员 “无不染指”,先后有56人被正法,46人被流放,甘肃省的官员几乎“为之一空”。

2.多样性。贪官污吏在贪污腐败方面手段多种多样,无所不用其极。贪污盗窃,行贿收贿,徇私枉法,非法聚敛,强占勒索,假借公物不还,非法兴造,妄报灾情,辄立碑铭等腐败现象,在历史上俯拾皆是,不一而足。唐律中列举的官场十大腐败现象,清律中专列的“六赃图”,都说明了古代官场贪污花样百出,手法多变。

3.严重性。从历朝历代查处的一些个案来看,贪污腐败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东汉时代的豪门梁冀,专横朝政三十余年,贪残之名闻于海内。汉桓帝迫梁冀自尽,查抄其家产总计得钱三十万万,相当于国家一年赋税总收入的四分之三,当年桓帝下诏“减天下赋税之半”。明世宗嘉靖年间的奸相严嵩与其子严世蕃狼狈为奸,非法积敛钱财,仅一年贪污边饷即达数百万两白银之巨。“户部岁发边饷,朝出度支之门,暮入奸臣之府”;“嵩家私藏,半属军储。”⑤清代乾隆年间的宠臣和珅为官户部尚书、军机大臣二十年,大肆贪污受贿,积累了巨额财富。嘉庆四年(1799年)清廷宣布和珅二十大罪状,赐死狱中,查抄其家产总值达八亿两白银,相当于国家十一年的财政总收入。

4.阶段性。从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状况来看,官场腐败呈现出两个阶段性特征:封建社会前期政治较为清明,后期腐败现象泛滥成灾。从某个王朝的发展状况来看,官场腐败明显呈现出三个阶段性特征:前期统治者励精图治,贪官污吏较少:中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官场风气渐趋败坏;后期腐败现象犹如洪水猛兽,严重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这种一代王朝兴亡三部曲也就是抗日战争期间著名民主人土黄炎培北上延安时向毛泽东陈述的“历史周期率”。

(二)官场贪污腐败恶性发展的严重后果

官场贪污腐败是阶级社会剥削制度下永恒存在的历史现象,是赘生于封建专制制度肌体之上的巨大毒瘤,成为历代王朝的不治之症。官场腐败恶性发展与泛滥成灾的直接后果是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封建君主与官僚集团之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导致整个王朝遭受灭顶之灾。

在封建社会里,农民阶级是被压迫阶级,也是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官场贪污腐败所造成的无穷无尽的盘剥和掠夺,使农民无以为生,被迫铤而走险,在“反,亦死;不反,亦死”的情况下揭竿而起,走上了与官府对抗的道路。可以说,官场腐败是引发农民起义或人民革命的直接原因,而农民起义或人民革命是官场腐败恶性发展的直接后果,即所谓“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而历代农民起义在兴起之后都首先将斗争的矛头对准了各级贪官污吏。如隋末农民起义军每攻下一座州县,“官人贪浊者,无轻重皆杀之。”⑥唐末黄巢农民起义军攻克都城长安后,“天街踏尽公卿骨”,北宋末年宋江等三十六人横行山东时打出了“替天行道”的杏黄旗,更是农民阶级“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典型代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后来的封建王朝鉴于前朝暴政虐民,贪官害民而导致统治土崩瓦解的这一教训,为了树立本统治集团全新的政治形象,不得不抑制自己贪婪的私欲,厘定廉政制度和措施,加大打击官场腐败的法律力度,以防范农民起义的爆发。

在封建社会里,封建君主与官僚集团虽然同属于统治阶级,但君臣之间在权力和利益的分配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封建君主一方面必须依赖各级官吏来治国理政辖民,将他们视为鹰犬和奴仆;另一方面又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臣属不法行为有可能对皇权构成的威胁和侵犯,将他们视为直接的或者潜在的对手。而官僚成员贪得无厌的个人私欲、贪赃枉法的腐败行为损害和侵犯了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危及到家天下的统治。中央权臣搞腐败,随着个人经济实力的迅速放大往往导致个人政治野心的极度膨胀;地方官吏搞腐败,截留国家赋税,必然导致地方尾大不掉,形成了与中央朝廷的分庭抗礼之势,唐未的藩镇割据正是由此恶性发展而来。腐败所导致的这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和引发农民起义的可怕结局,迫使历代有远见的统治者不得不严厉惩治官场的腐败。

二、古代廉政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为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考虑,历代开明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加强廉政建设,厘定各种制度.采取各种措施防腐惩贪,且制度一代比一代严密,惩贪手段一代比一代酷烈。其特点是立足于防,倚重于惩,也就是标本兼治、预防为主,惩防结合。

