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风险与保险治理机制创新的探索
2016-05-30姚雅超柴云鹏
姚雅超 柴云鹏
摘 要: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培养目标偏离、管理过于宽松、待遇相当有限、损害难以救济等问题,简单的代位求偿已经不能弥补实习保险的外部性问题,而实习风险事故无疑会给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本文对国内外实习保险的实践现状进行了探究,并分析了实习保险实施的必要性,最后基于此对保险机制创新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实习保险;实习风险;外部性;机制创新
一、国内外实习保险的实践现状
各国在实习保险方面都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成就。美国一般将不能获得任何报酬的学生排除在《公平劳动标准法案》适用范围之外。但可以得到一定报酬的实习学生根据该法规定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豁免制度。除此之外的雇主义务仍需履行,雇主仍需为实习学生支付工伤保险费( 劳工赔偿) 。因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有效保障;在法国,政府通过《社会保险法典》统一规定,工伤保险覆盖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学徒以及职业培训中的实习生;德国在1942年将所有雇佣劳动者公职人员和学徒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学徒培训人员和实习人员;日本通过特别参保制度巧妙的将实习学生拉入了工伤保险模式;比利时1981年起将工伤保险正式融入社会保障体系,学徒合同下的学员在被保险的范围内;我国香港地区的劳工法,包括《雇佣赔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 赔偿) 条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其雇员是指所有根据雇佣契约或者学徒契约受雇的雇员。且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所有雇工均需办理劳工保险;我国澳门地区的《劳工保险法》适用范围是雇主签订了雇佣合约或者学徒合约的任何行业的雇佣;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将各种兼职的学生在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业绩从学校到住所之间的意外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不一定认可实习学生属于劳动者,也不一定将其实习合同定性为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将实习学生纳入各国和地区的社会工伤保障体系。
而在我国,2009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中等职业学校入手,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实习必须人人参保。但该通知在实施两年中,出现了保险覆盖面窄、保障不充分、赔付较慢、服务不到位等问题。2012年,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职业院校“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并提出“职业院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截止2013年新学期开学前,只有17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转发教育部文件,明确提出当地推动统保示范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截至2013年11月,只有全国职业院校的10%左右参加了统保示范项目,也还有十几个省份没有就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作出部署和安排。2014年统保工作进一步推进,截至2014年职业院校新学期开学,已有安徽、北京、新疆、辽宁等30个地区投保。2014年7月,江西省教育发厅已下发《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尽管实习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投保率低、“旧车问题”、“逆选择问题”、“代理人问题”、“道德风险问题”、商业保险较工伤保险赔偿额度低等诸多问题仍然存在。
二、实习保险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当今社会,伤害事故无处不在。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使在校学生实习的机会增多,这增加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就业能力,也符合职业教育的核心要求。由于实习学生身份的多重性、实习过程的复杂性、实习时间的短期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学生实习安全纳入保护范围,社会保险的保障人群中不包括实习学生,学生实习权益陷入了企业、学校和政府三不管的状况,引发了一些问题。这既涉及校园、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问题,更是高职教育长久稳定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
2014年10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现代保险服务业以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为核心职能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发展责任保险模式方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实习安全等领域应作为责任保险发展的重点对象之一,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培养目标偏离、管理过于宽松、待遇相当有限、损害难以救济等问题,实习期间发生风险的概率居高不下,而且在现行的实习保险中仍然存在着“旧车问题”、“逆选择问题”、“代理人问题”、“道德风险问题”等诸多问题,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造成一定的困扰,简单的代位求偿已经不能弥补实习保险的外部性问题,另外,独生子女现象导致大学生成为家庭中新进经济力量的主要来源以及社会稀缺劳动力,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也使大学生作为社会劳动力预备军的压力倍增,而实习风险事故无疑会给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综上所述,保险服务业参与大学生实习风险的机制创新问题亟需解决。
三、实习保险实施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大学生入职教育,从根本上降低风险
在当代顶岗实习教育体制下学校、学生、公司三方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学校及公司对于学生的入职教育普遍偏低。传统保险的主要功能着眼于事后止损及经济补偿方面。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简单的事后补偿不能弥补事故家庭所面临的损失。所以新型实习保险在事后止损的基础上应发展出事前防范的功能,及监督或辅助学校和公司对于大学生的入职教育及风险防范,这样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降低出险概率,减少三方损失,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双方皆可获得利益。
(二)明确学校及企业在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实习生的非劳动者身份,导致其法律地位很难界定,促使事故发生后学校及公司的法律责任难以确定,这大大增加了实习保险的索赔和核验程序的难度。因此,新型实习保险在国家法律对于学校和企业在实习生实习期间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提前确定二者的权利与义务,督促二者履行其必要的义务,也可以降低实习风险的发生概率。
(三)政府加强相关法制建设,维护实习生的人身权益
实习生发生事故后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其不属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由于实习生不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因此不受到《劳动者保护法》和《工伤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导致实习生难以行使自己应得的权益。因此,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尽快明确实习生的法律地位,使实习生的人身权益能得到应得的保障。
总之,实习保险使降低实习生实习风险、保障人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保险具有分担危险、补偿损失等功能。它通过大数法则分散掉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高职教育中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种种伤害事故通过保险的方式化解亦不失为一种最优选择。而且保险价值目标是多向度的。对于企业而言,它可以转移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校企合作积极性;对于学校而言,有利于学校专注教学事宜,维护和谐校园。对于学生而言,为其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保障。对于政府而言,减少实习伤亡事故造成的社会压力。通过选择合适的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实现学生、学校、企业和政府四个方面的共赢。在实习保险发展不健全、实习风险发生概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对实习保险进行机制创新是理想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刘俊芳.职业教育中学生实习保险的路径选择[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3(3):84-90.
[2]贾亚军,尹晓敏.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设立与推行论析[J].浙江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89-93.
[3]郭金刚,孟波.大学生实习保险机制构建探索[J].广西教育,2012(3):161-163.
[4]冷磊,宋晓璐.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学习月刊,2009(18)
基金项目:“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