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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拟展开

2016-05-30

农村百事通 2016年4期
关键词:担保法试点县财产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我国拟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试点地区将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上述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资料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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