(一)治本性制度建设

防腐惩贪预防性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监察等方面。

1.选拔制度——以为人正直清廉为主要标准。在选拔制度建设方面,从秦王朝开始,就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把正直清廉作为主要标准。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首条规定就是“凡为吏之道,必清洁正直”,即把为人正直清廉作为首要的选拔条件与要求。汉代察举征辟制度中最重要的科目是孝廉科,即主要选拔孝顺父母的人和清廉方正的人为国家官员。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虽然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之弊,但也明确规定所推举为官之人必须“洁身劳谦”。隋唐时代公开招考、择优录取的科举制度建立后,也明确规定“清廉无争”者方能报名应试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或者罢黜所得功名。为了保证选拔官吏时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从唐代开始在科举制度下实行搜身、锁院、糊名、誊录四大制度以防止科场营私舞弊。

2.任用制度——实行试用、回避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在任用官吏方面从汉代开始即实行“试守”即试用制度,试用一年经考察合格后方可“为真”,即正式予以任用,发给全俸。如果试用期有不称职表现者,即不予录用或罢归原职。如汉宣帝时黄霸“以治行第一入守京兆尹”,但“视事数月,不称,罢归颍川”。①并规定凡官吏有贪赃枉法行为,即以“任人不善”,“所举非人”等罪名追究主管官员、举荐者的连带责任。明清时期出台了举荐连坐法,规定所举荐的官员有贪污犯赃行为者,不但本人要受到严厉处罚,而且对举荐之人追究连带责任,实行连坐。如明永乐元年即规定所推举的官员“后以贪污闻者,举主连坐”;宣宗、英宗时继续执行这一连坐制度“所举之人,籍记举主,后有犯赃,必明正举主之罪”②。清朝顺治年间也有类似规定:“不称职,量罪之大小,举主同其罚”③。

为防止官员以家族裙带关系损公肥私,结党营私,古代在任用官吏方面实行籍贯与亲属回避制度。汉代规定凡本州县人不得在本州县任职,婚姻之家也要回避对方的原籍,“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史称“三互法”④。唐代规定回避本籍和邻近州县,有父子兄弟、姻亲和师生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为官,亦不得在不同衙门但职责相连或互相监临的衙门为官。宋代将回避关系扩大到五服以内的家族和全部姻亲。并规定致仕官员不得在曾任职州县寄居,现任官员不得在任职州县典买旧宅。明代将回避籍贯扩大至一省,洪武年间规定除京官外,所有地方官员实行南北更调制度。历代对于假称亲属师生关系借口回避以挑选官职者,即行撤职,永不叙用。

3.考核制度——以廉与贪为主要分界线。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十分严密细致。秦汉时代有逐级考课和上计,隋唐时期有大考、小考,明清两代有京察、大计。其程式一般为国家制定考核标准,个人自报,合署公议,主管部门审核。廉与贪是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决定升迁或罢免的主要依据。秦律有所谓“五善”,“清廉毋谤”为其中之一“善;有所谓“五失”,“贱士而贵货贝”为其中之一“失”。唐代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考核天下所有官员,其“四善”是共同标准,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几乎每一“善”都涉及廉政要求。结果分为三级九等,其下下等为“背公向私,居官谄诈,贪浊有状”,即行罢免,终身禁锢。明代考核得“廉能称著,清行超卓”评语者,晋京陛见,破格提拔。清代以“四格八法”考核官员,四格为“才、守、政、年”,即从政能力、从政操守、从政态度、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四个方面,每格分为三等,即“才”为长、平、短,“守”为廉、平、贪,“政”为勤、平、怠,“年”为青、中、老。八法乃处罚規定,即考核结果为每格最下等得“短、贪、怠、老”四字评语者,分为八种情况予以不同处置:为官贪酷者即行革职拿问,禁锢本人及子孙三代不得为官;为官浮躁、才能低下者降级或夺俸;年龄较大、健康较差者劝其致仕;作风疲软、生活不检点者冠带闲居。“四格八法”考核制度要求具体明确,操作性很强。

