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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的研究

2016-05-30万川

大东方 2016年8期

摘 要: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既存在逻辑缺陷,又存在历史缺陷。其逻辑缺陷是指它把初次分配仅仅局限在物质生产领域,并且只由市场机制决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其历史缺陷是指它没有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配视为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前提,不能正确指导收入分配实践,因而亟待进一步总结完善。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国民收入分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

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概述

现有论文、著作和教材,均把国民收入分配区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厉以宁甚至还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

据张绍焱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版,第211-213页)、叶祥松主编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3-145页)、赵建国、吕丹主编的《公共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5页)等著作,本文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的基本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就含义而言,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产品生产出来以后,首先在创造这些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进行分配。这些物质生产部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各种非公有制企业。经过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企业获得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财产收入,政府获得生产税净额。为了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初次分配需要处理好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劳动者个人收入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三者各自内部之间的关系。

(2)就范围而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我国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分别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中进行的。

(3)就机制而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决定,政府通过税收杠杆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规范,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

(4)就环节而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制度的第一个环节。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之后,还要通过国家预算、社会保障、价格体系、银行信用等途径,在物质生产部门之外的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配,这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也是收入分配制度的第二个环节。厉以宁把社会慈善与捐赠等看作是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这是收入分配制度的第三个环节。

上述表述中,有一个问题是被展开说明过的。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既然是在创造它的物质生产部门进行的分配,而参与初次分配的物质生产部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各种非公有制企业,这些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是如何分解的。比如,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被分解为四个部分:一是企业向国家上交税收。这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各种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建设;二是国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利润,主要集中用于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建设方面的投资;三是以工资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作为职工的劳动报酬,用以满足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四是以企业营业盈余或企业盈利的形式,留归企业自主分配,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条件,举办集体福利,或发放各种超额劳动奖金。

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的逻辑缺陷

根据以上表述,我们认为,现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是存在缺陷的。

首先,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的来源何在?换言之,是谁最早把国民收入分配区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对此,国内相关论文、著作和教材均没有说明。笔者查阅过马列经典作家的著述,查阅过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查阅过梅德韦杰夫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没有找到答案。据相关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出版时间推断,国内把国民收入分配区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显然是受到了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而苏联是谁最早把国民收入分配区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目前还找不到答案。因此,所谓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其来源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

其次,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并非仅仅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前已述及,参与初次分配的物质生产部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各种非公有制企业。这就意味着,除国家外,上述物质生产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但是,这种表述并不符合收入分配的实际情况。比如,部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教师、科研人员、医生,他们的工资收入来自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但他们在工资收入之外获得的讲课收入、咨询收入并不是来自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是来自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但这些来自初次分配的收入不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获得的。类似的情况还有:文娱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的许多明星、作家获得的表演收入和稿酬收入,律师、会计师获得的职业收入,都不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只能归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但这些收入也不属于物质生产领域的收入。还有,城乡居民出租房屋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如果归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这些收入也不能算做是物质生产领域的收入。

再者,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并不都是由市场决定的,也并非都不受政府监管制约。比如,当国际油价是每桶40美元的时候,广受垢病的三桶油(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价格依然在每桶70-80美元之间。这类行业获得垄断利润后,企业老总和普通职工享受超级国民待遇,这显然不是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结果。再比如,如今的农民在生产农副产品时,政府不仅给予了种田补贴,而且还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办法增加了农民的个人收入,这些都是政府的直接调控,而不是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

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的历史缺陷

以上列举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的缺陷,属于理论推演性质的逻辑缺陷,它还不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的根本缺陷。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历史缺陷,其性质就是违背基本历史事实。

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前提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配。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矿产、河流、森林、农具、耕牛等,生活资料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配,是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分配。有了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分配,人们才能得以开始进行生产,才能进而创造物质产品,然后才能进行物质领域的“初次”分配(这里的“初次”分配,已经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初次分配,只能算是第二次分配了)。

回顾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历史可以发现,任何一个新建立的政权,首先必须进行的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配,而不是物质生产领域的产品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政权的力量,将现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予以剥夺,然后在全社会重新进行分配。新中国建立前后,我国也是通过剥夺地主、富农、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把它分配给城乡居民。农民获得了土地、农具和耕牛等生产资料,有了宅基地等生活资料,农业生产才得以顺利进行;城市居民获得了工厂、矿山等生产资料,有了住房等生活资料,工业生产才得以顺利进行。有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全社会的重新分配,工人农民获得了基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也就表明他们具有了国家主人翁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忽略了上述收入分配制度的历史前提,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对实践是有害的。从理论上讲,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全社会的重新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前提,旨在强调所有制性质对于收入分配制度的决定性意义。无论收入分配制度如何改革,都不能偏离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目标和方向。从实践上讲,强调所有制性质对于收入分配制度的决定性意义,有助于我们认真反思以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进行的国企改革,以减员增效的名义让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下岗分流,数千万企业职工从此失去企业主人翁的身份地位,本归全民所有的企业所有权被少数人占为已有,并迅速暴富,从而带来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差距,其中的教训尚需进一步深入分析。

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发展至今,在很多方面有了突破,但理论上的不成熟是显而易见的。完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乃至整个收入分配制度理论,至少需要正确回答以下十个问题:第一,建立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是什么?第二,所有制对于收入分配制度的建立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第三,收入分配制度由谁来主导?除了国家、市场两个收入分配主体外,还有没有其他收入分配主体。第四,收入分配制度的对象如何规定?是全民分配、阶层分配,还是阶级分配?第五,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容是什么?除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分配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分配内容?第六,影响收入分配制度的因素有哪些?除了财政、税收、物价、货币、国际市场等因素外,还有没有其他因素。第七,收入分配制度包括哪些环节?初始分配、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等环节各具哪些内涵,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第八,应该采用什么办法进行收入分配?除了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贡献分配外,还有没有其他办法。第九,应该采用什么手段进行收入分配?除了法制手段、行政手段、市场手段外,还有没有其他手段和机制。第十,如何对收入分配制度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进行评估?

作者简介:

万川(1963—),男,籍贯湖北,法学博士,教授,主要从事治安学与法律史学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