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范式下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障碍及应对分析
2016-05-30申开琼
申开琼
[摘 要] 随着生态建设被纳入国家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关于生态建设和生态利益保障的法律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立足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实际,从侵权责任视角出发,分析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保障问题,并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以期进一步明确生态利益在侵权体系下的請求权基础,提升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力度。
[关 键 词] 侵权法;侵权责任;生态利益;救济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27-0183-01
一、关于生态利益救济的基础论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事关百姓生活福祉。从司法实务来看,环境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已不能满足环保诉讼的现实需求,对于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从目前的法律救济途径来看,对于生态利益损害问题,主要存在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途径。从公力救济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刑事惩戒和行政处罚,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在这两种救济中,遭受生态利益损害的当事人无法直接获得经济上的救济和补偿,因此,從这个层面来说,公力救济虽然可以有效打击犯罪,但是对于当事人私人权利的保护,明显存在着缺位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我国的公力救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上,现有法律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是并不明确,另外,从监管和惩戒角度来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诉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因此权力救济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是一种事后救济。
由于公力救济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因此强化私力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民事诉讼中,要实现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保障,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实现,可以有效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通过损害性赔偿等救济手段,实现惩戒和预防的功能。
二、侵权范式下的生态利益救济障碍
(一)请求权基础不明
作为民法体系中的救济法,侵权责任法对于赔偿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一项权利被侵害后,要想通过侵权责任途径得到救济,必须具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必须是法定的,或者即使不是明确的,至少也要被划入现有权利的类别当中。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有多样化的特征,因此很难将所有权利都通过明确的法条形式确定下来,因此,在权利保护过程中,就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如何将生态利益纳入个人利益保护的范畴,是侵权责任法应用中的难题。从目前的学术理论来看,生态利益属于私人何种权益,仍存在理论上的争论。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生态利益并不被看做一种法定利益,对于生态利益的保护,一般都依托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来实现。
(二)损害界定存在困难
如何有效界定所受到的生态利益损害有多大,一直是环保学和法律界探讨的热点,不管在学术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是比较困难的问题。由于生态系统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因此对于利益的界定,并不等同于其他权利。从法理角度来看,一般侵权行为本身特性也不复杂,而危害生态利益的行为,则存在着多样化的特征,不管对于损害还是对侵权所得来说,如何界定权利边界和保护的范围,都是法律应用上的难点问题。
三、生态利益损害救济的侵权视角
(一)明确请求权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明确生态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对于生态利益权利,可以不必然通过立法修改条文的形式实现保护,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请求权基础,让权利保障形成制度,这样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保障体系,法条就有比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也进一步强化了相关法条的应用性。
(二)量化生态利益损害标准
在生态利益保护的案件中,损失的标准认定为十分困难,但是却是实现法律救济的关键。因此,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标准,有利于权利的保护。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可以有效实现法律保障,具体来说,可以通过环保部制定细则,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损害和赔偿标准进行细化,为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保障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提升法律的实践应用保障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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