4.监察制度——加强机构监察监督。行政监察是封建王朝运用国家机器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以制约和监督各级官吏的政治行为,防范贪污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方式。其监督主体是君主监察、机构监察和上级监察,辅助以公众的舆论监督。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庞大,官员众多,制度严密,且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所有京官和外官,都在其监察纠举之列,直接向皇帝负责。秦汉时代的国家监察机构为中央御史府,汉武帝时又将全国分为十三部,派刺史以六条察郡事,其中第二条即监察地方官员有无“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的行为,第六条即为“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①,锋芒所向极为明确。唐代国家监察机构实行一台(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制,其中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人,品秩仅为正八品,但却上可纠百司长官,下可察州县大员,拥有检举权、弹劾权、处置权和“风闻弹事”的特权,直接向皇帝负责,可谓位卑权重。位卑、权重、赏厚是中国古代监察官员的共同特点,体现了制度建设中以小治大、以中制外的价值取向。“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厚赏则求效之心激昂”②。“赏厚”不仅在于这些监察御史拿下轰动全国的贪污腐败大案后皇帝的赏赐特别丰厚,更在于官位可以连升三级,成为升迁速度比一般行政官员快速的“终南捷径”。所以从汉代开始,这些负责监察事务的官员“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③,以致于监察御史相互激励走出京城后“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称职”④。明清两代的国家监察机构为都察院,朱元璋为防止监察官员与行政官员串通一气狼狈为奸,又设锦衣卫,实行特务政治。后来又建立巡按制度,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完整的监察体系。

(二)治标性法律建设

在中国封建社会除极少数王朝和特殊历史时期外,大多数王朝都以严刑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秦律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并将官吏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公款视为贪污盗窃罪从严惩处:“府中公金钱私貣用者,与盗同法。”⑤汉代法律规定贪污十金者,处以死刑并暴尸街头示众,“律:主守而盗直(值)十金,弃市”①。对收受贿赂者也处以弃市之刑,如汉武帝时期的葛魁侯刘戚为皇室宗亲,即以“受賕”罪弃市,汉桓帝时期的尚书郎孟铛坐“受金漏言”即收受贿赂泄露机密被弃市。三国时期魏明帝颁布的《魏律》十八篇中,《违制律》《请賕律》《偿赃律》独立成篇,专门惩治官员违反制度规定、行贿受贿和贪赃枉法行为。如《请賕律》明确规定,凡官员接受贿赂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死刑。唐律规定贪赃绢一尺者杖一百,十五匹绢以上者处以绞刑,并将行贿受贿罪区分为“监临受财”、“受财为人请求”、“行贿”、“受贿”四种情况,分别予以严厉处罚。唐律还重点治理官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对于沽名钓誉、隐恶扬善的“辄立碑铭”者、谎报虚报灾情骗取国家救济的“妄报灾情”者,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对贪官污吏处置最严酷的,莫过于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朱元璋起自草莽,了解民间疾苦,痛恨贪官污吏。他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他曾经说:“从前我在民间,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因此,他以前所未有之酷法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中受赃专列一卷,规定受赃枉法一贯以上者杖七十,八十贯者绞杀。《明大诰》中惩贪条文达全部条文的一半以上,处置更为严厉,如按律免死者处以死罪,死罪者处以最残酷的凌迟之刑,家财没官,家人发配远恶军州。朱元璋又创立了两种特殊的法外之刑——“延杖”和“皮场庙”制度,前者一下子打光了高级官员的廉耻与自尊,后者则使州县官员触目惊心,再也不敢搞贪污腐败。

三、古代廉政制度建设效果评价

中国封建社会廉政制度之严密,惩贪法律条文之严酷,为中外历史上所罕见。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这些廉政制度和惩贪措施在某一个历史时期有效地遏制了官僚集团成员贪婪的私欲,刹住了官场腐败现象,政治比较清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推动了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盛世。如周代的成康之治、西汉的文景之治、东汉的光武中兴、唐代的贞观之治、明代的洪宣之治、清代的康乾盛世等。

二是这些廉政建设的方针和措施造就和培养了一些为官公正廉洁、为人刚直不阿的清官廉吏。尽管中国封建社会贪官污吏层出不穷,但清官廉吏亦史不绝书。如汉代的“关西夫子”杨震、北宋的包拯、明代的海瑞、清代的张伯行等,他们铁面无私,两袖清风,是封建官吏的楷模,是普通民众呼唤和期盼的青天。

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政治清明之世不过短短数百年,正直廉洁之吏不过寥寥少数人,其严密细致的廉政制度、严密苛酷的惩贪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铲除官场的贪污腐败观象,反而是愈禁愈贪,最终泛滥至不可收拾的地步,导致一代王朝的人亡政息。以惩贪严酷而出名的朱元璋临终之前就发一百思不得其解之叹:“我欲为天下百姓除尽赃官,奈何朝杀而暮犯?”,留下了“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的遗憾。封建剥削制度的实质和官僚集团剥削阶级的本性是古代官场腐败禁而不绝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综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一)人治和专制皇权是官场腐败的总根源

中国封建社会有法律但无“法治”,长期实行“为政在人”的人治。在封建政治体制之下,高高在上的皇帝的言行举止往往决定着国家的命运,王朝的兴衰,即所谓一人兴邦,一人丧邦。哪位皇帝见识高远,反腐倡廉意志坚定,制度严密,法律严厉,则官场腐败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反之哪位皇帝昏庸暴虐,怠于政事,则官场风气败坏,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

专制皇帝即是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官僚集团的总代表,他们往往视天下之财为己有,一些昏君更是肆无忌惮地侵吞国帑,搜刮民财,其严重后果是上行而下效,使贪官污吏充斥于统治阶级的各个层面。如东汉末年汉灵帝西园卖官,西晋武帝公开鬻爵,清代乾隆以庆寿为名大肆收受群臣礼物等。历史上有些皇帝费尽心机加强皇权,打击和削弱臣下的权力,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官员搜刮积敛财物的行为不但不严厉惩处,反而视为没有政治野心的表现而加以默许甚至鼓励。如汉高祖刘邦对丞相萧何、南朝梁武帝萧衍对“御弟”萧宏的态度就充分说明了這一问题。从隋唐开始有所谓“十恶不赦”之罪,但贪污受贿罪并不在其中。历史上一些著名的大贪官如严嵩、刘瑾、和珅等都不是因贪污罪而是以谋反谋逆罪被扳倒的。

(二)选拔官吏制度存在着弊端

历代官吏选拔制度除正式途径外,还有许多为豪门权贵、富商大贾大开方便之门的特殊途径,如汉代的任子制,两宋的恩荫制,明清的捐纳制,皆为贪官污吏之渊薮。特别是两汉时期实行的纳赀制,明清时期盛行的捐纳制,即是敛财卖官、花钱买官的代名词,败坏了官场风气,导致贪官污吏遍布天下。东汉末年桓、灵二帝公开在洛阳西园卖官鬻爵,“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①“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②这种明码标价公开卖官鬻爵的行为,集中体现了当时朝政的昏暗腐败,而以钱得官者到任之后为了捞回本钱,更加疯狂地侵吞国家财产,搜刮百姓财产,导致吏治极度腐败。唐代选拔官吏注重以科举取士,但中唐以后有的主考官大肆收受贿赂,吏部官员多是不行贿者不予任命职务,“大纳货赂,选人留者甚重,至逆用三年员阙,而纲纪大溃”③。明清时期的捐纳制始于明代景泰元年,滥觞于清代康熙年间,到了晚清时期成为吏治极端腐败的重要根源。

(三)监察考核制度存在空白区

在封建官僚体制中,监察机构虽然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考核制度虽然十分严密细致,但唯独对高高在上的皇帝没有任何监督权和考核权,且一切秉承皇帝的意志办事。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严重阻碍了监察考核的有效发挥,当昏君在位,权臣当道时,监察机构形同虚设,考核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国家和王朝的命运取决于君主本人的政治见识和个人素质,“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④,对独断朝纲任所欲为的君主始终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一大致命缺陷。虽然在制度建设中也曾实行过师保辅政、大臣廷议、群相议政、门下封驳、谏官言官等制度,也曾有过“文死谏、武死战”的说法,但其作用甚微,对凌驾于和制度之上的君主根本不具备约束功能。汉代的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论”和“祥瑞灾异说”,其中的积极因素就是想以至高无上的“神权”限制和约束独裁专断的“君权”,但在提出之后不久就被汉武帝以移花接木、嫁祸他人、“归咎大臣”的权术手段化解于无形。

(四)监察考核人员自身的腐败

监察考核人员在职不作为,甚至玩忽职守,颠倒是非,執法犯法,与贪官污吏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欺下瞒上,是中国古代官场常见的现象。史书记载汉代的监察考核人员就存在着“见非不举,闻恶不察”⑤的不作为现象,有时还媚强凌弱,欺软怕硬,“其宦者子弟宾客虽贪污秽浊,皆不敢问,而虚纠边远小郡清修有惠化者二十六人”⑥。宋代负责考核铨选的主管部门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铨吏匿员阙,与选人市”。⑦元代厚待犯罪官吏,虽然也设有国家监察机构御史台,但监察官员多是贪婪无耻之徒,公开索要贿赂,与监察对象狼狈为奸,“官场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①之类的民谣,就是对这种官场黑暗状况的真实写照。明代执掌监察考核如御史、巡按之类的官员但凡走出京城,非但不能澄清吏治,反而加重了庶民百姓的额外负担,即所谓“国家多一巡方,天下加派百万”②。

(五)对官僚贵族特权性法律规定助长了贪污腐败之风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贵族犯法,有“八议”、“官当”之类的特权性法律规定,使大罪化小,小罪化了,使一些贪官污吏逍遥法外。“八议”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源于周代的“八辟”,曹魏修订律法时正式写入国家法律,沿用至《大清律例》因循未改。有官员贪赃枉法,作奸犯科者,如果符合“八议”范围,奏请皇帝亲自裁决,往往减免一等治罪。“官当”即明文规定官员可以用官品爵位冲减甚至抵消国家法律的制裁,官品爵位愈高,所抵罪行愈大,“官当”始于魏晋南北朝时代,《晋律》规定“免官者比三岁刑”,《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正式列入国家法典,一直延续到清末。“八议”和“官当”制度成为官僚贵族贪赃枉法、“任性”腐败的特殊保护伞和“免死金牌”。

四、古代廉政制度建设对今天党风廉政建设的启示借鉴意义

通过对古代官场腐败的剖析透视,对廉政制度成败得失的考察总结,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一个王朝的崩溃,一个统治集团的覆灭的关键性原因是一贪二暴。而一个王朝的稳定,一个统治集团的兴盛的关键性原因也在于能加强防腐惩贪制度建设,有效遏制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我们要积极汲取历史上防腐惩贪制度建设的成败得失经验教训,运用历史智慧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这一硬仗。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我们要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党中央明确强调如不坚决有效地清除腐败现象,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民族振兴大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3]3

(二)作风上要坚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4]纵观历史,一些政治比较清明,官场腐败稍有收敛的朝代,无不与最高统治者率先垂范,各个封疆大吏廉洁自律有密切的关系。古人云: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古人又云:“公生明,廉生威”,“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反腐倡廉给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只要我们所有领导干部坚持“三严三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排头兵,就一定会实现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三)制度上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在制度建设方面一定要借鉴历史智慧和历史经验,采取各种措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是借鉴历史经验,在选拔干部方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为人是否正直清廉作为重要的考察标准;二是在任用干部方面实行回避制,加大推举失察主体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在考核干部方面要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杜绝“带病提拔”现象;四是进一步研究纪检监察机构的性质与责任,逐步使其独立于行政系统和同级党委领导之外,争取独立行使监察权;五是认真总结古代监察御史纠察地方和巡按制度的成败得失,逐步加大巡视力度。

(四)法律上要严刑重典惩治贪污腐败

要充分认识当前腐败现象高发、频发的严峻形势,以严刑重典惩治贪污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于各种贪污腐败分子,绝不留情,绝不手软,绝不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国法制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3]103

(五)组织上要坚决刹住卖官鬻爵现象

将官品爵位视为商品出售,是封建社会每一王朝末期才会出现的恶劣行径,是最严重的腐败。令人极为痛心极为担忧地是,这种最严重的腐败现象在当今社会又沉渣浮起,如果不坚决打击和彻底刹住花钱买官、交钱送官的现象,后果最终不堪设想。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5]

总之,只要我们不断反思历代王朝皆因腐败而亡的历史教训,时刻高悬反腐倡廉的利剑巨刃,永远牢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服务宗旨,就能打好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这一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硬仗,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參考文献:

[1]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N].人民日报,2013-04-21.

[2] 王亚楠.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17.

[3]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4]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3-10.

[5]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6-29.

责任编校 王学青

Traditional Chinese Systems of Clean Government and Their Illuminations

LU Ying (Department of Law Studies, Party School of CPC Shanxi Committee, Xian 710061, Shanxi, China)

Abstract: Chinese traditional anti-corruption system composed mainly of two major categories, preventive regulations and punitive measures.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manifested themselves in the selection, appointment,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to the officials while punitive measures mainly served as the punishment of corrupt behaviors. Although this traditional anti-corruption system achieved some positive effects, there was no possibility for it to eradicate corruption due to the innate flaws of the system. However, something enlightening can still be found from traditional systems and made use of in todays anti-corruption efforts. Enough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building of anti-corruption system and clean government and to promoting Party style. Leaders should play a model role to practice what they preach; the construction of anti-corruption system should be promoted in scientific ways; serious and resolute punishments should be applied to corrupt behaviors; the selling and buying of official position must be prohibited through organizational means.

Key words: ancient China; anti-corrup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building of clean government; illuminations and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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